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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过滤机 2024-09-30 20:13:03

2024年废旧家电的补贴政策(废旧金属回收政策)

一、年废2022年废旧物资回收税收政策

从废品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旧家金属交纳4%增值税)购进的补贴废旧物资,不属于废旧物资免税范围。政策政策因为废旧物资免税是废旧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免税。自行收购是回收指:

1、从居民个人手中收购的年废生活废弃物;

2、从非经营性单位收购的旧家金属废旧物资。以上两种情况必须填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补贴收购凭证。

3、政策政策从产废企业购进的废旧废品、下脚、回收废料等,年废必须由产废企业开具发票。旧家金属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补贴废旧物资再销售是不享受免税政策的。城乡废品收购部门,一律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的废旧有色金属器材(包括废旧电线、电缆、块锭棍棒、轴瓦、机件、边角下料和屑、末、溜、灰等)。收购个人的废旧有色金属,只限于生活用的废旧器皿、装饰品和迷信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有谁知道国家对回收企业(废旧金属)的政策啊

废旧物资经营行业(包括废旧金属)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具体的规定:第一、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的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第二、2004年补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的三个条件:第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第二、有固定的货物存放场所。第三、财务核算健全;

第三、2005年补充: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成文日期:2005-0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六、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八、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九、为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管,总局决定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时移送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参考资料:数字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