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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破碎机 2024-09-30 18:43:03

金属回收(浙江本地金属回收中心)

一、金属金属郑州哪里回收废旧手机和电池

手机电池中包含具有提取价值的回收回收钴,不应简单的浙江中心分类或填埋处理

据权威数据,截至2002年9月,本地我国手机用户已近两亿。金属金属通常情况下,回收回收一部手机在其使用寿命内可以配置二至四块手机电池。浙江中心这样算来,本地两亿部手机需要的金属金属电池数量是个多么庞大的数字!

此外,回收回收手机更新换代十分频繁,浙江中心并且几乎每一种手机都有特定的本地手机电池与之匹配。一部手机被淘汰后,金属金属包括手机电池在内的回收回收所有配件就会被全部“抛弃”。如果一块、浙江中心十块、千块废旧手机电池的随处乱扔对环境还不会造成太大的危害,那么一亿块、十亿块呢?

河南省人大代表、郑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科学室主任孙中党说,旧款手机(指彩屏手机以前的手机机型,这种手机的更新可能性最大)电池分为三种:镍镉电池、镍氢电池和锂电池,新款手机多采用锂电池。但不管是哪一类手机电池,其中都含有可对环境造成危害的金属元素。但是,和普通电池不同的是,手机电池中还包括具有提取价值的钴。所以,针对废旧手机电池的处理,就不应该只是像对普通电池那样做简单的分类和深埋处理,而应进行积极的回收。各个厂家手机电池上标注的可回收符号,也说明这种电池是被鼓励回收的。

数量庞大处理落伍

在郑州市的绿城广场、迪信通、东信客户服务中心、诺基亚维修中心等地,记者随机采访了50位市民。其中93.75%的人被问到废旧手机电池的处理时,都茫然地摇头,他们中又有80%的人表示,最终会将废旧手机电池像普通垃圾一样丢掉;另有6.25%的人表示会把电池连手机一起卖给回收者。

当记者追问,如果设有专门的废旧电池回收装置,你是否愿意主动把废旧电池投放进去时,62.5%的人表示愿意;12.5%的人表示若有一些奖励措施可以考虑去投放;另有18.75%的人说,如果回收装置多且方便,愿意随手投放。

目前郑州二手手机的回收市场十分热闹,随处可见手持“手机回收”招牌的小贩。那么这个市场能否“收留”废旧手机电池呢?记者询问了中原路上10位回收旧手机者,其中9位说废旧电池没什么用处,不愿意收购单独的手机旧电池,只有1位自称是专门收购手机旧电池的表示愿意收购,但只要几种比较好卖的“靓货”。

回收二手手机的小贩不愿回收手机电池,那些手机经销商、代理商是否愿意回收废旧手机电池呢?在郑州大学北门附近的一些手机店里,当记者询问销售人员“是否回收废旧手机电池”时,绝大多数人给出了奇怪的眼神,有人甚至反问:“废旧电池当然是扔在家里了,从来没有听说要回收的。”还有销售人员说,从来没有碰到过顾客问这样的问题,所以他们也就没有想过要回收这件事。

在整个采访中,记者只发现有两家店愿意回收废旧手机电池,一家是中国移动通信二七路一家营业厅,他们表示可以用废旧的电池抵20元,但前提是要购买本营业厅的手机电池。另一家是诺基亚手机维修部。然而,遗憾的是,在这家维修部里的一个标明“手机回收、电池回收、充电器回收”字样的回收箱内,里面塞的全是零食的包装袋,没有任何手机及其配件,并且这个箱子看上去已经很久无人问津了。

从记者以上的调查可以看出,目前我们身边废旧手机电池的“归路”多数是垃圾中转站,还有一部分会随旧手机流入不法商贩手中,重新翻新后,再上市坑骗消费者。

缺乏正确回收方法

记者采访环保部门时,得知废旧手机电池中包含具有提取价值的金属元素。但是,由于缺乏正确的回收方法及没有完全建立回收渠道,废旧电池的回收还存在很多问题。

据郑州市环保局信息中心的王先生介绍,郑州市最早的电池回收是由郑州市环保局来负责的,但现在由环卫处负责电池回收事务。环卫处会将电池(所有种类)运往一个深坑,进行填埋处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有关处理废旧手机电池的政策。另据了解,国内有些电池厂也开始回收废旧手机电池,但“去向”各异:他们有的将旧电池重新包装后再卖出去;有的用酸提取稀有金属,但这种不正确的方法,实际上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

有报道称,1吨废旧手机电池可以制造1.5万块假手机电池。面对这样一个庞大市场,各种不知名的地下“手机电池黑厂”应运而生,消费者时常能碰到用劣质手机电池将原装手机电池替换的造假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了。

