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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选矿 2024-09-30 22:22:10

废旧公章怎么处理(金属回收公司印章)

一、废旧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设立政策与规定

注册再生资源回收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公章公司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股东限定为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处理是金属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回收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印章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废旧盖章。公章公司

4.有公司名称,处理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金属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回收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印章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废旧组织机构,一般是公章公司指股东会、董事会、处理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5.有公司住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申报的经营项目中需要前置审批的,应提供有关许可证。

注册再生资源回收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1)企业名称核准

在上海一窗通里操作,需要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人员组成,联系方式,股权关系等。

(2)电子签名

名字核准通过后,法人,监事与财务联系人等都要在线签字。

(3)办理营业执照

自己或者委托本地园区工作人员到现场去领取营业执照。

(4)刻章

等执照出来后,可以到现场去刻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与发票章。

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注册:

二、废旧汽车回收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报废车辆回收公司手续:

1、先提交回收资格申请,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3、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什么是报废汽车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汽车报废流程

汽车报废流程:领申请表登记审核—验车—交行驶证、车牌—缴费—回收公司解体照像—查验解体情况—审批—办公室盖章—注销汽车档案。

具体过程:

①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②登记并审核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对车辆查验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书》;

③车主持《汽车报废通知书》到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送交车辆;

④回收企业经查验《汽车报废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并进行照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汪明》和支付残值;

⑤车主持《申请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查验、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十八条: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和邮政、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单位,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可以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协助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规范设置名称和外观标识,公开业务范围、办理依据、办理程序、收费标准等事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协助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协助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可以提供办理保险和车辆购置税、机动车预查验、信息预录入等服务,便利机动车所有人一站式办理。

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渠道,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总成等进入市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计工二[1990]767号)规定,按照《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汽更办字[1994]第00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内贸易部统一管理全国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第三条报废汽车的回收部门,是各级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

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报废汽车由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负责回收;地方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车由地方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负责回收。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报废汽车。第四条国家重点冶金企业报废汽车的回收,仍按原物资部《关于指定部分冶金企业自行回收报废汽车的批复》([1991]物函再字68号)执行,经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或其所在地区的直属公司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由本企业自行回收拆解利用,但不得流入市场。第五条回收报废汽车的单位,须经物资主管部门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报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六条报废汽车回收程序:

(一)交车单位持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或证明,向回收单位交车;

(二)交车单位交售报废汽车后,由回收单位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凭证明到当地车管和稽征部门办理下户、注销养路费和换领新车牌照手续;

(三)中央各部所属企、事业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收车单位应出具盖有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或其直属公司印章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交车单位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当地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汽车更新优惠凭证。第七条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附表一),委托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负责发放。

汽车更新优惠凭证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第八条各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其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主要总成不得自行拆用。个别尚有使用价值的其他小零件,交车单位出具证明后,允许交车单位拆下利用,但不得销售。第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其金属含量计算,参照废金属计价。对所交车辆完整、零部件齐全的,价格可适当上浮,做到尽量合理。第十条严禁报废汽车、拼装车和总成进入旧车市场。已经批准报废的汽车要及时向回收单位交车,不准再流入市场。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对回收的报废汽车要及时拆解,对解体下来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几大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禁止出售,严禁拼装整车转卖;对尚可使用的零件允许回收单位折价出售。第十一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没收非法交易的报废汽车、拼装车、总成及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再生管理部门或金属回收公司,应当认真填写《报废汽车回收与拆解量季报》(附表二),按时报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当地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冶金工业部金属回收办公室和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按前款规定填写报表,经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三条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按总参、总后、原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军队退役、报废装备转交地方的处理办法》([1986]参装字第622号)执行。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厅(局、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物资部、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1990年12月4日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施行办法》([1990]物再字421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略)

附表二:报废汽车回收与拆解量季报(略)

参考资料:金元素在线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