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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矿加工 2024-09-30 20:34:39

废旧金属交易网(回收废旧金属相关规定最新)

一、废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金属交易旧金并经发展改革委、收废属相公安部、关规建设部、定最工商总局、废旧环保总局同意,金属交易旧金现予公布,收废属相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关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定最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废旧发展,节约资源,金属交易旧金保护环境,收废属相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经营备案

相关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通知》精神,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受理备案登记事项,由各区(县)工作处对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凭单位介绍信或备案登记申请书到所在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领取《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叁份)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半年报信息表》(一式叁份),并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不得复印或复写。

(二)经营者将上述填好的列表及下列证明材料,按规定期限一并交至所在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办理备案登记申请。

1、单位介绍信或备案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还需提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5、是本会会员的,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三)各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是否一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进行核对,并在《备案申请登记表》上“派驻地工作处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统一送至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四)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行业协会工作处送达的《备案申请登记表》后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交还给行业协会工作处。

(五)各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将经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备案登记申请表》及申请备案登记经营者的申请材料一并送至行业协会秘书处。

(六)行业协会秘书处对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按规定统一编号,并将经营者信息输入计算机进行备案,统一打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续)”,并通过工作处向备案申请经营者统一发放,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由工作处统一收回送至秘书处,秘书处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发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

(七)本市市、区(县)两级商务部门是负责备案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授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并于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对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汇总,并将《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统计表》报送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相关部门;各区(县)工作处同样要对本区(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汇总,并将《上海市××区(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统计表》报送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1]

二、废旧金属回收需要什么资质

废旧金属回收需要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是:先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然后提交资料,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最后领取执照,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生活中有些人从事的金属回收这个职业,任何的公司在成立的时候都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这是合法经营的一个重要方式。

金属回收要办什么许可证

(一)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二)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五)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法律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三、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废旧物资回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废旧物资管理规定》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一、《废旧物资管理规定》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规定。

国家对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于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多渠道回收制度,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入规范的回收处理渠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和资格许可制度,由获得处理资格的企业对该《目录》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处置;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征收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规划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扩展资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溶剂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