用产品责任制促进手机电池回收

基于环保的考虑,目前已有手机生产商开始在我国逐步回收废弃手机、配件及电池。

郑州市中原路诺基亚维修中心的工作人员说,目前诺基亚在中国近百个城市设置了160多个专门的回收箱,回收的废弃手机从上海集中运往新加坡,电池则运往法国,交由专业公司回收处理。

各地对废旧手机电池的回收也有经验提供给我们。浙江移动推出了“绿色环保废旧手机、电池回收行动”,每一部废旧手机或废旧手机电池都可以换到50分钟本地通话费,话费直接充值到移动用户手机中。回收的废旧手机、手机电池由移动公司交给相关厂家回收再利用。

上海则出台了《产品责任制在废弃物管理中的应用》的规定。该规定称,“谁产生、谁付费”应该成为污染治理的原则,即在废弃物的处置和管理中,废弃物的产生者应当承担起废弃物污染的治理责任。

郑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科学室的孙主任说,将产品责任制应用于多种废弃物管理中的做法,目前在国际上十分被认可,其应用范围包括包装废弃物、电子电器废弃物、废电池等。如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采用的是“应用产品责任制,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再生和处置”的方法;日本则采用强制回收的方法,规定电池生产厂家回收电池的比例;美国于2002年正式启动了包括手机在内的废旧家电产品的循环再生计划。

据了解,国家已经着手强制回收各种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的工作,其中正在制订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将填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白。

二、浙江经济怎么了

优势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经济发展速度一直居各省前列。据统计,1978-2001年,浙江GDP年均增长率高达13.3%,由124亿元猛增至6700亿元,经济总量在全国的排序由原来的第12位迅速升至第4位,人均GDP则由全国第16位升至第4位。尤为可喜的是,1997年后,我国经济增长率逐年走低,而浙江经济虽也有回落,但仍然保持两位数的高速增长(1998年较上年增长10.1%,1999年较上年增长10.0%),出口增长更高(1999年全年增长18.5%,今年1季度的增长率高达55%)。2001年浙江国内生产总值已达6700亿元左右,2002年人均GDP预计可达2000美元,高出全国平均水平近一倍。如今,浙江经济表现出的旺盛活力,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有人称之"浙江现象"。以经济学的观点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领先于其他地区,必然是其较好地发挥了比较优势的结果。本文即试图从比较优势分析的角度来探讨"浙江现象"产生的原因。

经过大量的实证分析后,笔者认为,浙江与邻近沿海发达省份及全国相比,在劳动力、环境、市场扩大、特色产业和企业经营机制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具体分析如下:

一、浙江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

劳动力资源也称人力资源,是国民经济的根本要素,是构成社会经济运动的基本前提。在现代社会,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因此成为各地区比较优势的一项重要指标。诚然,浙江的劳动力资源充沛,但在我国劳动力资源普遍充足的大环境中显不出比较优势。浙江在人力资源上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即人口自然增长率较低、人口综合素质较高。1989年浙江人口自然增长率为8.79‰,仅稍高于沪、京2个直辖市,是省区中最低的。1999年则为4.29‰,高于沪(已出现负增长)、京、津、辽、苏,列全国倒数第6位,在省区中列倒数第3位。人口自然增长率较低减轻了人口负担和就业压力,对经济发展有利。虽然浙江人均受教育程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浙江开发历史早,文化积淀深厚,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在全国居较高水平。相对于外省人而言,浙江人更具有崇学、敢闯、聪慧、勤奋、互助、务实等优秀素质。其优势突出表现在浙江人对现实环境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并勇于创新。江浙沪历来为我国科技人才最密集的地区。国内40%以上的科学家均出于此。根据《中国科学家传略辞典》按籍贯统计,每百万人所涌现的著名科学家,上海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22倍,浙江为4.15倍,江苏为3.49倍。特别是宁波,不仅以出商界巨子闻名于世,还是名冠全国的"院士故乡"。目前,宁波籍院士占全国1/16,在全国所有城市中位居第一。仅一所效实中学就出了13位院士,在全国未闻其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肯动脑筋肯吃苦又富冒险精神的浙江人,边干边学,素质提高更多地倚仗于"来自课堂外的学习"。在改革的实践中,涌现出滕增寿、冯根生、颜阿龙、鲁冠球、宗庆后、南存辉、陈金义等一大批勇于创新,精明且善于把握机会的知名企业家。这些企业家的存在是浙江经济腾飞极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二、浙江环境的比较优势

