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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选专家系统 2024-09-30 20:19:39

金属等废品(金属防护与回收)

一、金属金属材质有哪些

问题一:金属材料包括有哪些金属材料是等废指金属元素或以金属元素为主构成的具有金属特性的材料的统称。包括纯金属、品金合金、属防收金属材料金属间化合物和特种金属材料等。金属(注:金属氧化物(如氧化铝)不属于金属材料)

金属材料通常分为黑色金属、等废有色金属和特种金属材料。品金①黑色金属又称钢铁材料,属防收包括含铁90%以上的金属工业纯铁,含碳 2%~4%的等废铸铁,含碳小于 2%的品金碳钢,以及各种用途的属防收结构钢、不锈钢、金属耐热钢、等废高温合金不锈钢、品金精密合金等。广义的黑色金属还包括铬、锰及其合金。②有色金属是指除铁、铬、锰以外的所有金属及其合金,通常分为轻金属、重金属、贵金属、半金属、稀有金属和稀土金属等。有色合金的强度和硬度一般比纯金属高,并且电阻大、电阻温度系数小。③特种金属材料包括不同用途的结构金属材料和功能金属材料。其中有通过快速冷凝工艺获得的非晶态金属材料,以及准晶、微晶、纳米晶金属材料等;还有隐身、抗氢、超导、形状记忆、耐磨、减振阻尼等特殊功能合金,以及金属基复合材料等。

问题二:金属材料包括什么和什么通常金属材料分为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两大类。

1黑色金属

以铁、锰、铬或以它们为主而形成的具有金属特性的物质,称为黑色金属。如碳素钢、合金钢、铸铁等。

2有色金属

除黑色金属以外的其它金属材料,称为有色金属,如铜、铝、镁以及它们的合金等。

问题三:金属材料包括哪些金属材料是指金属元素或以金属元素为主构成的具有金属特性的材料的统称。包括纯金属、合金、金属材料金属间化合物和特种金属材料等。(注:金属氧化物(如氧化铝)不属于金属材料)

详见百度百科:baike.baidu/subview/403617/15379195

问题四:钢材都有哪些材质钢材分类

线材:普线高线螺纹钢

型材:工字钢槽钢角钢方钢重轨高工钢 H型钢圆钢不等边角钢扁钢轻轨齿轮钢六角钢耐热钢棒合结圆钢合工圆钢方管碳工钢轴承钢碳结圆钢不锈圆钢轴承圆钢矩型管弹簧钢

板材:中厚板容器板中板碳结板锅炉板低合金板花纹板冷板热板冷卷板热卷板镀锌板电镀锌板电镀锌卷锰板不锈钢板硅钢片彩涂板彩钢瓦楞铁镀锌卷板热轧带钢

管材:焊管不锈钢管热镀锌管冷镀锌管无缝管螺旋管热轧无缝

一、黑色金属、钢和有色金属

在介绍钢的分类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黑色金属、钢与有色金属的基本概念。

1、黑色金属是指铁和铁的合金。如钢、生铁合金、铸铁等。钢和生铁都是以铁为基础,以碳为主要添加元素的合金,统称为铁碳合金。生铁是指把铁矿石放到高炉中冶炼而成的产品,主要用来炼钢和制造铸件。把铸造生铁放在熔铁炉中熔炼,即得到铸铁(液状),把液状铸铁浇铸成铸件,这种铸铁叫铸铁件。

铁合金是由铁与硅、锰、铬、钛等元素组成的合金,铁合金是炼钢的原料之一,在炼钢时做钢的脱氧剂和合金元素添加剂用。

2、把炼钢用生铁放到炼钢炉内按一定工艺熔炼,即得到钢。钢的产品有钢锭、连铸坯和直接铸成各种钢铸件等。通常所讲的钢,一般是指轧制成各种钢材的钢。钢属于黑色金属但钢不完全等于黑色金属。

