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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浸出 2024-09-30 20:31:45

废旧金属价格网(浙江绿色金属材料回收价)

一、废旧旧电瓶很值钱,金属价格江绿回收都做什么用了

回收销售废旧电瓶利用处理过程大致有以下几步:

1.分类。将回收销售废旧电瓶电池砸烂,色金属材收剥去锌壳和电池底铁,废旧取出铜帽和石墨棒,金属价格江绿余下的色金属材收黑色物是作为电池芯的二氧化锰和氯化铵的混合物,将上述物质分别集中收集后加工处理,废旧即可得到一些有用物质。金属价格江绿其石墨棒经水洗、色金属材收烘干再用作电极。废旧

2.制锌粒。金属价格江绿将剥去的色金属材收锌壳洗净后置于铸铁锅中,加热熔化并保温2小时,废旧除去上层浮渣,金属价格江绿倒出冷却,色金属材收滴在铁板上,回收销售废旧电瓶待凝固后即得锌粒。

3.回收铜片。将铜帽展平后用热水洗净,再加入一定量的10%的硫酸煮沸30分钟,以除去表面氧化层,捞出洗净、烘干即得铜片。

4.回收氯化铵。将黑色物质放入缸中,加入60oC的温水搅拌1小时,使氯化铵全部溶解于水中,静止、过滤、水洗滤渣2次,收集母液;在将母液真空蒸馏至表面有白色晶体膜出现为止,冷却、过滤得氯化铵晶体,母液循环利用。

5.回收二氧化锰。将过滤后的滤渣水洗3次,过滤,滤饼置入锅中蒸干除去少许的碳和其它有机物,再放入水中充分搅拌30分钟,过滤,将滤饼于100-110oC烘干,即得黑色二氧化锰。

回收销售废旧电瓶进入环境后,对人体带来一系列的致畸、致癌、致变等危害。而废旧电池中的重金属又是可利用的资源,因此对废旧电池进行资源化处理就显得非常重要。

由于废旧锌-锰电池的负极锌皮属于两性金属,容易与水发生反应而腐蚀穿孔,造成电解液中汞等重金属流出,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将回收销售废旧电瓶破解分选后,经过还原焙烧、浸出、净液、锌锰同时电解,可回收废旧电池中82%的有用成分,其中锌的总回收率可达83%以上,二氧化锰的总回收率约为82%,含汞废渣可送专门工厂处理。此工艺可取得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现在国际铅价19000到20000元一吨,回收铅99%纯度的17000一吨,废电瓶大概10000元一吨。

一个12v20ah的电瓶,大概6.9公斤重,其中铅占4.8公斤左右。生产一个新电瓶,如果用原生铅,需要96元的铅成本。如果用回收铅大概92元铅成本,但是因为有一些杂质,会影响质量。

铅的提炼回收比较简单,因为熔点低,但是容易产生污染,现在国家不允许小作坊回收铅。全国有几个大的基地,专门做铅酸电瓶的铅回收。最近超威已经开始用回收铅,他们自己的网站介绍也说了。其实提高冶炼提纯技术,回收铅也是可以用的。

相信大家在更换蓄电池的时候都没有想太多,老电池就把它扔掉呗,或者是选择直接被回收。可是问题来了,你真的了解你那块被淘汰的老蓄电池的价值吗?旧蓄电池处理不好的话,可是不环保又没收益呢,其实很多时候,旧蓄电池受废品回收站欢迎的。

蓄电池的价值

相信很多车主都知道蓄电池能卖钱,可是只是听过回收站的老板说大概五块钱每公斤,并不知道真实的价格。按照一辆车蓄电池的普通重量大概是十八公斤左右,大概就是能卖差不多一百元吧,算上去汽修店更换新电池,也就是七十元左右,也挑不出什么毛病。

