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压浸出 搅拌浸出 数字孪生 湿法冶金 溶剂萃取
镍钴分离 2024-09-30 18:20:28

固定资产报废评估鉴定报告(金属回收拆解评估报告)

一、固定飞机回收员是资产什么职业

飞机回收员是一种专门负责处理和回收废弃或报废飞机的职业。他们的报废报告报告主要职责包括评估飞机的状况、拆解飞机、评估评估回收有价值的鉴定金属零部件和材料,以及处理和处置剩余的回收废料。飞机回收员通常需要在飞机拆解和回收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拆解同时也要了解环保法规和安全要求。固定

以下是资产飞机回收员的主要职责:

1.评估飞机状况:飞机回收员需要对飞机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定其适航性、报废报告报告剩余使用寿命以及回收价值。评估评估

2.拆解飞机:根据飞机的鉴定金属设计和结构,飞机回收员需要熟练地拆解飞机,回收包括拆除机翼、拆解机身、固定起落架、发动机等主要部件。

3.回收零部件和材料:飞机回收员需要识别和回收飞机上的有价值零部件和材料,如航空电子设备、发动机、起落架、铝、钛、钢等金属材料。

4.处理废料:拆解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料,如废旧金属、复合材料、油料等。飞机回收员需要遵循环保法规,妥善处理和处置这些废料。

5.确保安全:飞机回收员需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拆解和回收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6.记录和报告:飞机回收员需要记录拆解和回收过程中的详细信息,包括飞机状况、拆解过程、回收的零部件和材料等,并撰写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

飞机回收员通常在飞机拆解公司、航空维修企业或废料处理公司等场所工作。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如航空工程、机械工程或材料科学等相关专业,同时也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和实践经验。飞机回收员是一份具有挑战性且专业性强的职业,对于保障航空安全和环保具有重要意义。

二、“四链”建设破解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痛点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建设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这是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表明对新能源汽车后端循环利用环节的政策引导开始加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可分为回收和综合利用(梯次利用与再生利用)两大环节,能够有效减少电池组装制造带来的高耗能和碳排放,回收镍、钴、锂等有价金属资源,并减少报废电池随意处置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汽车行业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重要路径,推广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对我国顺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中长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历程

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历史较短,2014年首次布局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示范研究项目,2016年首个兆瓦时级梯次利用电池储能系统投入试运行。同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但其中并未明确回收、综合利用等环节的权责划分。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规定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负责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并率先在深圳等城市开展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这标志着系统规范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在我国初现雏形。

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仍面临三大痛点

回收渠道建设仍待完善。我国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由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企业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截至目前,回收网点数量已达13145家,但大量废旧动力电池流向非正规回收渠道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方面,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可观的利润空间吸引了非正规企业哄抬废旧电池回收价格,争夺挤占有限的电池资源;另一方面,当前的回收渠道尚不能有效整合多方主体,尤其是无法串起“生产企业一消费者一回收企业一综合利用企业一生产企业”的闭环链条,多方权责未实现明确划分。

综合利用环节盈利困难。与回收环节类似,当前市场充斥着数量巨大的非正规拆解处理作坊,通过不规范的技术手段和操作流程取得成本优势,压低产品平均价格,造成了正规企业无钱可赚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此外,当前废旧动力电池拆解、筛选、重组、集成等环节仍面临一系列的技术难题和环保挑战,在电池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的背景下,亟需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实现成本控制,发掘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新的利润空间。

要素支撑体系尚不健全。政策方面,我国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推动主要通过示范试点形式进行,普适性的财税激励政策相对缺失,且没有发挥“以旧换新”、动力电池押金制度等政策工具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促进作用。平台方面,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虽然已成功上线运行,但企业覆盖率仍有待提升,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数据未实现共享互联,对于建设完全透明可溯源的动力电池管理体系的支撑作用有限。

三、“四链”建设破解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痛点

整合回收利用产业链。针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多方主体“各自为战”的现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与联盟的资源整合能力,通过网点共建、渠道共享等形式协助动力电池生产、整车制造、第三方回收、物流运输、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环节企业之间开展供应链与产业链合作,通过探索废旧电池在储能领域的梯次利用实现产业链延伸与整合。明确各环节权责划分,共同抵制非正规渠道的电池回收与处理,驱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互利共赢。

打通动力电池数据链。依托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督促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和梯次利用企业完成厂商代码备案和信息上传,鼓励整车及再生利用企业完成注册和信息上传,构建贯穿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覆盖动力电池全参数的数据链,确保退役动力电池信息可回溯。加强数据分析和信息公开,为梯次利用企业评估退役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和剩余寿命提供数据支撑。

创新全生命周期技术链。从动力电池的全生命周期入手,上游设计环节大力推行绿色产品设计,充分考虑动力电池的易拆卸、易回收等特性,降低后期回收拆解的难度、操作成本和过程中碳排放;中游使用环节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融合应用,结合动力电池数据链的建设,鼓励企业创新负荷预测、电池能量管理云平台、柔性容量配置等动力电池服务模式;末端回收与综合利用环节加快精细拆解、剩余寿命评估、绿色清洁再生利用等技术的研发与创新。

完善回收利用政策链。构建自上而下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法律法规一激励政策一技术标准”系统性支撑链条。法律法规方面,制定并不断完善电池专项法律,推动动力电池,尤其是锂离子电池的回收利用纳入《循环经济促进法》,更好地配合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激励政策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旧换新”、动力电池押金制度、电池厂商计提电池回收资金等制度,激励企业和个人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报废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技术标准方面,进一步推进动力电池规格、动力电池拆解、梯次利用工艺等领域的标准化进程,引导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规模化发展。

三、ELV报告是什么意思

ELV(End-of-Life Vehicle)即报废车辆指令。 ELV为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为保护环境,减少车辆报废产生的废弃物,制定的报废车辆回收指令。

有2个内容,一为2003年7月以后生产的汽车禁用铅、镉、汞和6价铬四种有害物,第二为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回收费用成本的全部或大部分由制造厂承担。

回收指令确定了欧盟报废汽车“再使用与再利用”和“再使用与回收利用”的两个阶段及回收利用率目标,并明确说明了回收利用率的限值及禁止或限制使用的重金属。

国外认证

做ELV测试的国外认证行

BV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成立于1828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全球知名的国际检验、认证集团,其服务领域中在质量、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以及社会责任评估领域。

从成立至今,必维国际检验集团的服务网络覆盖150多个国家,拥有850多个办事处和实验室,约33, 000名员工为全球终端市场的300, 000个不同领域的客户服务。

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旗下的电子电气消费品部,是由法国的LCIE,台湾的ADT,美国的Curtis-Straus及及德国的INNOVA合并而成的全球领先的测试、认证、验货机构。

四、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申请的问题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可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或书面向拆解经营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回收拆解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方案。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专家复评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企业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参考资料:搅拌浸出/高压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