3、有色金属又称非铁金属,指除黑色金属外的金属和合金,如铜、锡、铅、锌、铝以及黄铜、青铜、铝合金和轴承合金等。另外在工业上还采用铬、镍、锰、钼、钴、钒、钨、钛等,这些金属主要用作合金附加物,以改善金属的性能,其中钨、钛、钼等多用以生产刀具用的硬质合金。以上这些有色金属都称为工业用金属,此外还有贵重金属:铂、金、银等和稀有金属,包括放射性的铀、镭等。

二、钢的分类

钢是含碳量在0.04%-2.3%之间的铁碳合金。为了保证其韧性和塑性,含碳量一般不超过1.7%。钢的主要元素除铁、碳外,还有硅、锰、硫、磷等。钢的分类方法多种多样,其主要方法有如下七种:

1、按品质分类

(1)普通钢(P≤0.045%,S≤0.050%)

(2)优质钢(P、S均≤0.035%)

(3)高级优质钢(P≤0.035%,S≤0.030%)

2.、按化学成份分类

(1)碳素钢:a.低碳钢(C≤0.25%);b.中碳钢(C≤0.25~0.60%);c.高碳钢(C≤0.60%)。

(2)合金钢:a.低合金钢(合金元素总含量≤5%)b.中合金钢(合金元素总含量>5~10%)c.高合金钢(合金元素总含量>10%)。

3、按成形方法分类:(1)锻钢;(2)铸钢;(3)热轧钢;(4)冷拉钢。

4、按金相组织分类

(1)退火状态的a.亚共析钢(铁素体+珠光体)b.共析钢(珠光体)c.过共析钢(珠光体+渗碳体)d.莱氏体钢(珠光体+渗体)。

(2)正火状态的:a.珠光体钢;b.贝氏体钢;c.马氏体钢;d.奥氏体钢。

(3)无相变或部分发生相变的

5、按用途分类

(1)建筑及工程用钢:a.普通碳素结构钢;b.低合金结构钢;c.钢筋钢。

(2)结构钢a.机械制造用钢:(a)调质结构钢;(b)表面硬化结构钢:包括渗碳钢、氨钢、表面淬火用钢;(c)易切结构钢;(d)冷塑性成形用钢:包括冷冲压用钢、冷镦用钢。 b.弹簧钢 c.轴承钢

(3)工具钢:a.......>>

问题五:金属类专业有哪些?金属类专业有:

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工程专业是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基础学科,按教育部最新专业目录,金属材料覆盖了冶金、有色金属、复合材料、粉末冶金、材料热处理、材料腐蚀与防护及表面等方向。

冶金工程:冶金工程是研究从矿石等资源中提取金属及其化合物、并制成具有良好加工和使用性能材料的工程技术领域。

焊接技术与工程:焊接技术与工程专业是一门集材料学、工程力学、自动控制技术的交叉性学科,教学以培养多学订知识的综合运用为基础,进行工程师的基本训练。

金属矿物加工工程:是研究矿物分离的一门应用技术学科。其学科目的是将有用矿物和脉石(无用)矿物分离。例如:将铁、铜、铅、锌矿石中含有石英等脉石矿物,通过重选、磁选和浮选等方法,将品位较低的原矿富集为人造富矿,为进行下一步的冶炼工作(冶炼过程属于冶金工程专业)工作做准备。

机械工程是一门涉及利用物理定律为机械系统作分析、设计、制造及维修的工程学科。机械工程是以有关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为理论基础,结合生产实践中的技术经验,研究和解决在开发、设计、制造、安装、运用和维修各种机械中的全部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应用学科。机械工程是工学研究生教育一级学科,工程研究生教育一个领域。

问题六:生活中常见的金属材料有哪些 1、铸铁――流动性

下水道盖子作为我们日常生活环境中不起眼的一部分,很少会有人留意它们。铸铁之所以会有如此大量而广泛的用途,主要是因为其出色的流动性,以及它易于浇注成各种复杂形态的特点。铸铁实际上是由多种元素组合的混合物的名称,它们包括碳、硅和铁。其中碳的含量越高,在浇注过程中其流动特性就越好。碳在这里以石墨和碳化铁两种形式出现。