蓄电池被回收后何去何从

相信大家也不会知道旧蓄电池被回收后的下场是怎么样的,知情人士透露,一些维修点会直接回收老旧电池,有些是让回收站当废品回收。但是有没想过,要是这些电池落入一些心术不良的人手中,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

大家有没想过,一些不良奸商会把一些废旧电池翻新,是不是我们买到的新电池,有可能是翻新的呢?其实大家大可不必担心,因为废旧电池本身就是没了使用寿命的,加之废旧电池也能卖个好价格,如此本高利低的事,很多人也是不愿意做的。

蓄电池的回收问题

由于是电池,很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所以政府需要设定专门的回收点来回收电池,这样既方便了统一处理电池,也防止了环境污染。

首先看下旧电瓶价格

旧电瓶回收价格表中是根据电瓶容量大小、是否免维护来定,一般40非免维护电瓶回收价在80至150左右,旧电瓶最新回收价格是一组三块(36V10Ah和12Ah一个价)108元,一块36元,4820AH四块,回收价格是230元,可按斤算,每斤4.3元。

一般容量为60的断格的废电瓶大约80元左右,重20公斤,现在收费电瓶用铅版回收利用,按这个比价也就一吨4000元到5000元。现在可回收到4元多点钱一斤,12Ⅴ20AH一只14斤可以卖到60元,四只可以卖到240元。有的回收是看个头大小,有的是论斤,其价格都是有一点差异的。

回收用途

我们回收的旧电瓶会使用先进的仪器进行维修,实在是报废的电瓶,我们会通过厂家给的专门回收电瓶的企业进行分解处理,据我所知,正规的回收企业会把电池分解成几个部分,外面的塑料壳再次回收利用,内部的铅也可以回炉提炼,酸液会用碱液中和之后排放,这样电瓶实际对环境的危害并不会象我们想象那么厉害。反而是我们平时使用的5#\\7#电池,没有回收利用价值,也没有专门的回收地,在我们随意丢弃的过程中污染土地和水源。这是更让我们深思问题了。

回收再利用,里面的铅板,经过去硫化处理,再熔炉,就可以从新使用到新的蓄电池里面了。

一是翻新,二是卖锌!

电动车维修店等回收的废旧电池一般都是直接卖给电池生产企业,生产电池的企业会对废旧电池进行提炼一些可以再利用的资源。

像天能电池目前拥有华东、华北两个铅电池回收基地,位于浙江长兴的华东回收基地获得了浙江省唯一一张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牌照,每年可以处理15万吨旧电池,位于河南濮阳的华北回收基地已经于2015年开始试生产,具备年处理旧电池10万吨的产能。电池处理过程绿色环保无污染,铅回收率高达99%,废弃物接近“零排放”。

既然你买时他说保证骑50公里,叫他给你换个能跑50公里的电瓶。一般的铅酸电瓶是不能这么试验的,因为电瓶电一旦用完电池的容量会下降许多,多次用到跑不动再想起充电电池就快报废了。你还是去有信誉的店买明牌高价电池划算,杂牌山寨和翻新的都不耐用还有安全瘾患,有的把铅板做成细莎网状,新用时的电流电压还可,很快储电下降,有的内部断开。这种电池比较轻,也有用玻璃甚至水泥加到中间增加重量。废电池有人把好的翻新蒙人,把不能修复的炼成铅块重新做新的。

