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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回收 2024-09-30 18:28:28

沈阳有色金属回收市场在哪(沈阳金属回收网)

一、沈阳市场沈阳废旧金属回收营业执照的有色申请流程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申请需提供文件

1、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申请登记表;

2、金属金属区经委、回收回收消防、沈阳市场沈阳环保、有色市容环卫、金属金属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等部门出具的回收回收符合条件的审核批准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沈阳市场沈阳个人股东、有色经理、金属金属经营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回收回收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沈阳市场沈阳个人股东、有色经理、金属金属经营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6、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墙基、路基最短距离大于500米的方位图;

7、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治保组织登记表;

8、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

9、企业自行制定的各项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二、废旧金属现货市场综述

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发展现状我国再生金属产业原料的60%~70%依靠进口进入21世纪以来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起来目前在建或建成的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已达15家年处理废金属占我国进口总量的50%以上交易量较大的国内废物回收交易市场也有10家园区和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再生金属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原料保障。

一、进口园区和国内市场发展现状

为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2002年9月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在浙江宁波召开了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座谈会会上就加工园区的发展方向、园区模式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会议认为为了指导加工园区的建设应尽快制定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环境保护指导意见。受环境保护部污控司的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于2003年初完成了《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在此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关于促进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圈区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5年正式发布了《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我国己有宁波镇海、江苏太仓、福建漳州、浙江台州和天津子牙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环境保护部已同意河北文安、广东江门、肇庆和梅州、山东烟台、广西梧州和玉林、江西鹰潭等地开发建设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并批准了江苏张家港建设废汽车压件拆解试点园区。除了上述国家批准建设的园区外广东清远、辽宁沈阳、河北大成等地园区建设也己初具规模。目前我国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处理的废金属占到我国进口废金属总量的50%以上。我国已建成了15个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这些园区都是高标准、高起点规划建设极大地方便管理和资源集聚提升了我国再生金属产业的形象。

2003年环境保护部发文确定浙江宁波再生资源加工园区为试点园区将天津子牙和广东肇庆园区列为“圈区管理”园区2007年山东烟台、广东肇庆、河北文安等园区也通过了环境保护部的验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产生了大量的各种废旧物资如废钢、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等各种类别的废旧物资交易市场像雨后春笋似的发展起来我国已兴起了河北保定、浙江永康、湖南汨罗、山东临沂、四川新津、河南长葛、广东南海和重庆等废旧物资交易市场。此外一些专业化的园区如安徽界首的再生铅、江西丰城的再生铝、湖南永兴的贵金属、江西贵溪的再生铜市场也在加速建设发展。

为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交易市场的发展商务部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在全国26个城市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国家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2009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已有29个城市和11个交易市场作为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

二、园区和市场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建设园区的初衷是将分散在各地定点加工企业集中于园区便于管理目前国家对再生资源加工园区除了通过验收的试点园区在定点企业数量和进口量有优惠外缺乏更多的扶持政策;另外国家缺乏明确的指导办法和政策来规范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发展。

(二)加工园区和交易市场缺乏统一规划。目前除了已批准建设的15家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外许多地方还在盲目投资建设新的加工园区加工园区和交易市场过多过滥缺乏科学规划造成资源无序竞争和投资浪费不利于加工园区和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园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除个别园区和市场己成立管委会、建立海关、质检和环保等监管区封闭管理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园区没有成立相应管理机构甚至没有做到封闭式管理造成园区管理混乱进口废料自由交易非法买卖。园区虽然建设了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但有的根本没有运行形同虚设。

(四)技术装备水平较落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园区内企业对废旧金属拆解除了少量的使用机械设备外基本上都是手工操作劳动强度大、环境保护差、工作效率低不利于产业规模化。

(五)未形成从回收、拆解到深加工的循环产业链。目前再生资源加工园区还未形成从回收、拆解到深加工的产业链。园区的发展光靠拆解是不可能持续发展的必须要按照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园区内逐步发展上下游产业链。

(六)回收市场管理不规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计划经济时期原物资部门和供销社系统垄断经营的状况已被打破个体、民营回收企业蓬勃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已成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体。目前国内废物回收交易市场缺乏有效管理和指导经营秩序混乱技术落后环境条件差。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再生资源行业涉及管理部门较多建议土地、环保、工商、财税、金融、质检、海关等部门齐抓共管。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赋予行业协会相应的职责积极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二)高标准、高起点建设加工园区和交易市场。

加工园区和交易市场的建设要高标准、高起点各地在建设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时要严格符合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技术规范》规定并进行严格验收。交易市场要严格按照商务部《指导意见》建设和验收。市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便于废料运输市场应同时具备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发布等功能。

(三)加大对园区和市场科研经费投入加快技术创新。

围绕园区和市场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加大科技研发支持力度对科技创新、先进技术设备引进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的联合促进再生金属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同时加快建立再生金属科技示范基地使基地成为新工艺、新装备的试验基地。

(四)加强监管和环境治理。

通过对园区和市场的规范管理实现再生资源统一回收、拆解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同时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和产业链延伸用循环经济理念对园区和市场进行改造和升级。

(五)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带动作用

继续加大国债资金支持扶持一批具有影响力、带动力的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和国内废物交易市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六)加工园区和交易市场相互配合建立供销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产生的各类废金属量将越来越多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原料来源应开辟国外与国内两个市场;加工园区和交易市场要相互配合建立供销机制交易市场将国内回收的大量再生资源直接送到加工园区进行拆解和深加工减少中间环节和避免流入到个体拆解户。

(七)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统计体系。

加快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生产经营评价指标和统计体系将再生资源行业统计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实时掌握再生资源行业运行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为再生资源行业管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进一步提高再生资源行业整体水平。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能够及时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诉求积极为企业和政府提供服务引导企业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统计、专业培训、先进技术装备推广、行业自律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提升再生资源行业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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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整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废旧造纸材料、废旧轻化工材料、废玻璃、废电池及报废运输工具、报废机电设备等。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监督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环保、规划、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依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需要,编制本市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设置规划。第六条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建立以社区绿色分类回收、环保流动回收为基础,以集散交易市场为载体的回收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浪费、厉行节约,保护、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促进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第八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个人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和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年检时,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配合,并提供日常考核情况。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于15日内向原备案的部门重新备案。第十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沿线、机场、军事重地等地域200米内,一、二级街路两侧和运河、明渠两岸、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本市二环内不得新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原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逐步迁出。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国家危险废旧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

(二)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力、测量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第十二条废旧供电等公用设施和专用器材实施收购许可证制度,定点收购。出售单位必须由产权人持有效证件到指定的有收购许可证的回收站(点)出售。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如实进行登记。发现有出售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分类和运输再生资源物品时,不得污染环境、扰民扰校、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回收的废旧物资不得露天存放。第十五条再生资源流动收购经营活动,应通过行业自律实行统一管理。

从事流动回收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宅区内大声叫买叫卖。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未向公安机关备案或回收禁止收购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未到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的,由再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焚烧、拆解加工、排放物品,造成环境污染或影响市容环境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参考资料:湿法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