材料特性:优秀的流动性、低成本、良好的耐磨性、低凝固收缩率、很脆、高压缩强度、良好的机械加工性。

典型用途:铸铁已经具有几百年的应用历史,涉及建筑、桥梁、工程部件、家居、以及厨房用具等领域。

2、不锈钢――不生锈的革命

不锈钢是在钢里融入铬、镍以及其他一些金属元素而制成的合金。其不生锈的特性就是来源于合金中铬的成分,铬在合金的表面形成了一层坚牢的、具有自我修复能力的氧化铬薄膜,这层薄膜是我们肉眼所看不见的。我们通常所提及的不锈钢和镍的比例一般是18:10。

材料特性:卫生保健、防腐蚀、可进行精细表面处理、刚性高、可通过各种加工工艺成型、较难进行冷加工。

典型用途:奥氏体不锈钢主要应用于家居用品、工业管道以及建筑结构中;马氏体不锈钢主要用于制作刀具和涡轮刀片;铁素体不锈钢具有防腐蚀性,主要应用在耐久使用的洗衣机以及锅炉零部件中;复合式不锈钢具有更强的防腐蚀性能,所以经常应用于侵蚀性环境。

3、锌――一生中的730磅

锌,闪着银光又略带蓝灰色,它是继铝和铜之后第三种应用最广泛的有色金属。美国矿产局的一项统计显示――一个普通人在其一生要消耗总共要消耗掉331千克的锌。锌的熔点很低,所以它也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浇注材料。锌质铸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门把手表层表层下面的材料、水龙头、电子元件等,锌具有极高的防腐蚀性,这一特性使它具备了另外最基本的一项功能,即作为钢的表面镀层材料。金属加工微信,内容不错,值得关注。除去以上这些功能之外,锌还是与铜一起合成黄铜的合金材料。其抗腐蚀性并不仅仅应用于钢表面镀层――它也有助于增强我们人类的免疫系统。

材料特性:卫生保健、防腐蚀、优良的可铸性、出色的防腐蚀性、高强度、高硬度、原材料廉价、低熔点、抗蠕变、易与其他金属形成合金、具有保健性、常温下易碎、100摄氏度左右具有延展性。

典型用途:电子产品元件。锌是形成青铜的合金材料之一。锌也有着清洁卫生以及抗腐蚀的特性。另外,锌也被应用在屋顶材料,照片雕刻盘、移动电话天线以及照相机中的快门装置。

4、现在材料――铝(AL)

相对于已经有9000年使用历史的黄金而言,铝,这种略带蓝光的白色金属,实在只能算是金属材料中的婴儿。铝于18世纪初问世并被命名。与其他金属元素不同,铝并不是以直接的金属元素的形式存在于自然界中,而是从含50%氧化铝(亦称矾土)的铝土矿中提炼出来的。以这种形态存在于矿物中的铝也是我们地球上出量最丰富的金属元素之一。

当铝这种金属最早出现的时候,它并没有被立刻应用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后来,针对其独特功能和特性的一批新产品逐渐问世,这种高科技材料也逐渐拥有越来越宽阔的市场。虽然铝的应用历史相对较短,但现在市面上铝产品的产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其他有色金属产品的总和。

材料特性:柔韧可塑、易于制成合金、高强度-重量比、出色的防腐蚀性、易导电导热、可回收。

典型用途:交通工具骨架、飞行器零部件、厨房用具、包装以及家具。铝也经常被用以加固一些大型建筑结构,比如伦敦皮卡迪利广场上的爱神雕像,以及纽约克莱斯勒汽车大厦的顶部等,都曾用铝质加固材料。

5、镁合金――超薄美学设计

镁是极重要的有色金属,它比铝轻,能够......>>

问题七:耐磨金属材料有哪些耐磨金属材料有以下几个类别:

1、碳化铬耐磨金属材料,例如:北京耐默科技公司生产的碳化铬耐磨钢板。

2、高锰钢耐磨材料,例如:knmn19cr2.

