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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浸出 2024-09-30 18:26:37

南昌最大的回收公司是哪家(南昌市废旧电池回收)

一、南昌南昌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收公司家市废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旧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南昌南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公司家市废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旧电法规的南昌南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收公司家市废收制定本条例。旧电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南昌南昌生产、销售、收公司家市废收登记、旧电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南昌南昌适用本条例。收公司家市废收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旧电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城乡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规划设置停车场地,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提供条件。第六条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第八条鼓励生产和使用新能源电动自行车。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十条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产品目录)。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纳入省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本市不予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

禁止销售、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对其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责任;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回收设施,回收所销售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维修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和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对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登记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予以登记。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不予登记。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或者合格证遗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凭本人书面说明和单位、居(村)委会或者社区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申请表示范文本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合理设置登记点、简化办理手续,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二、去哪给电动车上牌

1,去当地车管所办证大厅,收费标准各地不同,需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没有发票,就需要在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开证明,去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办好了就能拿牌照了。

2,电动车上牌照所需手续,缴纳购置税,新车上保险刑侦检测,检测站办证非免检车过线检测,交款、填表,拓号照相,资料采集;,领上牌资料,交资料车主签名,民警对车辆外检及确认,选号、领回执单,车牌固封安装拍照,领行驶证、登记证书。

扩展资料

电动车登记上牌有行驶证才能上路

《草案》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禁止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通行。

本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驾驶人在取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通行标志和临时通行证后,凭摩托车驾驶证可以上路行驶。一人限办一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限届满后,超标电动车将禁止上路。

电动车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

《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应遵守交通规则;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驾驶人应随车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草案》同时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且不得载人。

超标电动车上路最高罚款1000元

据介绍,驾驶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40元罚款。驾驶在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或者临时通行许可超过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罚款。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动车行驶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动车牌照

参考资料:搅拌浸出/高压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