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压浸出 搅拌浸出 数字孪生 湿法冶金 溶剂萃取
浮选专家系统 2024-09-30 20:30:26

废旧电池处理(废旧电池回收点消防检查)

一、废旧废旧防检回收管理制度

XX学校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一、电池电池点消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处理查原则:

人人有责,源头做起,回收加强管理,废旧废旧防检渠道畅通,电池电池点消重在实效,处理查有奖有罚,回收持之以恒。废旧废旧防检

二、电池电池点消垃圾的处理查分类和处理办法

生产劳动和环境清洁产生的垃圾:

A、落叶和杂草、回收泥土:在现有垃圾池旁边和生物园水稻田后靠近高速公路边各建一个落叶杂草池,废旧废旧防检教师上劳动课要要求学生将落叶和杂草及泥土与其它垃圾区分开,电池电池点消并将上述垃圾运送到这两个池内,处理查学校定期将这些落叶、杂草和泥土运送到后山或高速公路对面的二十亩地做堆肥,循环利用。

B、树枝:运送到新工具房北侧空地(开发区香蕉树后),学校定期在消防安全保证的前提下进行焚烧,草木灰可做肥料。

C、其它垃圾和少量的砖头石块,运送到垃圾池,压缩到两个大垃圾桶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1、生活的垃圾:

A、剩饭剩菜:宿舍的由各人自己倒入宿舍楼前的鱼塘内喂鱼。食堂的倒入潲水桶,用来养猪喂鱼。

B、可回收垃圾:指可回收利用且社会接受(能变卖)的垃圾,如废纸和纸制品、塑料、玻璃瓶、金属、塑料饮料瓶、易拉罐等,不含塑料袋、过塑或加光膜的纸、软包装饮料瓶。这些垃圾单独放在宿舍内的垃圾桶或废纸篓内,学生宿舍的将它们倒入楼下的可回收垃圾车内,教职工宿舍的在晚上放到门口由专人收集。其它地方的投入可回收垃圾桶内。全校的可回收垃圾由总务处负责收集、统计数量、变卖处理。

C、有害垃圾:指对环境产生严重危害的垃圾。如废手机电池、废机动车电池、废荧光灯光管、废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过期药品等。以上垃圾放入每座宿舍楼设置的一个有害垃圾收集桶内,一定时间后由学校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处理。

D、不可回收垃圾:瓜果皮、废纸巾、牙签、塑料袋、塑料包装纸以及其它垃圾等。学生宿舍的倒入楼下不可回收垃圾车,教职工宿舍的用塑料袋装好于晚上放在门口,由专人收集。其它地方的投入不可回收垃圾桶内。最后运到垃圾池,再由清洁工压缩到两个大垃圾桶内,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三、垃圾分类的管理

2、加大力度,进行广泛的宣传。要把分类的具体方法标示在显眼处,要让每一位教职工和学生了解我校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办法,并自觉遵守,分类首先要从源头上把好关。尤其是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每周的学生都是不同的,都是新来的。工人要养成垃圾分类和集中处理,保持环境卫生的习惯,不能四处乱丢垃圾。教师要督促学生、检查落实跟进劳动课的垃圾处理,要清运到指定地点,不能乱丢乱放,也不能留手尾。

3、要加强过程管理,对已分类的垃圾要及时收集,清洁工人要按要求进行处理,把好出口关。学校对垃圾分类的设施设备提供物质保障。

4、奖罚结合,持之以恒。对初次不按要求进行垃圾分类的教职工给予提醒指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批评,批评后仍不改正者将按照过失给予处理。对模范遵守本制度,表现良好者,学校每年集中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基金可从变卖可回收垃圾所得提取一定比例,学校再提供一部分,两者结合。

为加强废品回收站(点)的经营管理,明确责任,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各项政策和法规,自觉接受废品回收公司的领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二、要具有废品回收公司的授权书,并将其悬挂在站(点)内显眼的位置。

三、限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废品回收业务。

四、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人员守则》。

五、不得随意和强行压级压价及哄抬价格。

六、不得收购个人的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生产性和军用设施的专用金属器材。如发现,要及时向废品回收公司报告,并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

七、对出售第六条所列的专用废旧金属器材的单位要出示相应有关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建账登记。

八、要对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金属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台帐,加强收购登记管理,以备相关部门检查监督。

九、不得收赃、窝赃、销赃。收购过程中如发现可疑的物品和人员,要做好登记,并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十、如遇突发事件,要立即向废品回收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站(点)设置要符合废品回收公司的要求。

十二、要建立安全责任制:

1、各站(点)的安全工作由负责人负总责。

2、不准在储存库(场)或堆放易燃物品的周围吸烟或明火作业。

3、废品要分类堆放,严禁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废品混放。

4、要做到办公区、住宿区与废品存放区相分离。住宿区与废品存放区之间、不同类废品之间要保留宽两米以上的走火通道,通道上不准堆放杂物。

5、储存库(场)的电源线路要套线管,使用防爆灯。储存库(场)内不准擅自乱拉乱接电线。如有违反,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6、要按安全用电要求设置用电设施。电源开关、插座及线路周围堆放货物要保持一定间距,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7、要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充足的灭火器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器材,如消防池、高压泵、消防管等。

8、要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器材,定点放置,严禁挪用。

9、要每天认真检查安全状况,并做好记录。对于因工作疏忽或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10、不得留宿其他人员。

希望上述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二、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现有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生产能力应予以淘汰。

(二)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四)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五)新建、改扩建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六)现有镉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能力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淘汰。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项目应按照生产规模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位,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熔铅锅应保持封闭,并采用自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工艺。新建、改扩建项目如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应实现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现有项目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的,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集中供铅。

(三)铅粉制造工序应采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

(五)涂板及极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生产管式极板应当使用自动挤膏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干式灌粉工艺。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采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做到整体密封,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现有手工操作工艺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七)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八)化成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硫酸雾收集装置并与相应处理设施连接;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且化成充电机放电能量必须回馈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

(九)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应配备烟尘收集装置,根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须采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

(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电池清洗工序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五、环境保护

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等。

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一)项目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

(四)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员工生活区与生产区域应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员工休息室设在厂区内的,禁止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生产人员居住;员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应对每班次使用过的工作服等进行统一清洗。

(五)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其换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通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在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集中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体检;对工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应采取预防铅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进行驱铅治疗。

(七)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回收利用

(一)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要求,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对经核查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予以公告。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查。企业如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停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关闭。

(四)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经审查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六)搬迁项目应执行本准入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七)生产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

(八)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准入条件公布后,对本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按照本准入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均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要求(如前述条款中已规定具体时间的,以前述条款的规定为准)。对于已达到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有关管理办法将另行发布。

(十)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入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中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电池黑粉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