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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矿专家系统 2024-09-30 18: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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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电池虽小,为害却甚大。价格金属但是多少电话,由于废电池污染不像垃圾、钱吨空气和水污染那样可以凭感官感觉得到,回收具有很大的沈阳沈阳隐蔽性,所以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废铁废物重视。目前,价格金属我国已成为电池的多少电话生产和消费大国,废电池污染是钱吨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今日起,回收我们将连续刊登3篇有关报道,沈阳沈阳希望人们以及有关政府部门重视废电池所造成的废铁废物环境污染,共同行动起来,价格金属为废电池的回收、处理出谋划策,为鼓励生产和消费“绿色电池”制定出相关政策。

干电池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用得最广泛的商品之一,从照相机、录音机、计算器和电子闹钟到寻呼机、电子辞典和掌上电脑,都离不开干电池。我国是干电池的生产和消费大国,一年的产量达150亿只,居世界第一位,消费量为70亿只,平均每个中国人一年要消费5只干电池。

长期以来,我国在生产干电池时,要加入一种有毒的物质———汞或汞的化合物。我国的碱性干电池中的汞含量达1~5%,中性干电池为0.025%,全国每年用于生产干电池的汞就达几十吨之多。

汞就是我们俗称的“水银”。汞和汞的化合物都是有毒的,科学家发现,汞具有明显的神经毒性,此外对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等也有不良影响。20世纪50年代发生在日本的震惊世界的公害病———水俣病,就是由于汞污染造成的。

40多年前,在日本九洲南部的一个沿海小镇———水俣镇,当地居民中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病。患者开始口齿不清,步态不稳,四肢麻痹,最后全身痉挛,精神失常,在痛苦的折磨中死去。后来染上这种疾患的人越来越多,甚至连猫和海鸟都出现了同样的症状。后来,医务工作者从死者的尸体和海鱼体内发现了有毒的甲基汞,证明了人是吃了被污染的鱼而中毒的。经过调查,原来是当地的日本氮肥工业公司常年向水俣湾排放含汞废水,使海水受到了汞的污染,当地捕捞的海产品中都含有高浓度的甲基汞。

为了恢复水俣湾的生态环境,日本政府花了14年的时间,投入了485亿日元,把水俣湾的含汞底泥深挖4米,全部清除。同时,在水俣湾入口处设立了隔离网,将海湾内被污染的鱼统统捕获进行填埋。曾亲眼目睹过水俣病爆发的日本水俣市市长吉井正澄感慨地说:“经过近半个世纪的不懈努力,我们终于从水俣病的阴影中走出来了,正在建设一个新的水俣市。我希望全世界都吸取日本水俣病的教训,摆脱愚昧的生产方式,推行文明的生产方式。”

据了解,目前在发达国家,含汞电池已经被淘汰了,干电池实现了无汞化或低汞化。在中日友好环保中心担任顾问的日本专家小柳秀明说,日本现在生产和使用的干电池都是不含汞的,由于无汞,废电池对环境的危害大大减轻了,填埋处置的费用也降低了。

我国从今年1月1日起,也开始实行干电池的低汞化和无汞化,在新世纪到来的时候,绿色环保电池终于走进了中国百姓的生活。不过,据记者了解,我国大多数消费者对废电池污染的了解不是太多,人们购买电池时往往有很大的随意性,并没有把是否符合环保标准放在第一位。而对于电池生产厂家来说,生产环保电池,需要改进工艺设备和原料配方,这无疑要增加资金投入和生产成本,企业并不是很情愿。目前有些企业对电池的“限汞规定”漠然置之,按兵不动。

如何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消费观念?如何促使企业生产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产品?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中心的叶文虎教授。他说,选择什么样的消费品决定着人们的消费方式,而公众的消费方式则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倡导公众选择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新的消费方式,购买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产品,消费者的选择会推动生产者去改进产品。此外,还应积极倡导厂家生产对环境无害的产品。企业用什么样的产品刺激消费,这涉及到企业家的素质和企业的形象。然而,仅仅有这两点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从公众的消费心理来说,一般追求的是价廉物美,环保并非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从企业的经营来说,赚钱是第一位的,环保也不是被考虑的首要因素。因此,必须由政府出面,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促使企业的生产方式和公众的消费方式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政府行为、市场行为(或企业行为)和公众行为这三种人类的社会行为中,政府行为处于主导地位。

