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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萃取 2024-09-30 20:17:18

废电池回收处理公司(废旧电池回收销售待遇)

一、废电如何让废物回收利用

生活垃圾的池回池处理与回收利用

生活垃圾处理专指垃圾中由居民排弃的各种废弃物(不包括市政设施与修建垃圾)的处理,包括为了运输、收处司废收销售待回收利用所进行的旧电加工过程。处理的废电目的是使垃圾的形态和组成更适于处置要求。例如为了便于运输和减少费用,池回池常进行压缩处理;为了回收有用物质,收处司废收销售待常需加以破碎处理和分选处理。旧电如果采用焚烧或土地填埋作最终处置方法,废电也需对垃圾先作适当的池回池破碎、分选等处理,收处司废收销售待使处置更为有效。旧电

生活垃圾的废电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池回池无害化的收处司废收销售待原则,目前主要有填埋、堆肥及焚烧三种处理方法。

1、填埋处理法。填埋法是指利用天然地形或人工构造,形成一定空间,将垃圾填充、压实、覆盖达到储存的目的。垃圾填埋处理具有投资小、运行费用低、操作设备简单、可以处理多种类型的垃圾等特点。目前垃圾填埋处理的比例超过85%。但由于目前的生活垃圾仍然未实行分类分拣,填埋处理的对象多为混合垃圾,因此填埋法存在以下问题:混合垃圾中的大部分可回收物、可焚烧物或可堆肥物等被一并填埋,不能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低;混合垃圾渗出液会污染地下水及土壤,处理成本高;垃圾堆放产生的臭气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空气质量,大多数垃圾填埋场产生的填埋气体直接排入大气,即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又造成安全隐患,目前能够对填埋气体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填埋场不足3%;混合垃圾大量占用填埋场的空间资源,导致填埋场占地面积大,消耗大量土地资源;填埋场处理能力有限,服务期满后仍需投资建设新的填埋场。

2、堆肥处理法。堆肥法是利用自然界广泛分布的细菌、真菌和放射菌等微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在适宜的水分、通气条件下,进行微生物的自身繁殖,从而将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转化。目前堆肥处理主要采用静态通风好氧发酵技术。堆肥技术适合于易腐烂、有机物质含量较高的垃圾处理,具有工艺简单,使用机械设备少,投资少,运行费用低,操作简单等特点。利用生活垃圾堆肥在我国已有较长时期,但存在如下问题:不能处理不可腐烂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垃圾中石块、金属、玻璃、塑料等不可降解部分必须分拣出来,另行处理,分选工艺复杂,费用高,因此减容、减量及无害化程度低;堆肥周期长,卫生条件差;堆肥处理后产生的肥料肥效低、成本高,与化肥比,销售困难、经济效益差;许多有毒、有害物质会进入堆肥,农田长期大量使用堆肥,可能会造成潜在污染。

3、焚烧处理法。焚烧法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即以一定的过剩空气量与被处理的有机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燃烧反应,废物中的有毒物质在高温下氧化、热解而被破坏,是一种可同时实现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处理技术。焚烧法具有厂址选择灵活,占地面积小,处理量大,处理速度快。减容减量性好(减重一般达70%,减容一般达90%。)无害化彻底,可回收能源等特点,因此是世界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垃圾处理技术。近年来焚烧法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但应用并不普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建设焚烧厂投资大,建成后运行成本高;混合生活垃圾成分复杂,燃烧的效率低,焚烧尾气污染严重;混合垃圾中餐厨类垃圾含盐量较高,烟气中的氯化氢会腐蚀焚烧炉,增加烟气处理的难度和污染控制成本。

三、生活垃圾的处理与回收利用的对策

如何有效地对其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已成为各级政府和普通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1、大力进行科普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尽管江苏近年来经济发展相对较为迅速,人民素质有了一定提高,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受传统生活方式的影响,思想观念的更新远未跟上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程度,环境意识较为淡薄,价值观念滞后,生态意识淡薄,是思想认识障碍的深层原因。群众中“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旧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许多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很难正确处理全局的、长远的生态效益和局部的、短期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要通过多种宣传媒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环境科普知识,让广大人民认清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后果的严重性和长期性。同时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各种培训、讲习和辅导班,组织有关人员到生活垃圾处理典型示范点参观学习,逐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与资源意识,让农民自觉的避免产生废弃物,拒绝使用不必要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尽可能循环利用各种物资。使保护环境、拒绝污染成为领导和群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所以,目前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使农村干部群众对生活垃圾方面的知识及其污染的危害性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尤为重要。

