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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选矿 2024-09-30 18:42:10

废旧电池处理资质厂家(甘肃废旧电池回收资质)

一、废旧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上市公司

1、电池电池天奇股份00200917年12月,处理厂与无锡金控启源签订《天奇循环产业并购投资企业合伙协议》,资质资质共同出资设立天奇循环。甘肃合计出资7亿元,回收公司出资1亿元,废旧废旧旨在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控股金泰阁-专注于废旧锂离子电池回收企业。电池电池

2、处理厂国轩高科002074子公司安徽金轩主要从事动力锂电,资质资质特别是甘肃磷酸铁锂、锰酸锂为正极的回收锂离子电池的回收子公司甘肃金轩主要从事动力锂电,特别是废旧废旧含镍钴废旧锂离子电池的回收处理。

3、电池电池上汽集团6001042018年3月22日,处理厂上汽集团与宁德时代签署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记者了解到,此次双方拟进一步深化合作,探讨共同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将联手打造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闭环。

4、*ST猛狮002684天津猛狮创新科技,采用自动化拆解设备拆解电池包,实现退役电池包到电池模块、电池模块到电芯的自动化拆解,并通过信息追溯管理系统将与生产有关的基础信息、物料、品质、设备等进行管理,还支持云端存储,保证了动力电池安全、高效、环保地拆解回收再利用。目前,天津猛狮已具备5000吨的废旧电池处理能力和140MWh的梯次制造能力。

5、厦门钨业6005492017年8月份,公司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向赣州豪鹏增资7884.87万元,增资后,公司持有赣州豪鹏47%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赣州豪鹏主营业务为利用废旧新能源动力汽车电池及镍氢,锂电池生产高纯度电池原材料,是专业从事二次电池再生资源回收及加工利用的新型环保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占地面积88亩的现代化废旧电池回收基地,江西省首个废旧电池回收工程示范中心,包含首条动力电池拆解示范线及废旧电池电子产品回收示范线。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未来动力电池回收和梯次利用将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本次增资有利于公司快速做大做强二次资源回收产业。

6、富春环保0024792018年5月份,公司拟与多方共同投资杭州万石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亿12,960.00万元,其中有限合伙人富春江集团认缴出资5,832.00万元,有限合伙人富春环保认缴出资5,184.00万元。公司本次参与投资的产业投资基金拟专项投资于上饶市鼎鑫金属化工有限公司,鼎鑫化工的商业模式是基于资源循环利用理念,通过收集废弃钴镍资源及废旧锂电池正极材料,运用湿法再制备循环技术,循环再造电池级硫酸钴,碳酸锂,并富集镍,锰等产品,实现再生资源的循环化利用。投资基金拟对鼎鑫化工投资的款项将用于新建3万吨废旧锂电池高效全回收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

7、骆驼股份6013112018年3月9日晚间公告,公司与谷城县政府签署框架协议,拟投建骆驼集团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及再生产业园项目,预计总投资50亿元。项目全部达产后,将形成年回收处理约30万吨废旧动力电池的能力及相应的正极材料生产能力。

8、格林美002340动力电池回收龙头,拥有三元前驱体3.5万吨、四氧化三钴1.2万吨、正极材料1万吨产能。公司通过多次定增,形成10万吨三元前驱体与6万吨正极材料的远期产能,折合金属钴产能约2万吨;先后与110多家车企、电池企业签订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协议。

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置等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产品目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编制。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第六条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限速装置;

(四)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第七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产品目录。第八条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九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一条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除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十三条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第十四条已领取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损坏的;

(三)车辆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

(四)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

(五)车辆灭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形。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参考资料:移动式破碎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