首先是了解电瓶是什么材料做的。汽车电瓶多用加蒸溜水的那种,俗称水电瓶,也就是铅蓄电池。铅虽然不是贵重金属,但比铝要贵不少,回收后还是用来炼铅。

需要说明的是水电瓶除了铅和燕溜水外,还有硫酸,属最强酸类,有强烈腐蚀性。

普通电动车电瓶亦多是铅蓄电瓶,与汽车电瓶只少了蒸溜水,锂电池由于价格较贵,用的少。

由于铅对人体有伤害,国家禁止私自回收冶炼。

铅酸电瓶具备回收价值,回收价格明显比锂电池价格高。只要有人回收,就说明这东西有一定的利润存在,回收电瓶以前算得上冷门回收业,利润远远高于其他金属回收。

一块铅酸电瓶报废后还能卖出原电瓶购买价格的30%-40%左右,这还是流动回收摊贩给的价格。终端收购价格会更高一些,我认识两对对安徽回收电瓶的夫妇,他们一出来就是一年。早期开四轮的农用车现在开6.8货车,夫妻二人专门回收旧电瓶,去各个砖厂、板厂,行踪遍布整个北方。你想一下,几百几千公里跑车来收电瓶,没有足够利润支撑怎么可能。他们每天都要跑上几百公里,啥时候收满一车电瓶才回去。当然并不会直接回到安徽,他们在省会附近有场地专门存放电瓶。电瓶凑够一板车后就把电瓶发回去,这样运费低利润更大一些。

发货的时候电瓶内不能带酸液的,但是成千上万个电瓶的酸液如何处理呢?集中处理显然是不可能的,涉及到成本,无害处理费用太高。怎么办?就地处理,收来的电瓶带水称重,然后把盖子打开随地就倒掉。酸液倒在地上后土壤会冒白沫,环境污染无法估量,或者走到半路没有人的荒地野外把酸液倒掉。

电瓶发回老家怎么处理呢?很简单,拆解。电瓶主要成分就是金属铅,把塑料外壳直接砸烂,把极板取出来。

外壳可以做颗粒,回收料,花料,极板直接融化,毕竟电瓶厂家做电瓶是需要铅锭的。如果是环保达标的厂家会做一系列无害化拆解,但是为了利益最大化很多拆解厂都是随意拆解,没有任何环保设备,随意排污染超标的烟物,随意排含有重金属污染的废水,直接破坏环境。

电瓶拆解提炼后的成品如下:

这就是铅锭,可以用来制作电瓶的极板,也是电瓶厂家主要的原材料。目前铅锭每吨报价在1.4万元左右,废电瓶土法炼铅锭非常简单,因此很多人铤而走险从事非法拆解电瓶炼铅的行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环境。

回收后,里面的金属锌可以回收利用,外壳你可以再利用。

二、绿色校园手抄报,要内容!!!

绿色校园

一绿化美化校园

绿化美化校园,创建优美的育人环境,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是加强学校德育、美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提高教师的工作能力,学校决定让校园变成“绿树成荫花草满园,整洁优美清洁文明”的和谐家园。多种花草、树木,可调节空气,绿化可保护眼睛,有利于师生身体健康。因此,创建一种良好的花园式的教育环境对促进人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我校的环境特点和实际情况,校园的绿化面积不断扩大,所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今年学校的环境绿化美化工作。

(一)、加强领导,合理规划,认真落实绿化美化要求。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校园绿化美化工作,2月24日上午,学校召开春季校园绿化美化工作会议,并与部分教师实地查看了我校校园环境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部署了我校今年春季绿化美化工作的基本方案。成立了“学校春季绿化美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学校校园春季绿化美化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根据校园绿化美化工作的进程,制订了日程安排表,明确了工作步骤,工作内容和相关要求,确保了春季校园工绿化美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把绿化美化校园,优化育人环境作为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大事来抓。

学校把校园绿化美化工作作为学校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来抓。今年,我校在校园内原有的绿化面积上,补种上花期长的月季30棵,鲜艳美丽的女贞30棵;为了绿化美化校园环境,我们要让大家在校园的各个角落都能感受到亲近大自然的快乐。

(三)、强化管理,巩固校园绿化美化成果。

创建花园式学校是我校的最终目的,我校的绿化工作的目标要达到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需要我们长远的进行规划和努力。我们的目标就是要做到每到春、夏、秋三季,学校内的绿化地带郁郁葱葱,鲜花绽放。我们在加强校园绿化美化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管理和养护是最重要的。为了进一步管理好学校已有的这些树木,学校安排会护理花木的张崇任老师专门负责定期浇水施肥,认真做好校园花草树木的修剪整理工作,补栽差缺树木,为防止病虫和人为损坏,我们还要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树木花草、保护校园环境的教育。

