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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回收 2024-09-30 22:22:35

江西废旧电瓶回收厂家电话(南昌的废旧电池怎么回收)

一、江西旧电C1驾驶证骑无牌电动自行车怎么处罚

关于电动车,废旧还没有全国性的电瓶电话的废管理法规,各地不一样,回收比如:广州、厂家池北京有禁止电动车上路的南昌规定,但是江西旧电很多电动车仍然上路,属于禁而不止。废旧强制性禁止必然招到老百姓及生产厂家的电瓶电话的废抵制,

可以参考下列城市对于电动车的回收管理办法:

随着电动车的日益增多,强化管理已成必然,厂家池这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南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重要意义。江西旧电目前,废旧我国已有许多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电瓶电话的废结合各地道路交通实际,制定出了符合当地民情的电动车管理办法(2011年)。

江苏——10月底前,重新公布全省准予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名录

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监管,严禁生产超标车,车身必须刻制编码、粘贴编码标签,10月1日起一律带牌销售

加强电动自行车备案、注册登记、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

繁华路段,试行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

外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需进入江苏市场的,要严格审核

建议取消限速线、增加防盗及自动限速设施

经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于2011年9月8日正式下发。

《意见》规定2011年10月底前,重新公布全省准予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名录。自11月1日起,凡不在新公布企业名录的,一律不得生产电动自行车;严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责任,监督生产企业将编码刻制在车身易于查验处,并在车身相关部位不易损毁处粘贴至少4张与刻制编码一致的编码标签,以防非法改拼装。自2011年11月1日起,不按规定刻制编码、粘贴编码标签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对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继续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外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需进入江苏市场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列入《备案表》予以公布。凡不在《备案表》中的产品,一律不得在本省市场销售,公安部门一律不予登记上牌。

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省实行新车带牌销售制度。在城区部分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繁华路段,试行同时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促使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尽快淘汰。

广东——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

十项违章将被罚款50元

10月1日开始,新修订《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实施,对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类似车辆的检验登记、上路行驶有明确规定,号牌行驶证将全省统一。广东将在一年之内出台电动自行车检验方法。

《条例》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但具体检测措施尚未出台。《条例》附则中界定,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检验办法由省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罚款50元。将会被罚款50元的违规行为还包括:逆向行驶;醉酒驾驶或驾驭;违反规定载人或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天津——率先实行非机动车的“实名制”销售

每辆电动车将拥有一个唯一的15位编码“身份证”

2012年1月1日,天津市将在全国率先实行非机动车的“实名制”销售,市民购买自行车、电动车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凭身份证和发票享受到上牌、入网等一次性服务。同时,市民现在使用的非机动车,也要在今年年底前,补充办理完上牌和登记手续。

明年1月1日开始,每辆出厂的自行车、电动车将拥有一个唯一的15位编码,它从车辆出厂、销售一直伴随着车辆。实行实名制购车后,它也将随着车辆进入主人家中,这个“身份证”也将成为证明车辆来源的关键证据。

昆明——超标车不能登记,报废期5年

无牌无证上路,查到就扣车

附载人员年龄放宽到16岁

登记领证很便捷仅收10元工本费

《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从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对于市民争议最大的“动自行车限速20公里/小时”的规定已经弱化,而是通过对整车重量的限制来规范;同时,超标车到了5年的报废期再上路,交警查到后将强制报废。对于驾驶无牌无证、功率达到摩托车范畴的电动车上路,除扣留车辆外,如果驾驶人没有F照,还将按照“无证驾驶”处理,即拘留15日、罚款1800元。购买符合国标的电动车,登记上牌,合法上路,不设报废年限。这是对使用国标车的鼓励。

同时,《规定》为方便学生出行,对国家法规有所突破。除了规定年满16周岁才能骑行电动车外,规定中明确,“电动车可附载一名16周岁以下人员”。这比《交通法》“12岁以下”的规定有所突破,为学生出行做到了交通工具的无缝对接。

福州——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允许登记报牌

电动自行车登记只收牌、证工本费

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禁止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

2010年5月底,福州市政府法制办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已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各地只能遵照执行,无权擅自调整。《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只限于五城区。

办法首先强调了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

同时凡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允许登记报牌,上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阶段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管理措施。

《管理办法》还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即:1、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购买者可予以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目录登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不得销售3、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负责回收废旧电池等。

海口——超标电动车2年“缓刑”

编制产销登记目录

驾驶超标电动车要有摩托车驾照

非机动车道上限速15公里/小时

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年龄不限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与品牌等。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限速15公里/小时,在普通车道上限速20公里/小时。驾驶人年龄必须超过16岁,可以随车搭载最多一人。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不按照相关法律条例骑行的将依法处以罚款。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驾驶人须有摩托车驾照。

南昌——9月1日起,禁止超标车辆上路

政府对主动报废超标车辆的车主予以一定经济补偿

截至目前,南昌市共有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燃油助力车79211辆。按照规定,这批车辆今年9月1日起禁止上路,违者将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考虑到车主的经济损失,政府对主动报废超标车辆的车主予以一定经济补偿,其中涉及200元补偿款、200元公交卡,还有150元左右车辆报废残值费。全市6个报废办理点,办理车辆提前统一报废补偿的时间自7月10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后因前来申请报废的超标车数量众多,为了满足市民的报废补偿意愿,南昌市交管局延长报废补偿期限三天。