3、碳化钨金属耐磨材料,例如:jp8000喷涂碳化钨涂层。

问题八:一般金属材料化学成分有哪些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单种金属元素组成的金属,主要化学成分就是该种金属元素,如铜丝主要化学成分就是金属元素铜;如果是合金,就是合成该种合金的两种或多种元素,如合金钢中的硅钢,主要化学元素就是铁和硅;此外还含其他杂质,常见的如碳、硫等,如碳素钢主要化学成分为铁,除铁外还含碳。

问题九:金属材料的特点有哪些金属材料是指金属元素或以金属元素为主构成的具有金属特性的材料的统称。包括纯金属、合金、金属材料金属间化合物和特种金属材料等。

许多机械零件和工程构件,是承受交变载荷工作的。在交变载荷的作用下,虽然应力水平低于材料的屈服极限,但经过长时间的应力反复循环作用以后,也会发生突然脆性断裂,这种现

机械零件

象叫做金属材料的疲劳。

金属材料疲劳断裂的特点是:

⑴载荷应力是交变的;

⑵载荷的作用时间较长;

⑶断裂是瞬时发生的;

⑷无论是塑性材料还是脆性材料,在疲劳断裂区都是脆性的。

所以,疲劳断裂是工程上最常见、最危险的断裂形式。

金属材料的疲劳现象,按条件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

⑴高周疲劳:指在低应力(工作应力低于材料的屈服极限,甚至低于弹性极限)条件下,应力循环周数在100000以上的疲劳。它是最常见的一种疲劳破坏。高周疲劳一般简称为疲劳。

⑵低周疲劳:指在高应力(工作应力接近材料的屈服极限)或高应变条件下,应力循环周数在10000~100000以下的疲劳。由于交变的塑性应变在这种疲劳破坏中起主要作用,因而,也称为塑性疲劳或应变疲劳。

⑶热疲劳:指由于温度变化所产生的热应力的反复作用,所造成的疲劳破坏。

⑷腐蚀疲劳:指机器部件在交变载荷和腐蚀介质(如酸、碱、海水、活性气体等)的共同作用下,所产生的疲劳破坏。

⑸接触疲劳:这是指机器零件的接触表面,在接触应力的反复作用下,出现麻点剥落或表面压碎剥落,从而造成机件失效破坏。

塑性

塑性是指金属材料在载荷外力的作用下,产生永久变形(塑性变形)而不被破

塑性变形

坏的能力。金属材料在受到拉伸时,长度和横截面积都要发生变化,因此,金属的塑性可以用长度的伸长(延伸率)和断面的收缩(断面收缩率)两个指标来衡量。

金属材料的延伸率和断面收缩率愈大,表示该材料的塑性愈好,即材料能承受较大的塑性变形而不破坏。一般把延伸率大于百分之五的金属材料称为塑性材料(如低碳钢等),而把延伸率小于百分之五的金属材料称为脆性材料(如灰口铸铁等)。塑性好的材料,它能在较大的宏观范围内产生塑性变形,并在塑性变形的同时使金属材料因塑性变形而强化,从而提高材料的强度,保证了零件的安全使用。此外,塑性好的材料可以顺利地进行某些成型工艺加工,如冲压、冷弯、冷拔、校直等。因此,选择金属材料作机械零件时,必须满足一定的塑性指标。