废旧电池的危害与我们的对策

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正在使我们居住的星球超负荷运转,层出不穷的公害事件、“垃圾围城”早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已是当务之急。“放错了地方的资源”是近年来人们对垃圾的重新认识。实行垃圾分类将使能够回收的垃圾废物实现物尽其用,变废为宝。

就体积和重量而言,废电池在生活垃圾中是微不足道的,但它的害处却非常大,电池中含有汞、镉、铅等重金属物质。汞具有强烈的毒性,铅能造成神经紊乱、肾炎等;镉主要造成肾损伤以及骨疾-骨质疏松、软骨症及骨折。若把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中一起填埋,久而久之,渗出的重金属可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电池在我们生活中的使用量正在迅速增加,已深入到我们生活和工作的每一个角落。WALKMAN、BP机、移动电话、照相机、计算器。目前,全国的电池消费量在70亿只左右。据预测,到2000年仅BP机的电池用量就将达到15.5亿只。这些电池若未得到妥善处理,将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实施并倡导废旧电池分类收集活动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并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支持和参与枣与其分散污染,不如集中治理。

废旧电池的加工与回收

西欧许多国家不仅在商店,而且直接在大街上都设有专门的废电池回收箱,将收集起来的费电池先用专门筛子筛选出那些用语钟表、计算器及其他小型电子仪器的纽扣电池,它们当中一般都含有汞,可将汞提取出来加以利用,然后用人工分拣出镍镉电池电池,法国一家工厂就从中提取镍和镉,再将镍用于炼钢,镉则重新用于生产电池。

其余的各类废电池一般都运往专门的有毒、有害垃圾填埋场,这种做法不仅花费太大(例如:在德国填埋一吨废电池费用达1700马克),而且还造成浪费,因为其中尚有不少可作原料的有用物质。

瑞士有两家专门加工利用旧电池的工厂,巴特列克公司采取的方法是将旧电池磨碎,然后送往炉内加热,这时可提取挥发出的汞,温度更高时锌也蒸发,它同样是贵重金属。铁和锰熔合后成为炼钢所需的锰铁合金。该工厂一年可加工2000吨废电池,可获得780吨锰铁合金,400吨锌合金及3吨汞。另一家工厂则是直接从电池中提取铁元素,并将氧化锰、氧化锌、氧化铜和氧化镍等金属混合物作为金属废料直接出售。

不过,热处理的方法花费较高,瑞士还规定向每位电池购买者收取少量废电池加工专用费,的国马格德堡近郊区正在兴建一个“湿处理”装置,在这里除铅蓄电池外,各类电池均溶解于硫酸,然后借助离子树脂从溶液中提取各种金属物,用这种方式获得的原料比热处理方法纯净,因此在市场上售价更高,而且电池中包含的各种物质有95%都能提取出来。湿处理可省去分拣环节(因为分拣是手工操作,会增加成本)。马格德堡这套装置年加工能力可达7500吨,其成本虽然比填埋方法略高,但贵重原料不致丢弃,也不会污染环境。

德国阿尔特公司研制的真空热处理法还要便宜,不过这首先需要在废电池中分拣出镍镉电池,废电池在真空中加热,其中汞迅速蒸发,即可将其回收,然后将剩余原料磨碎,用磁体提取金属铁,再从余下粉末中提取镍和锰。这种加工一吨废电池的成本不到1500马克。

从我做起,从身边每一件小事做起,是我们的座右铭。关爱身边环境、参与废旧电池的分类回收利用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个人的行为也许微不足道,但把我们每个人的力量联合起来,便足以托起一种文明,一种与自然共生的文明,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文明。