2、全面推广分类回收,实现废物利用最大化

由于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每年递增的垃圾多为可回收物,可以说有2/3以上的废弃物是能回收利用的,即将垃圾相对集中,由专人将垃圾中可利用的塑料、玻璃、橡胶等拣出回收或利用,同时将废旧电池、农药瓶、发胶罐、摩丝罐等有毒有害的物品挑出来,交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处理,其余的有机垃圾,可以通过快速发酵的方式,转化为肥料回归农田。这样做将大大降低垃圾总量和体积,减少垃圾转运中耗费的人力和物力,及过多的垃圾堆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减少了相关部门清运和处理垃圾的负担,延长了造价昂贵的垃圾处理场的使用寿命。实现垃圾从源头分类,资源回收将大有可为。然而,实现垃圾从源头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下定决心来组织领导,群众的参与和企业的支持,三者结合才能办成。

3、实行“排污者付费、治理者收费”的收费制度

目前我国尚没有制订关于生活垃圾的专门法律及行政法规,但一些条例中有相关的规定。例如,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指出,要推行垃圾无害化处理与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推行清洁生产,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已有一部分意见出台,北京、天津等城市已经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垃圾计量制。在各单位及各家各户交纳一定数量的基本清洁费、卫生费的基础上,按照每个单位或每户垃圾产出量的多少来负担垃圾处理费用。其好处就是打破了目前垃圾处理的“大锅饭”,从而迫使人们认识到“多产垃圾就要多掏钱”。要想减少这方面的开支,就要想尽办法减少垃圾量,进而达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之目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垃圾量。虽然征收垃圾处理费可能不能完全满足处理投资,但至少能解决部分问题,这也是控制农民随意排污的一种手段。这样既能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又能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由于对垃圾的处理需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各地由于经济发展的差别能够对垃圾的处理程度就有很大不同。因此各地区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量力而行,选择合适的垃圾处理方法,减少生活垃圾对社会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解决好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人民的全面参与和支持,从源头和末端全方位加以控制,最终使我们的社会有一个清洁的环境,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有哪位知道长沙矿冶研究院的待遇怎么样

央企,总体效益一般。下属各部门独立核算,效益悬殊较大,新手年收入2~3万,个别可到5万(看部门)。中层干部10~20万,机制灵活度还行,入行后收入高低看个人的真才,其本身能为团队作多少贡献,有能耐的可利用其平台增加自己收入。下层人员年收入几十万的也大有人在。看本事。

三、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现有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生产能力应予以淘汰。

(二)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四)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五)新建、改扩建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六)现有镉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能力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淘汰。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项目应按照生产规模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位,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熔铅锅应保持封闭,并采用自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工艺。新建、改扩建项目如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应实现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现有项目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的,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集中供铅。

(三)铅粉制造工序应采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

(五)涂板及极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生产管式极板应当使用自动挤膏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干式灌粉工艺。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采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做到整体密封,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现有手工操作工艺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七)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八)化成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硫酸雾收集装置并与相应处理设施连接;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且化成充电机放电能量必须回馈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

(九)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应配备烟尘收集装置,根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须采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

(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电池清洗工序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五、环境保护

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等。

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一)项目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

(四)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员工生活区与生产区域应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员工休息室设在厂区内的,禁止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生产人员居住;员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应对每班次使用过的工作服等进行统一清洗。

(五)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其换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通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在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集中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体检;对工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应采取预防铅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进行驱铅治疗。

(七)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回收利用

(一)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要求,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对经核查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予以公告。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查。企业如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停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关闭。

(四)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经审查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六)搬迁项目应执行本准入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七)生产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

(八)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准入条件公布后,对本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按照本准入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均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要求(如前述条款中已规定具体时间的,以前述条款的规定为准)。对于已达到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有关管理办法将另行发布。

(十)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入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中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溶剂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