耐久性

建筑金属腐蚀的主要形态

①均匀腐蚀。金属表面的腐蚀使断面均匀变薄。因此,常用年平均的厚度减损值作为腐蚀性能的指标(腐蚀率)。钢材在大气中一般呈均匀腐蚀。

②孔蚀。金属腐蚀呈点状并形成深坑。孔蚀的产生与金属的本性及其所处介质有关。在含有氯盐的介质中易发生孔蚀。孔蚀常用最大孔深作为评定指标。管道的腐蚀多考虑孔蚀问题。

③电偶腐蚀。不同金属的接触处,因所具不同电位而产生的腐蚀。

④缝隙腐蚀。金属表面在缝隙或其他隐蔽区域部常发生由于不同部位间介质的组分和浓度的差异所引起的局部腐蚀。

⑤应力腐蚀。在腐蚀介质和较高拉应力共同作用下,金属表面产生腐蚀并向内扩展成微裂纹,常导致突然破断。混凝土中的高强度钢筋(钢丝)可能发生这种破坏。

硬度

硬度表示材料抵抗硬物体压入其表面的能力。它是金属材料的重要性能指标之一。一般硬度越高,耐磨性越好。常用的硬度指标有布氏硬度、洛氏硬度和维氏硬度。

1.布氏硬度(HB)以一定的载荷(一般3000kg)把一定大小(直径一般为10mm)的淬硬钢球压入材料表面,保持一段时间,去载后,负荷与其压痕面积之比值,即为布氏硬度值(HB),单位为公斤力/mm2(N/mm2)。

2......>>

问题十:铝板有哪些型号里面含有哪些金属材料 1×××系列铝板材:代表 1050、1060、1100。在所有系列中1×××系列属于含铝量最多的一个系列。纯度可以达到99.00%以上。

2×××系列铝板材:代表2A16(LY16)、2A06(LY6)。2×××系列铝板的特点是硬度较高,其中以铜原属含量最高,大概在3-5%左右。

3×××系列铝板是由锰元素为主要成分,含量在1.0-1.5%之间。

4×××系列铝板材:代表为4A01。 4×××系列的铝板属于含硅量较高的系列。

5×××系列铝板材:代表5052、5005、5083、5A05系列。5×××系列铝板属于较常用的合金铝板系列,主要元素为镁,含镁量在3-5%之间。

6×××系列铝板材:代表6061。主要含有镁和硅两种元素

7×××系列铝板材:代表7075。主要含有锌元素。

8×××系列铝板材:较为常用的为8011铝板材,属于其他系列。

二、回收废品要具备哪些条件

咣咣回收的条件

1、提供(拥有)20 m²左右的店铺空间;(主要)

2、注册相关营业执照;

2、拥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为用户提供便捷可靠的服务及保障;

3、吃苦耐劳,愿意持之以恒把废品回收当做事业来做;

一、选址

1、店面位置

物色合适的门店,一般选择在社区附近,位置不用特别好,房租低一些就行,门口一定要能通车,也要方便客户进出:

2、店面租金

建议房租在2000元/月,最多不超过3000元;

3、店面大小

开店以后,营业面积至少20平方以上,位置小了你收回来的废品没地方放;

二、设备

(1)货架可以根据店铺平面结构自行在当地定做;

(2)门头是必需品,必须做好门头,店内准备好相关宣传物料;

(3)大型三轮车必备,后期量大生意好直接上小货车;

2、相关软件系统辅助:

(1)需要有小程序线上派单的功能,部分平台能提供这个,有些平台不仅仅提供小程序,还会有订单派发下来;

(2)需要有统计工具,大部分平台都能提供,我个人认为这个比较有价值,每天的收货量跟收货价分门别类的记录下来,能清楚知道自己门店的运营状况;

三、宣传

1、派发传单

附近区域的小区大量发传单,让居民的生活废品卖给你:

2、地推覆盖

附近商店大量进行地推,让商店老板知道你这里能收废品,也能上门收;

3、对接资源

对接一些意向资源,像工地,大超市都是出货量大的地方,能对接就尽快对接;

总之只要是客户,来者不拒!