总之,我们将通过校园绿化美化,让大自然的美景走进我们的校园的没一个角落,让每一位老师和同学们都能在灿烂的阳光下,尽情地享受大自然春天般的温馨;大家都能健康、快乐的学习和工作。

二无烟无辐射

2008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1个世界无烟日。这次无烟日的主题是“无烟青少年”,口号是“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确保无烟青春好年华”。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大量流行病学研究证实,吸烟是导致肺癌的首要危险因素。为了引起国际社会对烟草危害人类健康的重视,世界卫生组织1987年11月建议将每年的4月7日定为“世界无烟日”,并于1988年开始执行。自1989年起,世界无烟日改为每年的5月31日。距今为止,“世界无烟日”已成功举办了21届。每届无烟日都制定了不同的主题,针对人群的,企业的,还有针对场地的、环境的等等,提出了相应的倡议和口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随着近几年禁烟浪潮的不断走高,声势越来越浩大,更多的人认识到了吸烟的危害,知道了“世界无烟日”。中国政府也开始重视控烟问题,在2006年加入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控烟禁烟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据无烟草青少年运动组织提供的资料显示,我国约有1.8亿儿童生活在二手烟的环境中,40%~80%的儿童在家里受到二手烟的伤害。另据北京爱卫会2007年进行的调查发现,80.8%的吸烟者是自己在15-25岁之间开始吸烟。全世界有7亿儿童(几乎占全球青少年的一半)呼吸着被香烟烟雾污染的空气,成为无辜的被动吸烟者。儿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一旦尝试了烟草这一高度成瘾的产品,就很容易造成终身对烟草依赖。随着青少年烟民队伍的迅速扩大,更多人士关注到这个低龄化吸烟群体,呼吁预防吸烟要从青少年做起。

今年的无烟日,世界卫生组织发起了“无烟青少年”的主题控烟活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积极开展创建“无烟校园”活动,学校教学区域内不得设吸烟室、吸烟区等相关规定。希望社会各界都来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而让青少年远离烟草,是我们社会各界每一个人的责任,特别是与青少年接触最多的学校、家长、医生,更应关注青少年控烟的问题,积极投入到青少年控烟的工作当中去。

在中国,北京奥运会的举办,让2008年的“世界无烟日”显得格外不同寻常。随着奥运会的临近,北京正在努力将“无烟奥运”的理念传播到各个角落,决心打造一届绿色“健康奥运会”,这一观念成为全球人士关注的焦点。为了迎接“无烟奥运”,结合“无烟青少年”这一无烟日主题,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了“戒烟大赛”、“无烟校园”、“无烟医院”等相关活动。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北京,也从去年十月一日开始全面实行出租车禁烟,随后控烟活动很快扩大到全市的餐饮业。从今年5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实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扩大了禁烟场所范围,被称为最严格的新禁烟法规。另外,《北京2008无烟奥运工作方案(草案)》已经初步确定,方案计划在2008年奥运会举行前后,按无烟奥运工作方案安排,对八类场所发出“禁烟令”。这一系列控烟措施的推出,广获赞誉和好评。

控烟,中国在努力。虽然,真正做到全面禁烟任重道远,目前仍有许多阻力,但正如国际著名控烟专家臧英年教授所说,“若是举国上下一并努力,方法得当,认真推动,中国完成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目标就一定可以完成,甚而是指日可待。”此次奥运会正是中国开展全面禁烟的大好契机,希望禁烟不仅仅为奥运会,而会一直持续下去,为促进全球禁烟运动和人类健康发挥长远而积极的作用,从而真正达成无烟城市的梦想,只有如此,我们的青少年才能真正的远离烟草,远离伤害,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享受无烟青春好年华。

