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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浸出 2024-09-30 18: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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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第三条在深圳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并逐步规划落实再生资源专用场地,为商业区和居民区规划配套再生资源回收点(以下简称回收点),引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再生资源专用场地包括政府专门规划确定的再生资源分拣场所和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临时场所。政府专门规划的再生资源分拣场所的用地性质不得随意改变。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专用场地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国土管理部门确定辖区内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的临时场所。

市、区及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贸工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政策,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经营者登记注册和年度检验工作,查处超范围经营;

(三)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对强买强卖、黑恶势力介入、收购和贩卖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整治和查处;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无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活动;

(六)安监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

(七)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再生资源集中分拣专用场所规划用地工作;

(九)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规划用地落实工作,并按用地类型办理相关手续;

(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租赁场所是否与登记或者备案的用途相一致,是否存在未经登记或者备案擅自扩大租赁面积经营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部门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其他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预留再生资源回收点所需场地,可以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回收点所需场地,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回收再生资源;不能提供回收点所需场地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废料中的再生资源。

回收点的登记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可以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环保许可;

(二)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三)位于专用场地、工业用地内或者工业厂房的地面一层。

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文件。第八条公园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内不得开设回收站。

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再生资源拆解和加工利用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活动。

城管、水务、安监、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条上述两款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查处。

参考资料:自动化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