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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矿专家系统 2024-09-30 18:29:29

重庆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重庆金属回收罚款)

一、重庆重庆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内容,废旧罚款将涉及处罚的物资条例列举如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回收回收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公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金属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重庆重庆工具、设备、废旧罚款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物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回收回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公司,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金属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重庆重庆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废旧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部分用语含义如下: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对于备受关注的保健品问题,食品安全法亦有所涉及。以下为两则案例。

处罚案例一:江苏张家港市查处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市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处发现有大量老年人聚集,还在当事人进行宣传的电脑中发现用以推销的台词、剧本、方案。

经调查,当事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等形式宣传其销售的固源芳胶囊、五蛇苗草酒、介入因子胶囊、心血活力肽压片糖果等产品,上述产品均不属于药品,当事人却通过播放事先录制好的视频(假称是直播)及口头宣讲等方式虚构上述产品具有医疗效果,诱使消费者认为使用上述产品可以治病。

当事人以上述商品以远高于进货价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可查明的固源芳胶囊获利5000元,五蛇苗草酒3万元,介入因子1万元,心血活力肽1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7万元罚款。对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案例二:厦门市查处保健食品店虚假广告宣传案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的销售人员正在会议室向20多位老年人进行产品宣传,宣传的产品为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办公室设有“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的店堂广告。

执法人对现场的手提电脑进行检查发现,手提电脑中存储的羊奶专家点评和美益源视频课件包含有以医生名义宣传羊奶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属于普通食品,通过组织消费者参加讲座,介绍产品的方式进行销售,播放的视频课件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宣传羊奶粉对肠炎、胃炎、胃溃疡、癌症、肿瘤、心脏病等疾病具有治疗作用。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羊奶粉有上述治疗作用的材料。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没有取得授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授权书,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广告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向老年人宣传羊乳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二、报废汽车为何正规回收率不到三成

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的车主陈勇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家里十几年的老捷达已经跑了将近60万公里,快达到强制报废条件,如果送当地正规拆车厂,这台车目前只能按废金属卖500元。而陈勇在网上搜索咨询后,不少车贩子主动“找上门来”,开出的价格高了好几倍。

公安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2.17亿辆。市场调查机构智研咨询测算,2018年我国报废汽车数量预计达907万辆。不过,《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了解到,流入正规报废汽车拆解厂的报废汽车不到三成,大量报废汽车经过无正规从业资质的“黄牛”之手流入“黑市”,最终改头换面成拼装车重新上路行驶,为公共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隐患重重:

大量报废汽车流向“灰色地带”

在网上搜索报废汽车、汽车回收等关键词,会弹出诸如“补贴价格同行业最高”、“免费上门办理”等广告语,着实吸引眼球。记者了解到,在“黑市”上仅小汽车的方向机价格就在500元以上,成色较好、品质较高的发动机可以卖到五六万元,价格远远超过汽车正规报废所得。

与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车主陈勇面临的情况相似,在全国其他省份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南京市苏物汽车报废公司李经理告诉记者,正规渠道报废一台小货车或者小轿车,车主仅可得200元至300元。在广州也是按吨计算,小汽车报价每吨280元。在江苏,一辆16吨重的柴油货车在资质拆解企业只能拿到9000元补贴。

事实上,《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当汽车达到60万公里数等条件时,应送到有资质的企业拆解报废;拆解下来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禁止违规出售,应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车主可领到回收废金属而得的报废残值。违规处置报废汽车,以及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尽管国家已有相关规定,但是在利益驱使下,不少车主、车贩子铤而走险,使汽车老了仍“不得善终”。根据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报废车分会的数据显示,按照2015年到2017年回收数据来看,流入到正规报废汽车拆解厂的报废汽车,占比不到30%。

业内人士透露,大量报废汽车流向了“灰色地带”,非法回收的待报废车主要有两个流向:

其一,直接被“套牌”转卖到了农村、偏远山区。“这些车辆往往安全性能堪忧;如果车辆迁出不落地,一旦出事,原车主是要担责的。”广东恒聚拆车王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廖智勇说。

北京的郝先生就曾遇到过这样的陷阱,2016年时,他通过网络获得了中介姜某的联系方式,将自己开了13年的桑塔纳交由姜某进行报废处理,没想到姜某在提车回程途中将一名6岁儿童当场撞死并逃逸,经查该车所有人为郝先生,被撞儿童家人将其及姜某共同诉至法庭,要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60余万元。

