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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孪生 2024-10-01 00:39:10

吉林废铜价格最新行情(吉林市废旧金属回收备案)

一、吉林价格吉林旧金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废铜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最新地方性法规。该办法规定了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行情单位的市废属回收备要求和管理措施,具有重要的吉林价格吉林旧金法律意义。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于2013年2月1日印发实施,废铜共分十章六十九条。最新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定义和分类:明确了再生资源的行情定义和种类,包括废纸、市废属回收备废塑料、吉林价格吉林旧金废金属、废铜废电器电子产品、最新废旧纺织品等。行情2.回收管理要求:规定了回收人员、市废属回收备单位应当遵守的管理要求,包括注册备案、安全保障、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方面。3.回收许可证管理:规定了回收单位应当取得回收许可证,回收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并设立了许可证核发、变更、撤销等管理程序。4.回收站管理:规定了回收站的设立条件、管理要求和监督检查等事项。5.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明确了回收单位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要求,包括防火、防爆、防电等方面。6.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该办法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可依据的法律支持。

回收管理的成效如何评估?评估回收管理的成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回收量,比较各时期、各地区的回收数据,判断回收管理的总体趋势;二是回收质量,检测回收资源的质量指标,例如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评估资源的再生利用价值;三是回收市场,观察回收行业的市场现状和趋势,了解管理政策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管理者提供参考意见。

再生资源回收是推动循环经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行业规则,强化管理监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值得肯定和推广。

【法律依据】: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回收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回收站点、回收业务范围、回收车辆、从业人员等情况,严格执行回收范围和条件,不得私自扩大回收业务范围和量。

二、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社会回收、加工整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医疗器械等。第四条凡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市供销合作社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经贸、环保、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行规范管理。废旧物资经营网点须进入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统一设置的交易市场经营。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

(二)具备储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社区应设置收购亭,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社区环境;

(二)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三)统一制作,统一样式;

(四)收购的废品日收日清,不准过时堆放。第七条除统一设置的交易市场和收购亭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站点。第八条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制作颁发证件,统一车牌编号,统一服饰标志;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

流动收购的废旧物资须送交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或收购亭。第九条生产性废旧金属由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购,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第十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十一条凡从事再生资源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

(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第十三条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根据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具备条件的还可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设置收购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市场或收购亭外设收购站点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取缔拆除,并可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第十五条违反第八条规定,流动收购人员不符合统一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市供销社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元至200元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没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设地点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各种违禁物品的,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参考资料:选矿在线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