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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矿专家系统 2024-09-30 18:31:11

上门回收家电(大连金属回收批发)

一、上门1000字论文,回收回收关于废电池回收及处理的

电池产品对环境的危害主要是酸、碱等电解质溶液和重金属的家电金属污染。不同类型的大连电池污染物也不同。

一般来说,上门电池中的回收回收有害物质主要有Zn、Hg、家电金属CNi、大连Pb等重金属;铅蓄电池中的上门H2S04;各种碱性电池中的KOH和锂电池中的IiPP6电解液等。Hg及其化合物,回收回收特别是家电金属有机汞化物,具有极强的大连生物毒性、较快的上门生物富集速率和较长的脑器官生物半衰期。Cd易在动植物体内富集,回收回收影响动植物的家电金属生长,具有很强的毒性。Pb对人的胸、肾脏、生殖、心血管等器官和系统产生不良影响,表现为智力下降、肾损伤、不育及高血压等。Zn,Ni的毒性相对较小,但超过一定浓度范围时,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废旧电池中的酸、碱解质溶液会影响土壤利水系的pH值,使土壤和水系酸性化或碱性化。电池电解质构成污染的主要组份是其中的可溶重金属,特别是铅蓄电池电解液中大量的硫酸铅和镍镉电池中的氢氧化镉。电池中的重金属离子在土壤或水体中溶解并被植物的根系吸收,当牲畜以植物为食料时,体内就积累了重金属。人类食人含重金属的粮食、蔬菜和肉类、水,顺着这条食物链,重金属就会在人体里富集。由于重金属离子在人体里难以排泄,最终会损害人的神经系统及肝脏功能。

废电池的回收利用研究

1废电池再生利用现状

国内使用最多的工业电池为铅蓄电池,铅占蓄电池总成本50%以上,主要采用火法、湿法冶金工艺以及固相电解还原技术。外壳为塑料,可以再生,基本实现无二次污染。

小型二次电池目前使用较多的有镍镉、镍氢和锂离子电池,镍镉电池中的镉是环保严格控制的重金属元素之一,锂离子电池中的有机电解质,镍镉、镍氢电池中的碱和制造电池的辅助材料铜等重金属,都构成对环境的污染。小型二次电池目前国内的使用总量只有几亿只,且大多数体积较小,废电池利用价值较低,加上使用分散,绝大部分作生活垃圾处理,其回收存在着成本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再生利用也存在一定的技术问题。

民用干电池是目前使用量最大、也是最分散的电池产品,国内年消费80亿只。主要有锌锰和碱性锌锰两大系列,还有少量的锌银、锂电池等品种。锌锰电池、碱性锌锰电池、锌银电池一般都使用汞或汞的化合物作缓蚀剂,汞和汞的化合物是剧毒物质。废电池作为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时,废电池中的Hg、Cd、Pb、Zn等重金属一部分在高温下排人大气,一部分成为灰渣,产生二次污染。

2废旧干电池再生利用技术

a.人工分选回收利用技术

一般是将干电池分类后,进行简单的机械剖开,人工分离出锌皮、塑料盖、炭棒等,残存的Mn02、水锰石等混合物送人回砖窑煅烧,制成脱水的Mn02,此法简单易行,但占用劳动力较多,经济效益不大。

b.火法回收利用技术

一般是将干电池分类、破碎后,送入回转窑,在1100~1300摄氏度的的高温下,锌及氯化锌被氧化为氧化锌随烟气排出,用旋风除尘器回收氧化锌,残存的二氧化锰及水锰石进入残渣,再进一步回收锰等物质,此法简便易行,一般的冶炼厂勿需增加设备即可回收锌。

c.湿法回收利用技术

根据锌、二氧化锰可溶于酸的原理,将废旧干电池分类、破碎后,置于浸出槽中,加入稀硫酸(100~120g/L)进行浸出,得到硫酸锌溶液,可用电解法制得金属锌,滤渣经洗涤分离出铜帽、炭棒后,剩余物Mn02、水锰石经煅烧后制得Mn02。所用方法有焙烧一浸出法和直接浸出法。

湿法与火法相比较,具有投资少,成本低,建厂速度快,利润高、工艺灵活等优势,但不能保障有害成份完全回收。

3废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二次污染的防治

以上的三种回收方法皆简单易行,但各有不足,存在着二次污染的问题,通过大量实验测定,我们得到了防治二次污染的可行方法。

首先将废旧干电池分类,以机械进行剖开后,分离出铜帽、锌皮,可分别回收利用。剩余的炭包物质经磁选除铁后,按1:4的固液比用水浸制1小时,取上层清液进行蒸发、结晶,沉淀物的主要成份是Mn02、MnO(OH)、乙炔黑、碳棒等物质,加入回转窑炼到600摄氏度,产生的烟气经冷凝后可得凝缩液,定期清洗即可得纯汞。同时也防止汞蒸气污染环境。在煅烧的过程中,混合物中大量的乙炔黑与碳,将Mn02还原为MnO。其反应过程如下:

2Mn0 2+C--->2MnO+C0 2

把此煅烧物按固液比1:4加入浓度小于2mol/L硫酸溶液中,在温度80℃下浸制1小时,发生如下反应:

MnO+H 2 S0 4--->MnS0 4+H 2 0

得到硫酸锰盐溶液,同时,也将引人其他可溶性重金属硫酸盐。

所得的锌皮及铜等金属可直接重熔利用,氯化铵可以制肥料或提纯作为化工试剂,硫酸锰是动、植物生长的激素成份,可用于油漆油墨的吹干剂和一些有机合成反应的催化剂,此外也用于造纸、陶瓷、印染和电解锰的生产试剂。表1为锌锰干电池可回收物质的成份。

这种回收方法投资较少,采用的设备简单,易于在中小城市得以实现,从而免除了废旧电池的运输问题。

废电池回收之后的溶液,浓缩并与EDTA反应生成金属络合物,可以彻底消除二次污染。经测定,回收废电池后的溶液中所含重金属量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若要将这些金属进行分离,利用其稳定性不同可分级处理。表2为金属离子与EDTA络合稳定常数。

4废旧电池回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①电池回收后无法处置,一般都采用堆放。堆放过程中电池有可能泄漏或有毒物质扩散。

②由于电池的种类繁多,假冒产品多,也给电池回收带来了困难,有的电池是含汞电池,有的是含镉电池,有的以氯化铵为电解液,而有的则以氯化锌为电解液,因此建议生产厂家用统一的标准标识电池的种类及内含的主要成份,以便回收利用。

③加强高性能环保型电池的开发,实现普通民用电池的无汞化。

④回收处理废电池,国家应从政策上给予扶持。

二、大连市垃圾分类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大连城市生活垃圾分为4类,具体如下:(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二)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法律依据:《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居民日常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剩余垃圾。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领导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及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

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属地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垃圾分类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户外、室(车)内广告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机场、车站、码头、地铁、商场、饭店、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单位内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第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设施管理第十条市及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二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工程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第十三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交通、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游览、贸易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已有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由其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经营维护单位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施整洁、完好。

禁止占用、损坏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参考资料:搅拌浸出/高压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