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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选专家系统 2024-09-30 18:26:41

废旧电瓶回收政策(废旧电池回收准入政策最新)

一、废旧废旧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电瓶电池健康、回收回收协调发展,政策准入政策最新规范行业投资行为,废旧废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瓶电池《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回收回收法规和产业政策,政策准入政策最新按照合理布局、废旧废旧控制总量、电瓶电池优化存量、回收回收保护环境、政策准入政策最新有序发展的废旧废旧原则,制定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电瓶电池

一、回收回收企业布局

(一)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现有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生产能力应予以淘汰。

(二)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四)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五)新建、改扩建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六)现有镉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能力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淘汰。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项目应按照生产规模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位,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熔铅锅应保持封闭,并采用自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工艺。新建、改扩建项目如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应实现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现有项目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的,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集中供铅。

(三)铅粉制造工序应采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

(五)涂板及极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生产管式极板应当使用自动挤膏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干式灌粉工艺。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采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做到整体密封,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现有手工操作工艺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七)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八)化成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硫酸雾收集装置并与相应处理设施连接;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且化成充电机放电能量必须回馈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

(九)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应配备烟尘收集装置,根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须采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

(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电池清洗工序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五、环境保护

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等。

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一)项目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

(四)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员工生活区与生产区域应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员工休息室设在厂区内的,禁止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生产人员居住;员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应对每班次使用过的工作服等进行统一清洗。

(五)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其换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通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在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集中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体检;对工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应采取预防铅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进行驱铅治疗。

(七)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回收利用

(一)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要求,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对经核查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予以公告。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查。企业如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停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关闭。

(四)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经审查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六)搬迁项目应执行本准入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七)生产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

(八)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准入条件公布后,对本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按照本准入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均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要求(如前述条款中已规定具体时间的,以前述条款的规定为准)。对于已达到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有关管理办法将另行发布。

(十)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入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中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二、国家对废旧金属回收再利用有没有扶持政策找什么部门

有扶持政策的,直接问所在地的政府就好,或者税务、发改等等。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主办的中国再生资源行业首届年度领袖峰会上,国家工信部节能与综合(行情专区)利用司副司长高东升表示,2014年,工信部将着力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技术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培育行业龙头企业,以应对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存在的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高效、高值化利用。

高东升称,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培育龙头企业,不仅能提高经济效益,提高行业自律,还能提高行业节能环保水平。

扩展资料:

由于未来全球金属资源需求将会大幅上升,全球需要重新考虑金属的循环利用,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金属开采和冶炼除给环境带来影响外,还占用全球7%到8%的能源供应。回收比初级生产的金属消耗更少的能源,同时降低对矿产开采地的整体影响。金属回收还可以减少对低品位矿石的需求,避免未来稀缺的一些贵金属的开采。

理论上,金属几乎可以无限制地回收,因此,金属回收给环境保护、能源和水的利用带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机遇,并为向低碳、资源节约型的绿色经济过渡做出贡献。

然而,受到工艺和回收成本的影响,金属回收率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长春市亿北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是大型废品回收加工企业。

公司高价收购各大生产厂家的各种拆迁废钢筋、工业废料、铜、铝、不锈钢、各种稀有金属、闲置设备、厂房拆迁、报废汽车拆除等,同时可以长期合作承包各厂家、企事业单位的一切废旧处理物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属回收

三、电动汽车上路 电池回收标准急需“充电”

受相关政策激励,越来越多的电动汽车开始”驶入”百姓生活。与此同时,动力电池的回收话题也逐渐升温。”尽管目前到回收期的动力电池较少,但随着对动力电池技术研究的深入和需求的增加,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应逐步提到日程上来。”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副所长近日在接受作者专访时介绍说,欧洲计划投入300亿欧元开展动力电池回收研究。

德国环境部发言人告诉作者,电池研究得到德国联邦政府的大力支持。”鉴于资源紧缺以及欧盟范围内的回收规定,及早制定环保地回收利用动力电池的解决方案是必要的,也是很有意义的。”德国环境部发言人对此作出上述表示。

据作者了解,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工作也已经开始起步。今年6月8日”中德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联合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青岛举行,紧接着7月又在北京进行了就推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技术开发与产业示范的进一步磋商。目前,北京已通过了有关动力电池后续使用的地方标准。