三无毒无害

(一)加大源头整治力度,消除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一是要堵住“黑”源头。严厉查处那些无

照生产、无资格许可证的地下工厂、地下商店。二是要抓住主源头。对已发许可证、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合法企业,要

从原料购进,到库存状况、原材料进出记录以及生产过程的投料情况进行查实,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的来龙去脉,掌握

监管和处罚的主动权。三是要开辟新源头。要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同时,要加强对为校

园提供食品的菜市场、农产品基地的监管,规范学校食品的进货渠道。建议由政府提供学校食品采购的放心场所,或对

校园食品货源实行统一配送制度,确保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学校食堂的硬件设施。市有关部门应按照浙江省农村教育“四项工程”的有关

要求,加大对学校食堂硬件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认真落实“食宿改造工程”的实施工作,切实改善中小学校就餐条

件。建议由教育局牵头,在对学校食堂加强管理、对食堂从业人员加强教育的同时,用3-5年的时间,通过整改食堂硬

件设施,彻底改变我市中小学食堂卫生状况。对初步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加强引导,使其达到卫生部门的要求并取得卫生

许可证,对条件确实不具备的食堂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依然不具备条件的应坚决予以关闭。

(三)加大打击力度,开展对校园周边餐饮摊点的专项整治。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卫生、工商、

质监、药监、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周边餐饮摊点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打击学校周边小商店和流动摊点无证无照

经营行为,打击出售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食品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流动饮食摊点。并且,应开

展日常性监督检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让他们死灰复燃,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加大监管力度,保障校园食品卫生安全。一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卫生检查,重点检查原料的来

源、进货渠道、清洁消毒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学校要追究

责任;学校应当明确责任,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

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样和记录制度,

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二是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内部小卖部的管理和检查。小卖部必

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向卫生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不允许超许可范围经营,商品的来源渠道必须规范,采购物品必

须有厂方食品许可证,严把准入关。应重点检查小卖部是否存在经营假冒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等问题。

同时,积极开展校园“放心小卖部”、“校园示范商店”等创建活动,规范校园商店经营行为,保障学生食品消费的安

全。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食

品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学

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同时,要利用校园板报、广播等,加强对学生的食品消费安全教育,提高他们对假冒伪劣食品的鉴

别能力,引导学生形成科学合理、营养安全的饮食习惯。

校园食品卫生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美满和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深信只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密切配

合,齐抓共管,就一定能为我市的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撑起一片蓝天。

四节能减排所谓“低碳生活(low-carbon life)”,就是指生活作息时所耗用的能量要尽力减少,从而减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低碳生活,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是一种态度,而不是能力,我们应该积极提倡并去实践低碳生活,注意节电、节水、节油、节气,这些点滴做起。除了植树,还有人买运输里程很短的商品,有人坚持爬楼梯,形形色色,有的很有趣,有的不免有些麻烦。但关心全球气候变暖的人们却把减少二氧化碳实实在在地带入了生活。

1.每天的淘米水可以用来洗手擦家具,干净卫生,自然滋润

2.将废旧报纸铺垫在衣橱的最底层,不仅可以吸潮,还能吸收衣柜中的异味;

3.用过的面膜纸也不要扔掉,用它来擦首饰、擦家具的表面或者擦皮带,不仅擦得亮还能留下面膜纸的香气;