其二,被非法拆解之后部分零部件流入汽配交易市场。廖智勇说,报废车经非法拆解后,汽车零部件有可能转到汽配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甚至“五大总成”会被车贩子以各种方式出售给汽修厂,大量报废汽车零部件被重新装到车上,变成一颗颗奔跑在路上的“定时炸弹”。

据了解,车辆“五大总成”均带有独一无二的VIN(车辆识别码),这就像每个人的身份证一样,通过一串数字,便可看出是什么车、什么配置以及车型年款等信息。如果拼装车上路后发生交通肇事,可通过VIN追溯到原车主,原车主将承担法律责任。

两极分化:

车辆报废现状不容乐观

据业内人士透露,从广告、收车、车辆评估、二次售卖再到零部件拆解,全国各地的车贩子已形成了固定的流通系统,庞大的报废车“黑市”规模已超过100亿元。反观正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则大多处于“吃不饱”的状态。

在汽车零部件交易聚集地之一的广州市白云区陈田村暗访时看到,有着1500多个档口的汽配城经营着各个种类的汽车配件,例如车轮毂、车灯、轮胎等等,一些载着各种汽车零部件的三轮车穿梭在汽配城中。

一个三轮车车主告诉记者,附近两公里之外有一些零散的拆车车间,他会根据汽配城内店铺的需要,将拆好的零件从拆车车间运到门店。

尽管汽配城的部分墙面上写着“严禁收购、销售汽车‘五大总成’”,一些店铺门口还是“大摇大摆”地写着“方向机”。记者询问一家门口写着“方向机”的店铺,该店铺老板说他家只做方向机生意,顾客开来的车可以在他的车间拆车,但他只收方向机。

记者与汽配城一名保安聊天了解到,汽配城附近很多拆车车间都是人工拆车,“三个人拆一辆车就半个小时,像切肉一样,想要哪块切哪块。”还有一些4s店也会来这边找零件。“如果你从正规渠道订货,要好几个月才能到。”

与汽配城红火的零部件交易相比,正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则是“门可罗雀”。

记者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广州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购销部看到,院内一侧堆满了待报废的各类车辆,一侧是正在经“机械手”拆解的报废车辆。记者采访期间,一名员工操作拆解车将报废车拆成废钢、塑料、薄料、有色金属等四大类,短短二十分钟,一辆小汽车就被拆解完毕了。

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副秘书长郭启志介绍,目前广州地区具有拆解资质的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一共有5家,年拆解能力达到15万辆。但是实际上,2017年广州市共回收报废机动车8.1万辆,其中汽车3.3万辆。“正规报废车厂大多处于‘吃不饱’的状态。”以广州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购销部白云区站点为例,年拆解能力大概是1万辆,但是实际拆解也就是3千辆。

寻根究底:

报废车“送终路”缘何坎坷不平

究竟是何原因导致正规报废厂“吃不饱”、报废车另辟蹊径?业内人士认为,主要包括拥有正规资质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数量少、非法拆借灰色地带广泛存在等因素。

第一,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分布不均。郭启志说,国家规定城市汽车保有量达到50万辆才可设一家有正规资质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由此,一些偏远地区、乡村的待报废汽车走正规报废程序成本大,“开几百公里过来报废换几百块钱,还不够油费”。

扬州市海众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吴经理透露,海众公司曾向扬州市商务局市场处申请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但被该处以有关文件规定“国家和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地级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为由“不予受理”。

第二,逐利趋势导致非法拆借的灰色地带广泛存在。广州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江进雄表示,现在正规渠道报废车辆回收价格偏低,对报废车回收的报价取决于市场上废钢铁和有色金属的价格,正规报废汽车拆解厂的盈利空间小,五大总成只能交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只有部分塑料、铜线等可以通过再回收盈利。“回收的价格都是按重量计算,也会根据市场上有色金属的回收价格进行调整,但变动不大,一辆小汽车大概也就500块钱。”郭启志说。

此外,由于一般个人车主没有发票可以抵扣,企业税费超过19%,“本身盈利空间就有限,加上车源少,已有的拆解能力就被闲置了。”江进雄说。

第三,周边城市政策刺激导致市场观望情绪较浓。根据《深圳市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17-2018年)》,按规定提前淘汰的老旧车最高可获3万元补贴;广东省肇庆市则对于出租车走正规报废程序进行补贴。郭启志表示,广州一些车主也持观望的态度,也希望地方财政多补贴一些。此外,早几年广州实行了黄标车的淘汰和老旧汽车更新补贴,也促使一部分正常报废的需求提前释放,目前进正规拆车厂拆解的车辆大多都是公车。

第四,不少车主对汽车报废方面的知识十分匮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政府办干部许磊坦言,在苏北乡镇,报废汽车依法合规处理方面的宣传很少,他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也不太了解。