从9月4日起,超标车禁止在南昌的部分区域骑行,若上路行驶将被交警收缴。同时,9月4日之后,超标车仍可进行报废,但政府部门规定的补偿金将不予发放。

宜昌——9月1日前购买的登记注册、申请办理非机动车号牌

9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车可办理机动车临时牌证

9月1日后购买的超标车不得上路

9月1日,宜昌交警部门宣布,9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在10月1日前进行登记注册、申请办理非机动车号牌,9月1日后购买的在1个月内申请办理。而超标的电动助力车在9月1日以前购买的,可办理机动车临时牌证,9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不得上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牌除了填写完整的《宜昌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申请表》外,还要签订承诺书,认同超标电动车过渡管理措施,保证2013年10月1日后不再使用办证车辆上路行驶,在过渡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同时须购买机动车交强险。

宜春——非超标车上牌13元

超标车上牌313元

根据《宜春市中心城区超标电动自行车。燃油机助力自行车临时通告管理办法》,超标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在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11月30日申请办理临时通行号牌及相关证照,逾期不再办理。

超标电动车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及相关证照,收费标准合计为313.00元,具体细目如下:

(一)非机动车临时登记证工本费1.00元/本(含塑封);

(二)非机动车临时通行号牌(防伪反光)32.00/副;

(三)办理轻便摩托车驾驶证(F证)费用200.00元;

(四)购买法定交强险80.00元。

注: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非超标)号牌费只需13元。

南京——无牌电动车上路被扣车处罚

电动车转手须进行信息登记

今年4月起,南京市对电动车集中上牌,7月1日开始,无牌电动车上路被扣车处罚。《意见》要求,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权转移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车主必须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如果车辆合格证和来历凭证被损毁或遗失,又排除非法改拼装、盗抢嫌疑的,公安部门可以重新对其注册登记。

武汉——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即《办法》实施后,只有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才能予以登记,未列入目录的不予登记;所有的电动自行车都应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这一制度对今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十分重要,将从最大程度上杜绝超标车上牌,并逐步淘汰在用超标车。

镇江——实名销售登记制度

镇江市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要会同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工作的通知》要求,督促自行车经销商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如实填写随车由生产企业统一印制的《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车辆的式样、规格、型号、颜色、编码等相关信息。

深圳——“禁电”变“限电”特殊行业可持标上路

对部分区域和路段实施了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措施

深圳市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为主、“禁止”为辅的策略:即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区域、路段、时段通行,交警部门可以在主要城区、繁忙路段和时段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以保障交通安全;对超过国家标准(最高时速20公里、车重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则禁止上路通行(公安部、工信部等四部委最近联合发文,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进行整顿,限期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对有特殊需要的邮政、快递、公用设施抢修业务,可以由交警部门核发专用标志上路通行。

珠海——加大处罚力度,由500元提高至2000元

10月1日起,珠海市将施行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新条例规定对驾驶电动车上路这一行为的罚款是以往的4倍,由500元提高至2000元。

————综上可以看出,各地管理规定和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要注意,除了对符合条件的车型要求注册登记外(即上牌照),只有海口和宜春等城市规定了驾驶资格要求,那就是要求有摩托车驾驶证。有了驾驶资格要求,就存在驾驶车型不符的问题了,也就是说在这两个城市,是可以按照“准驾车型不符”,扣你的C1驾照12分,并处200-2000元罚款。

如果在没有驾驶资格要求的城市,只能按照电动车没遵守规定注册登记的标准处罚,不能追究驾驶资格的责任,因为你没有要求具备某种车型的驾驶资格,因而就不能扣分。

二、电动车上牌强制买保险该怎么办

电动车上牌强制买保险该怎么办?

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当地规章制度,主动上保险

拓展知识:电动车如何买保险、《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一、电动车如何买保险

1、投保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是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牌登记的电动车;

2、被保险人必须为年满16周岁以上、是保险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

骑车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保障被保险人在驾驶合同确认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包括医疗赔偿、死亡赔偿、残疾赔偿。

二、《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城乡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规划设置停车场地,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提供条件。

第六条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鼓励生产和使用新能源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产品目录)。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纳入省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本市不予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

禁止销售、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对其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责任;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回收设施,回收所销售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维修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和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对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登记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予以登记。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不予登记。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或者合格证遗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凭本人书面说明和单位、居(村)委会或者社区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申请表示范文本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合理设置登记点、简化办理手续,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历的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部位。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

第十八条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该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证、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对需要补领登记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补发登记证;对需要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号牌。

第二十条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信息采集、拓印编号、补领或者换领登记证、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申请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信息进行采集,并实行档案管理。

第四章通行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通行。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随车携带登记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三)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制动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四)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五)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六)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

(七)不得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等骑行;

(八)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九)不得牵引动物及其它车辆;

(十)不得醉酒驾驶;

(十一)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单手扶持行驶;

(十二)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三)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电动自行车停放地点,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鼓励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已设立充电场所的,其管理者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做好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八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

(二)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

(三)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处三十元罚款;

(二)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暂扣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十元罚款;

(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二十元罚款;

(四)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的,收缴牌证,并处五十元罚款;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三十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八)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罚款;

(九)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处二十元罚款;

(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超出规定的,处二十元罚款;

(十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暂扣车辆,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的,处十元罚款。

对拼装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暂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违法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不予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的;

(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的;

(五)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其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机制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