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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选矿 2024-09-30 20:17:12

福州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电话(回收废旧电池福建福州)

一、福州废旧福建福州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再生资源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回收回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话电池《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福州废旧福建福州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再生资源制定本办法。回收回收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公司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电话电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福州废旧福建福州电动自行车,是再生资源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回收回收能实现人力骑行、公司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话电池特种自行车。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

(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三)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从事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行为。第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销售。第八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带牌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制定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具体实施办法。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按照国家标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第十条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查询,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禁止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铅酸蓄电池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车经营者应当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保存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者利用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第三章登记报牌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三条禁止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

对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报牌。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牌证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部上缴国库。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必须安装在电动车后端的中间位置,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牌证。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第十七条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二、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城乡精细化管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第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单位、个人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纳入规划管控。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运输与处置的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管。

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等意识。

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财政、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落实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设专栏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第二章分类标准与投放第十一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纸类、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子电器、玻璃、木料等废旧物质;

(二)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产生的餐饮垃圾和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等易腐的废弃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生活废弃物;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物质;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重量超过五千克或者体积超过零点二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一米的废旧家具以及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项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外地买的电动车可以来福州上牌吗

外地买的电动车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车型的可以来福州上牌。

《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车型数据向公众提供网络查询,公众可通过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或“e福州”app查询《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车型数据。

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通行管理:

1、在五城区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重复登记,可以继续沿用原先核发的牌证上路行驶。

2014年8月1日后销售的列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按照省交警总队颁布的规定注册登记。未列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登记报牌。

2、2014年4月24日前在各县(市)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14年8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登记;

已购买的“超标电动车”给予三年过渡期(即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但不予注册登记,由各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

2014年8月1日后在各县(市)购买的未列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注册登记。

扩展资料

福州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的规定:

1、在本市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继续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五城区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维持不变,各县(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按照五城区颁布的目录实施。

2、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环节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禁止销售未列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销售环节监管,核定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自今年8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一律实行带牌销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4、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负责回收铅酸蓄电池,没有利用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利用;不按规定回收利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参考资料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参考资料:移动式破碎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