制度革新:

万亿级汽车后市场有待规范

英雄难逃迟暮,汽车也有自己的“生老病死”全生命周期。穿过高山,越过峡谷,踏雪行冰,伴你一路,当汽车“老了”,归程何处?业内人士建议,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关产业标准体系和更加完善的汽车回收产业链,从而实现精细化拆解、资源循环利用。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秘书长高延莉表示,目前不少发达国家已做到精细化拆解、资源循环利用,我国报废汽车处置领域蕴藏万亿级市场潜力,亟待建立相关产业标准体系,破解政策门槛高、有资质企业少、远离金融市场、技术水平低、创新能力不足等老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对2001年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有望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总量控制的要求,实行先证后照的制度;允许拆解回用件进入市场流通,开展绿色汽车消费;鼓励“五大总成”交给有资质的再制造企业进行再制造。

“报废汽车新政实施后,一车一价,由市场自主协商定价。车主有望得到更多实惠,更多待报废汽车将回归正规拆解渠道,也有利于推动汽车后市场精细化、规范化发展。”高延莉说。

业内人士对于即将出台的修订版管理办法充满期待的同时,也建议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汽车回收产业链:

——建立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实施“分散回收、集中拆解”。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辉建议,布局环保设施共享网络,引导行业向环保拆解和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方向发展。“在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相关企业共享环保设备,强化与环保企业合作,既降低环评成本,纾解企业经营之困,也有利于废弃物规范处置,便于国家统一监管”。

——落实汽车生产者责任制,实施汽车全生命周期管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迎春建议,以立法手段要求汽车生产者,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绑定发动机号,对即将报废车辆进行警示,汽车生产厂成立专门的报废车回收处理部门或子公司,对回收报废车辆实施补贴奖励。

“当前亟待在法律上明确回收主体,或由生产厂家负责回收,或由专门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实行报废汽车强制回收制度,明确报废汽车标准,授予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强制处理的权限。”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朱涛呼吁,对“假报废真改装”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明确报废汽车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

——通过政企合作、打造全国联网的统一平台,提高行业网络化和技术化水平。汽车报废服务平台“报废专家”创始人赖晓凌建议,可借助网络统一平台,引导车主通过网络平台将报废汽车提交到正规的拆解企业,缩短中间环节,逐步淘汰黑市“黄牛”。

三、麻袋是属于什么垃圾

麻袋是属于什么垃圾

麻袋是属于什么垃圾,现在都倡导垃圾分类了,所以我们要知道有些东西是属于什么垃圾,并且做好分类,这样才会让城市更加的文明,那麻袋是属于什么垃圾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麻袋是属于什么垃圾的相关文章,一起来看下吧。

麻袋是属于什么垃圾1

目前常见垃圾分类

麻袋是属于什么垃圾

从国外各城市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来看,大致都是根据垃圾的成分构成、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来进行分类。如德国一般分为纸、玻璃、金属和塑料等;澳大利亚一般分为可堆肥垃圾,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日本一般分为塑料瓶类,可回收塑料,其他塑料,资源垃圾,大型垃圾,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有害垃圾等等。

麻袋是属于干垃圾。

其它(干垃圾)

其他垃圾(上海称干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及果壳、尘土、食品袋(盒)。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大棒骨因为“难腐蚀”被列入“其它垃圾”。玉米核、坚果壳、果核、鸡骨等则是餐厨垃圾。

卫生纸:厕纸、卫生纸遇水即溶,不算可回收的“纸张”,类似的还有烟盒等。

餐厨垃圾装袋:常用的塑料袋,即使是可以降解的也远比餐厨垃圾更难腐蚀。此外塑料袋本身是可回收垃圾。正确做法应该是将餐厨垃圾倒入垃圾桶,塑料袋另扔进“可回收垃圾”桶。

果壳:在垃圾分类中,“果壳瓜皮”的标识就是花生壳,的确属于厨余垃圾。家里用剩的废弃食用油,也归类在“厨房垃圾”。

尘土:在垃圾分类中,尘土属于“其它垃圾”,但残枝落叶属于“厨房垃圾”,包括家里开败的鲜花等。

麻袋是属于什么垃圾2

为什么要倡导垃圾分类

“分”就是“减”

我国人口规模庞大,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堪称巨量。根据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2015年提供的数据,我国人均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440千克,并以每年8%-10%的速度与增长。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城市垃圾处理能力不足。