动力电池回收前景广阔,发达国家积极行动

尽管电动汽车在全球尚未大规模市场化,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体系已引起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关注。日本已经初步建立起”蓄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再生处理”的镍氢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陈全世告诉作者,与日本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稍显滞后,不过也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德国环境部发言人向中国经济导报作者表示,动力电池回收市场前景广阔,最近几年德国政府增加了相关的投入。德国环境部发言人告诉中国经济导报作者,”电池研究是由联邦政府支持的"技术灯塔"项目之一。”陈全世表示:”目前德国还没有动力电池的制造商”。

欧洲计划投入300亿欧元用于动力电池的相关研究。据作者从德国环境部了解到,德国联邦环境部在过去已资助了由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的两个相关联合体,目的是研究蓄电池材料的回收利用方法、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和蓄电池拆解流程。今后还将继续为这方面的研究提供资助。另据报道,美国能源部近期资助950万美元给托斯寇公司,以支持其建立美国第一家镍离子蓄电池回收再利用工厂。

我国行业主管部门也十分重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工作。2010年公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提出:加快培育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推进充电设施、蓄电池回收利用、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协同发展;在保障措施中明确提出: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设定动力蓄电池回收及再生企业准入条件,明确动力蓄电池收集、存储、运输、再生处理等环节的管理要求,研究制定促进蓄电池再生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环保水平的优惠政策。

动力电池回收:梯次利用是重点

陈全世表示,目前动力电池主要用于两大领域:电动车及储能。虽然我国目前电动车的产量还较少,真正到回收期的动力电池也不多,但随着动力电池技术研究的深入和需求的增加,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应逐步提到日程上来。

尽管动力电池的回收市场还未成形,但专家预测,5年后动力电池回收有可能形成一定规模。

德国环境部发言人告诉作者:”鉴于资源紧缺以及欧盟范围内的回收规定,及早制定环保地回收利用这些材料的解决方案是必要的,也是很有意义的。在这方面既可应用湿法也可以应用火法冶炼工艺。此外,还可考虑对废旧动力电池在回收之前在固定领域进行二次利用。”

国家信息中心产业研究部副处长李伟利认为,”动力电池回收可能更多的还是看中利用,形成多批次的使用。”正如陈全世所言:”动力锂电池从开始使用到电池能量完全耗尽报废的寿命约为20年,但用于汽车的动力电池使用寿命只有3~5年。2008年奥运会期间北京投入的50辆大客车电池已近报废期,如何处理替换下来的电池已摆在面前。”

陈全世随后介绍说,”北京市面对动力电池现实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并且已经通过了关于动力电池后续使用的地方标准。初步想法是,把容量低于80%的电池继续用于储能。”受重量和体积限制的原因,用于汽车的动力电池其能量不能低于80%。”比较好的可单独挑出来和其他组合做启动电池用,性能比铅酸电池好多了。此外还可用于电网发电等二次利用,或作为电动场地车等低速电动车的动力源。从储能设备或低速电动车上二次淘汰下来的蓄电池,可能还有三次、四次利用,要达到再利用的最大值。”

陈全世建议,要对每个回收的电池做一个档案,用来详细记录电池的使用情况,然后再对不同的电池进行组合,这是切实可行的。

电池回收:生产厂家不能袖手旁观

李伟利认为,”从目前来看,动力电池回收的经济性不高。”因此,资金问题就成了动力电池回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随之而来的,

也会出现谁来支付动力电池的拆卸、收集和处理的费用等问题。

陈全世表示,”在世界范围内,全球电池都要进行回收,西方许多国家对于电池回收的是直接返回到电池生产企业的,这对于电池回收工作来说务实而又便利。”

陈全世建议,动力电池后续使用标准的实施需邀请电池生产厂家介入共同探讨。”电池最好还是由生产厂家进行回收。”陈全世说。

德国环境部发言人认为:”动力电池在结构、尺寸和组成上与传统电池不同。因此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必须在分解、材料分离和过程自动化方面找到创新解决方案。同时,还必须符合成本合理和环保的原则,这确实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从目前得到的经验来看,要达到回收利用的所有环节在技术上是成熟的、经济上是可行的,还必须克服巨大的挑战。

参考资料:湿法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