4.喝过的茶叶渣,把它晒干,做一个茶叶枕头,又舒适,还能帮助改善睡眠。

5.出门购物,自己带环保袋,无论是免费或者收费的塑料袋,都减少使用。

6.出门自带喝水杯,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子。

7.多用永久性的筷子、饭盒,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的惨剧。

8.养成随手关闭电器电源的习惯,避免浪费用电。五和谐校园中华上下五千年,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不知荣辱乃不能成人”这是千百年来流传至今的至理名言。然而,在当今时代不断进步的同时,若在热爱祖国与危害祖国之间,崇尚科学与愚昧无知之间,团结互助与损人利己之间,诚实守信与见利忘义之间,艰苦奋斗与骄奢淫逸之间,等等的这一系列荣辱界限在很多人心目中已悄悄模糊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八荣八耻为代表的正气之风迅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同时也走进校园。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位耻。学校是一方充满了浓郁文化气息的净土,在这里我们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还要学习如何与同学相处,如何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凝聚产生力量,团结诞生希望!!一棵参天大树也是由你、我、他共同栽培的,在学习上,你帮我,我帮他,团结互助靠大家,在比赛中,你努力,我加油,互相帮助是一家,在生活中,决不乱吐痰,乱扔纸,损人利己真可耻。

以遵纪守法位荣,以违法乱纪位耻。在社会上要依法行事,在校园里,要按规章制度办事。举止文明,遵守公德,有这样一首童谣:“日照香炉生紫烟,李白走进烤鸭店,口水流下三千尺,摸摸口袋没有钱。”很难想象,这是从学生口中飘出来的,许多家长和老师也只能苦笑着摇头。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在学校不学好礼仪制度,在社会上如何立足?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位耻。学生就该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要学会奋斗拼搏积极进取,在学习中勇于探讨,知难而进,永不言败。要学会的是在沉没中爆发而不是在沉默中灭亡。要在失败中爬起而不是放弃,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有坚强不屈的奋斗精神。

泱泱中华,几千年的文化,孕育着十三亿中华儿女,是与非,荣与辱,泾渭分明,忆往昔,多少学子走出校园,走向社会,还看今朝,又有多少青年一代在成长,让我们奏响时代的最强音,反对八耻,牢记八荣,争做讲文明,守礼仪的中学生。

三、浙江省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本款规定的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政策。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绿色包装工作,培育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指导有关工业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和宾馆(酒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场所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与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源头减量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有关部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七条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快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第八条科技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智能化,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当加强文明餐饮、拒绝浪费的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污染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住宿服务场所、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

鼓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并按照规定列入社会实践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设区的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保洁、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交易市场的布局、规模和标准。

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逐步改造;确实无法按照规定标准改造的,经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储存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本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源头减量、减量措施、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组织制定绿色包装相关地方标准,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推动地方标准有效实施。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直接回收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经过绿色认证的电子运单、胶带、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提供可循环利用包装袋,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并建立和运用积分、计价优惠等制度,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电子商务、外卖行业经营者应当使用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要求的包装材料,避免、减少快递企业二次包装。

第二十条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以及时限要求,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不得在餐饮服务场所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但餐后打包的除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厉行节约、文明餐饮,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建立用餐动态管理制度,按需备餐、供餐,杜绝餐饮浪费。

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推动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不得在其内部办公场所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可以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台账,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易腐生活垃圾就地进行处理。

偏远山区、海岛和人口分散区域,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组织建设易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实行就地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易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扶持政策,推进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低值可回收物目录,由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活垃圾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引导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回收网络,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

鼓励在住宅小区、村庄、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智能回收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本省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纸、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二)易腐垃圾,指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及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并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指导目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分类类别。

推动建立垃圾分类标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垃圾分类标识。

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鼓励从事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生产经营者针对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第二十九条城镇住宅小区等居住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具体类型分别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村庄应当分类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

餐饮服务场所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仓储物流企业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场所设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具有密闭性。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商业设施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报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行业监管内容。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二条城镇生活垃圾,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船舶;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运的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易腐垃圾采用堆肥、厌氧产沼、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除应急处置外,不得以填埋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七条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大件垃圾存放、中转或者分拣场所。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分类接收和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理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

(三)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接收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再生产品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

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和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移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处理量,通过双方议定的方式向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有关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车辆、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的;

(二)未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和其他镇的建成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参考资料:废旧电池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