以北京市为例,据北京市城管委主任孙新军介绍,现在全市每天会产生将近2.6万吨的生活垃圾,人均每天1.1公斤。目前北京有29个垃圾处理终端设施,都在满负荷运转。

据统计,垃圾分类可以使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减少三分之二,有利于改善垃圾品质,使得焚烧(或填埋)得以更好的无害化处理。

以垃圾焚烧为例,分类能助力焚烧处理做得更好,可起到减量(减少垃圾处理量)、减排(减少污染排放量)、提质(改善燃烧工况)、提效(提高发电效率)等作用。

北京环卫集团南宫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是北京第五座生活垃圾焚烧厂。在一个深28米、能容纳1万吨垃圾的'垃圾储仓里,两个巨大的抓斗起降张合,不断将垃圾投入2个温度在850℃以上的焚烧炉中。这个焚烧厂每天能“吃掉”1200吨的生活垃圾,并“吐出”约35万度电。

负责该焚烧厂的北京环卫集团南宫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满昌告诉记者,“生活垃圾分类后,垃圾热值能提升20%以上,大大提升了垃圾焚烧的发电量,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一方面垃圾焚烧厂在环保排放控制方面的压力会降低,另一方面再生能源转换率会进一步提升。”

光大证券环保团队认为,垃圾分类将进一步推动提高焚烧热值,幅度为30%-40%,若以0.4元/度上网电价计,垃圾焚烧项目盈利将提升15-20元/吨;同时垃圾分类还将控制二恶英排放,分类后二恶英排放降幅可达80%。

“一股脑”的难点和突破点

在北京,虽然多数小区的垃圾桶都贴有垃圾类别标识,但是大部分居民对于生活垃圾几乎都是混装处理,不会进行分类。不少居民表示:“反正垃圾车都是一股脑全部运走,分类了也没用。”

这样的现象和心态十分常见,在北京市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看来,一方面,当前“混装混运”现象影响了居民开展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居民垃圾分类不到位,也影响了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的效果。由此易形成垃圾投放主体和收运主体之间互不信任、互相推责的恶性循环。

那么这样的循环给如何破解呢?其实,垃圾分类的全部工作分为4个环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郝志兰所说的恶性循环主要发生在前三个环节。

袁满昌介绍,以他从事环卫事业多年的经验来看,目前北京已经在体系上做好了垃圾分类的准备,特别在分类处理的环节,各类垃圾都能得到合理的处置。而“混装混运”的现象在垃圾运输车辆升级换代以后也能得到很好的处理,“这个问题都不大,难点还是在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环节。”

郝志兰表示,垃圾分类尚未成为居民的普遍行动和生活习惯。民意调查显示,北京居民对垃圾“四分类(厨余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知晓率达到了80%,但是居民分类投放的自觉性和参与率仍然较低,对厨余垃圾的准确投放率仅有2成。居民垃圾分类还处于“理念上认同,行动上滞后”的阶段。

据了解,目前在北京市30%的街道、乡镇已创建了100个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孙新军表示,2019年示范片区覆盖率要达到60%,覆盖200多个乡镇街道。

实际上,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还处于制度覆盖推广上,与实际覆盖差距较大。

“我们从市城管委提供的开展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工作小区名单中随机抽查了7个区的12个居民小区,其中厨余垃圾分出率较好的5个小区,基本靠的是‘绿袖标’的现场督导和二次分拣,人力成本较高。垃圾分类如果没有更加广泛的群众参与,就会出现‘试点成功,推广困难’的现象。”郝志兰表示。

6月19日,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的垃圾回收人员将垃圾运回垃圾房,进行集中分类整理。

“罚”不是目的

2017年以来,上海、厦门、西宁、广州、深圳、重庆、太原等地分别发布了垃圾分类地方性立法。

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在全国进行20多年倡导工作后,上海率先将垃圾分类纳入法治框架。在条例中首次明确对生活垃圾全流程进行分类,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相应法律责任等。比如,个人如果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款2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可罚5万元。

北京的垃圾分类工作也在提速。孙新军表示,《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经列入2018-2020年立法规划。新修订的条例将不光对单位,也将对个人明确垃圾分类责任,以立法方式使软约束逐步“硬起来”。下一步,北京市还将健全日常执法检查,逐步覆盖至居住小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组织分类或分类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的单位,要移交执法部门处罚;同时还要逐步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

全国性的立法也提上日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6月25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进行了专章规定。草案提出,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曾召开垃圾分类工作座谈会。会议强调,要多措并举推进下阶段垃圾分类工作。加快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完善垃圾分类技术设施标准,加强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加强法制建设,通过立法加强源头减量,提升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

参考资料:锂矿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