环保基金会设立两项基金用于废旧电池处理和可持续发展研究

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与德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联合设立的“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德赛电池环保专项基金”6月7日在正式启动。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曲格平、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王玉庆等参加了启动仪式。

曲格平在启动仪式上说,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是一个非常难解决的环保问题,需要做出更多努力,德赛电池环保专项基金的启动,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大有好处。

王玉庆说,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峻,光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广大公众,包括企业的积极参与。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德赛电池环保专项基金”由广东德赛集团捐资100万元人微言轻启动基金,将致力于解决废旧电池对环境的污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搞好相关研究工作,也将出版有关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的书籍,鼓励和表彰在这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支持和资助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据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旧电池处理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研究”课题将成为该基金支持的第一个项目。

又讯为促进中国环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的“可持续发展专项基金”最近在上海正式启动。全国人大环境与效法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曲格平、原上海市人大副主任孙贵璋、中华环保基金会秘书长徐庆华等出席启动仪式。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可持续发展专项基金”由上海中东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同时,接受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出资和捐赠。专项基金将由专门成立的指导委员会进行管理,用于奖励和表彰在国家环保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支持和资助环保科技类项目的研究;支持和资助环保领域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支持和资助环保类科技园区、孵化基地等的建设。

二、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厂矿、院校等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企业事业单位等产生的危险废物,不适用本条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建设、服务业、农业、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房产、公安、交通、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城乡一体、统筹规划、科学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逐步形成全市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行顺畅、处置得当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第六条、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研发,综合运用焚烧处理、卫生填埋、生化处理、土壤修复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

第七条、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排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制度。区、县(市)人民政府需要跨区域处置本区、县(市)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置的生活垃圾量,向接纳生活垃圾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费用。

第八条、本市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实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置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生活垃圾产量预测;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重大设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设时序;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技术标准。已经按照有关规划确定的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农村地区应当配备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单位和居民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的建设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广场、景区、体育娱乐场所、商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建成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改变其用途。因规划和建设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十三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场所,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率。

第三章、减量与分类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生产以及销售企业回收废旧有害物品,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实现从源头上减少、控制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鼓励净菜上市和合理包装产品。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相应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

餐厨垃圾:指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类废弃物,主要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废弃食用油脂等。

有害垃圾: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电子产品、废灯管灯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学品等。

其他垃圾:指除去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的总称。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机场、车站、公园、广场、景区、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商务写字楼、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河流、湖泊水面及其沿岸地带,河湖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

根据生活垃圾产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将生活垃圾交由专业服务单位运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主动接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可回收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不可回收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体积较大的废旧家具、废旧家用电器等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另行处理。

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向管理责任人申报,按照规定承担处理费用,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承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置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按照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在线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相关数据和监测结果。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以及相关情况。

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运行数据。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的监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督促改正。

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对生活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的,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活动。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单位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有此行为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单位有此行为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化学作业回收金属废弃物 调查报告

关于废电池的调查报告

随着科技的不多的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电池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必不可少的东西。电池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环境问题。这个寒假,我搜集了一些资料,现整理如下:

一、废电池的危害

科学调查表明,一颗钮扣电池弃入大自然后,可以污染60万升水,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用水量。而中国每年要消耗这样的电池70亿只……

目前我国电池生产企业有1400多家,1999年已达到150亿节。我国约有3.66亿个家庭每年大约需要电池近44亿节。,而且多数在国内消耗。与世界不少国家相比,我国废电池回收率极低。据了解,我国生产的电池有96%为锌锰电池和碱锰电池,其主要成分为锰、汞、锌、铬等重金属。废电池无论埋在大气中还是深埋在地下,其重金属成分都会随渗液溢出,造成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日积月累,会严重危害人类健康。

二、废电池的回收

据环保专家介绍,在废电池中每回收1000克金属,其中就有82克汞、88克镉,可以说,回收处置废电池不仅处理了污染源,而且也实现了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国外发达国家对废电池的回收与利用极为重视。西欧许多国家不仅在商店,而且直接在大街

