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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回收 2024-09-30 18:20:05

废旧金属材料回收(金属回收条例)

一、废旧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金属金属节约资源,材料保护环境,回收回收保障公用设施安全,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废旧法规的金属金属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材料制定本条例。回收回收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条例是废旧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金属金属经过回收、材料加工处理,回收回收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条例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固体废物。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报废汽车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管理,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作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回收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保障回收管理工作经费。第五条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供销合作社分别受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未设立供销合作社的区,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接受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市、区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部门以下统称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管理等工作,并对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规划、工商行政、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第六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制定并督促会员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工商行政、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

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应当与本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相衔接。

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中有关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建设,应当纳入农村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第八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中,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还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公安部门备案。

本条例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军事、市政等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建立服务和管理网络,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招用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为其招用的人员制发统一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标识。第十条设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布局要求,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是指具有再生资源集中存储、分拣、整理或者初加工和交易等多种功能的场所。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符合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布局要求,并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

禁止违反前款规定批准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禁止设立的具体地点和区域,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二、什么样的废品禁止回收 法律禁止回收的废品

近日,龙岗区环保水务局局提醒所有再生资源回收站按照规定对废品回收严格把关,危险废物一律禁止回收。废品老板们注意啦!下面这五类固废,废品收购站点一律禁止回收!

一、废弃危化品容器:天那水容器、油漆桶(水性漆除外)、机油桶、农药以及其他不明化学物质的化学制品容器和包装袋。

二、医疗废物:注射器、药瓶、药品以及被污染的塑料包装。

三、易造成污染物质:线路板边角料、废柴油汽油桶、废旧电池。

四、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及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器械。

五、家庭废弃物:杀虫剂喷雾罐、药瓶和药品、废旧电池。

上述五大类废品的回收、分拣、加工、打包和销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没有资质回收、处置上述废品,不止会面临罚款,可能还会受到更严重的处罚。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化品储存、销售不符合规定等可入刑,未依法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可入刑。

因此各位废品回收老板们如果遇到这几类固废,一定不能回收!

附报道:

注意!这些危险废物一律禁止回收!

2018年8月以来,龙岗区启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区回收站点逐一排查,严格把关危险废物处理。

近日,记者从龙岗区环保水务局获悉,部分违规储存危险废物的站点已经按照规定完成整改。该局提醒所有再生资源回收站按照规定对废品回收严格把关,危险废物一律禁止回收。

废品回收站点在选址、回收类型,以及是否对废品从事再生资源拆解和加工利用等很多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标准。龙岗区环保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再生资源回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废弃危化品容器、医疗废物、线路板边角料、废旧电池、放射性物质等类型的废物一律禁止回收。

二是如果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在回收经营基础上再开展分拣、加工然后打包和销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面对托运过来的危险废物,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及时分辨并拒收,交由专业机构处理。”他说。

此外,龙岗区环水局还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探索规划一系列可行性做法,提升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整治力度。如对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并开展职业教育,向从业人员发放“明白卡”,用最直接的方式向从业人员说明哪些物品可以收集、哪些不能收集,哪些危险废物会引发重度污染要高度重视等。

三、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废旧物资回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废旧物资管理规定》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一、《废旧物资管理规定》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规定。

国家对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于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多渠道回收制度,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入规范的回收处理渠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和资格许可制度,由获得处理资格的企业对该《目录》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处置;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征收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规划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扩展资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四、法律规定哪些为禁止回收的物品

禁止回收的黑名单包括:无核发来源证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其他市政、电力、电信、消防等专用物品,以及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电线、电缆这样的物品,回收时,必须要有报废证明,如出售者无法提供报废证明的,废品站不得回收;同时,废品站还须将报废证明上缴公安部门存档。

法律分析

不可回收物指除可回收垃圾之外的垃圾,常见的有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如果皮、菜叶、剩菜剩饭、花草树枝树叶等。还有就是有害的,有污染的,不能进行二次分解再造的都属于不可回收垃圾。例如有以下几种都不可回收。

1.废弃危化品容器:天那水容器、油漆桶(水性漆除外)、机油桶、农药以及其他不明化学物质的化学制品容器和包装袋。

2.医疗废物:注射器、药瓶、药品以及被污染的塑料包装。

3.易造成污染物质:线路板边角料、废柴油汽油桶、废旧电池。

4.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及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器械。

5.家庭废弃物:杀虫剂喷雾罐、药瓶和药品、废旧电池.上述五大类废品的回收、分拣、加工、打包和销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参考资料:溶剂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