四、赚钱方式

1、低买高卖

收废品是一门生意,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才能赚取差价

1、分门别类

所有的废品都进行分类,类目有几十种,尤其是金属,分类众多,必须分类好;

2、拆除分解

旧家电一般都不怎么值钱,要学会拆解小家电,小家电的各类金属属于高价值物品,只有学会了拆解,你才能变废为宝,把值钱的找出来;

三、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应如何贯彻实施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

(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确定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依照前款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

(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十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第十五条退役工作完成后六十日内,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二)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三)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四)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并有专职培训管理人员;

(二)有常用的辐射监测设备;

(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践场地与设施;

(四)有核物理、辐射防护、核技术应用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教师。

拟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五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两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拟开展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十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五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外聘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30%。

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专业教师应当接受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评估,择优向社会推荐。

环境保护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高级、中级和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推荐的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名单,并定期对名单所列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负责对参加辐射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规定。

取得高级别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需再接受低级别的辐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辐射安全再培训包括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辐射事故案例分析与经验反馈等内容。

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其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者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一)具有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的设备、技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对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进行评估,择优向社会推荐。

环境保护部定期对其推荐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进行监测质量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以书面和网上报送方式,直接报告委托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数据库,并与卫生等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转让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进口放射源转让时,转入单位应当取得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副本。

第二十九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并承担相关费用。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收贮废旧放射源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

第三十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事先将本单位的放射源依法转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并承担上述活动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废旧放射源返回原出口方的,应当在返回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建立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台账和相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汇总统计,每年年底对已贮存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核实,并将统计和核实结果分别上报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对已经收贮入库或者交回生产单位的仍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可以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进行再利用。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对拟被再利用的放射源,应当由放射源生产单位按照生产放射源的要求进行安全性验证或者加工,满足安全和技术参数要求后,出具合格证书,明确使用条件,并进行放射源编码。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对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妥善收贮。

禁止擅自转移、贮存、退运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当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应当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未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辐射监测人员在进行废旧金属辐射监测和应急处理时,应当佩戴个人剂量计等防护器材,做好个人防护。

第三十六条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辐射监测结果进行核实,查明导致辐射水平异常的原因,并责令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监测结果异常信息。

第三十七条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送贮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所产生的费用,由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承担。

无法查明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来源的,送贮费用由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承担;其中,对已经开展辐射监测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可以酌情减免其相关处理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依法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实际,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

各级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三年以上辐射工作相关经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中级以上辐射安全培训。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通过初级以上辐射安全培训。

第四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环境保护部认可,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

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取得高级职称并从事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可以免予辐射安全培训。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大纲,明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实施程序、报告制度、重要问题管理等内容,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新闻、宣传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辐射事故信息公开、公众宣传方案。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还应当包括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的应急响应措施及其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四条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两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接到辐射事故或者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或者故障影响,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等外部应急响应工作。

第四十六条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者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将辐射事故或者故障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接到含Ⅰ类放射源装置重大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将故障信息逐级上报至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四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确认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者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在两小时内上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两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

第四十八条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运行故障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事故或者故障处置实施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实施具体处置工作。

辐射事故和运行故障处置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以及由事故、故障导致的应急处置费用,由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运行故障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和运行故障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章豁免管理

第五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的豁免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已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使用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被豁免管理。

前款所指单位提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其使用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辐射水平低于《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报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使用条件、操作方式以及防护管理措施等情况的证明:

(一)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较大批量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二)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第五十三条对装有超过《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放射源的设备,经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辐射水平的,设备的生产或者进口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报请备案后,该设备和相关转让、使用活动可以被豁免管理。

前款所指单位,报请环境保护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辐射安全分析报告,包括活动正当性分析,放射源在设备中的结构,放射源的核素名称、活度、加工工艺和处置方式,对公众和环境的潜在辐射影响,以及可能的用户等内容。

(二)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设备符合《基本标准》有条件豁免要求的辐射水平检测报告。

第五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出具的豁免备案证明文件,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已获得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活动或者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定期公告。

经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活动或者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在全国有效,可以不再逐一办理豁免备案证明文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

参考资料:镍钴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