上都设有专门的废电池回收箱,废电池中95%的物质均可以回收,尤其是重金属回收价值很高。如国外再生铅业发展迅速,现有铅生产量的55%均来自于再生铅。而再生铅业中,废铅蓄电池的再生处理占据了很大比例。100千克废铅蓄电池可以回收50-60千克铅。对于含镉废电池的再生处理,国外已有较为成熟的技术,处理100千克含镉废电池可回收20千克左右的金属镉对于含汞电池则主要采用环境无害化处理手段防止其污染环境。据悉,联合国环境署正在全世界推广“生活周期经济”的新概念。它是将一个商品“从摇篮到坟墓”分为多个阶段,即:原料获得、制造工艺、运输、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利用、最后处置等,在每个阶段,都必须加强环境管理。生产厂家和消费者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生产厂家在制定生产计划、开发新产品和回收废弃产品时必须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丢弃商品时也不能对环境造成危害。我国目前在废电池的环境管理方面相当薄弱。按照巴塞尔公约中关于危险废物的控制规定,

许多种类的废电池如铅酸电池、含汞电池、镉镍电池等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但是目前在我国,对于任何种类的废电池都没有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而是当作普通垃圾来对待。此外,对于废电池的回收、处理和处置,国家也没有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法规。1995年颁布的《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于废电池的回收处理未作任何规定。

最近有人提出废电池回收程序:

1.放置(BCB)费电池回收桶

2.定期专人上门收集

3.电池分类(普通电池、纽扣电池)

4.市内库房分类储存

5.集中到一定数量后运至郊区放置地点依电池种类装入集装箱内封存,直至国内成熟废电池回收技术出台

三、废电池的利用

废电池说废其实也不“废”,其中含有大量的有色金属,而有色金属是地球上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对于废电池的最佳处理办法是再生利用,提取其中的有用成分,将废物变为资源。但由于废电池造成的环境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废电池的再生利用、处理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几乎等于零,只有少数几个单位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国内目前非常缺乏先进成熟的废电池处理技术。除了汽车用的铅酸蓄电池被回收利用了之外,其它种类的废电池都是“一扔了之”。

国际上通行的废旧电池处理方式大致有三种:固化深埋、存放于废矿井、回收利用。

1.固化深埋、存放于废矿井

如法国一家工厂就从中提取镍和镉,再将镍用于炼钢,镉则重新用于生产电池。其余的各类

废电池一般都运往专门的有毒、有害垃圾填埋场,但这种做法不仅花费太大而且还造成浪费,

因为其中尚有不少可作原料的有用物质。

2.回收利用

(1)热处理

瑞士有两家专门加工利用旧电池的工厂,巴特列克公司采取的方法是将旧电池磨碎后送往炉内加热,这时可提取挥发出的汞,温度更高时锌也蒸发,它同样是贵重金属。铁和锰熔合后成为炼钢所需的锰铁合金。该工厂一年可加工2000吨废电池,可获得780吨锰铁合金,400吨锌合金及3吨汞。另一家工厂则是直接从电池中提取铁元素,并将氧化锰、氧化锌、氧化铜和氧化镍等金属混合物作为金属废料直接出售。不过,热处理的方法花费较高,瑞士还规定向每位电池购买者收取少量废电池加工专用费。

(2)“湿处理”

马格德堡近郊区正在兴建一个“湿处理”装置,在这里除铅蓄电池外,各类电池均溶解于硫酸,然后借助离子树脂从溶液中提取各种金属,用这种方式获得的原料比热处理方法纯净,因此在市场上售价更高,而且电池中包含的各种物质有95%都能提取出来。湿处理可省去分拣环节(因为分拣是手工操作,会增加成本)。马格德堡这套装置年加工能力可达7500吨,其成本虽然比填埋方法略高,但贵重原料不致丢弃,也不会污染环境。

我们作为高中生,一定要认识到废电池的危害。从自身做起!

参考资料:冶炼自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