环境资源直接影响人们选择定居点,企业选择区位,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一般认为,区位、资源、经济和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硬环境,社会、政|治、政策和法律环境为经济发展的软环境。以下仅对浙江的硬环境作简要分析。(一)区位环境,浙江的区位优势十分明显。首先,滨海居中的地理位置,既利于对外交往,又利于向内扩展。而且,紧邻上海这一全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商品、资金、技术、信息、人才"五流"及产业扩散方面自然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加上北南两边邻省江苏和福建均为全国经济增长领先省份,可充分发挥集聚效应,互相支持,共同发展。(二)资源环境<BR>尽管就矿产资源和耕地资源而言,浙江是典型的"资源小省",但浙江在港口、海洋和气候资源等方面却具有突出的比较优势。浙江地处祖国东南沿海的中部,港口众多,腹地宽广。改革开放后,港口建设速度加快,至1999年底,全省沿海港口已达58个,泊位600多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39个,深水泊位数占全国8%。宁波已跃升为全国第二大港。今年截止11月8日,宁波港的吞吐量已达1亿吨,成为国内仅次于上海的,吞吐量逾亿吨的世界级大港。而且舟山、温州、乍浦、海门等港规模日益扩大,且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BR>浙江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能源资源在全国居领先地位。浙江海域历来是我国最大的渔场。1999年,浙江的海水产品产量为389.4万吨,居全国第3位;浙江海洋捕捞渔获量高达331.2万吨,仅次于山东的332.5万吨,居全国第2位(表1)。紧靠浙江的东海陆架盆地是一个有着良好开发前景的油气资源区,目前正在勘探开发之中。表1:我国重点省份海水产品和海洋捕捞产量单位:万吨地区浙江福建山东广东辽宁其他地区<BR>海水产品产量 389.4 448.5 602.3 355.4 296.9 275.0<BR>海洋捕捞产量 331.2 206.7 332.5 194.5 157.7 275.0捕捞量占全国% 22.1 13.8 22.2 13.0 10.5 18.4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BR>浙江虽然耕地面积少,农业却一直领先于全国。除了浙江农民吃苦耐劳,素有精耕细作的传统外,与这里农业气候条件优越也是分不开的。浙江处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水热资源丰富,为农业发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条件。(三)经济环境<BR>浙江开发历史悠久。隋唐时期即已成为全国居优势的经济区域,至今依然。特别高的经济活动效率,使浙江发展的经济基础在全国处于高水平。由于浙江是全国市场经济发育较早的省份,多年前经济实力即已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而且民间的投资意识很强,在市场竞争中已取得一定的先发优势。<BR> 1999年,浙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28元,仅次于沪、京、津3个直辖市,居全国第4位;浙江农村人均收入3948元,仅次于沪、京2个直辖市,高居全国第3位。浙江1997年即已成为全国第一个消灭贫困县的省份,目前的人均居住面积居全国第一。<BR>虽然由于资源和战备方面的原因,解放后国家对浙江的投资极少,然而,浙江民间的投资意识很强。自1982年以来,非国有投资年均增长28.6%。1999年,全省民间投资额达1214亿元,超过建国前40年浙江全社会投资的总和,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62.0%,高居全国第一(表2)。</P><P><BR>表2:部分沿海省份及全国民间投资情况表地区浙江江苏山东广东全国<BR>民间投资额(亿元) 1214.06 1389.10 1167.96 1710.45 13906.95<BR>占全社会投资比重(%) 62.0 56.9 52.6 58.2 46.6<BR>资料来源:2000.11.29.《中国信息报》<BR>(四)生态环境<BR>生态环境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浙江山青水秀,历史上即享有"千岩竞秀、万壑争流"的美名,杭州则被誉为"人间天堂"。解放后,由于几次政策失误,山林破坏严重,80年代以后工业污染又给浙江的生态环境蒙上阴影。但是90年代以来,政府下大力气,增加投入,控制污染,加上具备环境再生能力较强的先天优势,形势明显好转。最新的国家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浙江现有森林面积8309万亩,比10年前增长26.6%,森林覆盖率高达59.4%,比10年前增加了16.8个百分点,名列全国前茅。如今,浙江已是全国著名的竹业大省、花木大省、旅游大省。1999年,浙江的绿化观赏苗木输出量占全国出省量的32%。在昆明世博会上,有一半的花木出自萧山。至今,全省共建有11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6个国家级森林公园、40个省级森林公园。旅游收入领先于全国。浙江在城市生态建设方面也不乏大手笔,如杭州市决定投资60亿,建设"蓝天碧水"工程。<BR>由于浙江的生态环境好,气候条件优越,因而宜居宜游,发展旅游业在全国具有突出的比较优势。<BR><BR>三、浙江市场扩大的比较优势<BR>贸易(包括国际贸易和地区间贸易)是地区经济增长的基础。贸易增长,也就是经济增长在地区之间的扩散。有经济学家认为,地区增长的必要条件是创造出口基础。<BR>西方经济学家丹尼森认为:一个经济体系的增长就意味着企业提供最终产品的市场规模的扩大。只要市场规模扩大,就有机会提高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专业化程度,扩大企业规模。因此,随着市场的扩大与生产和销售规模的扩大,就有可能获得递增的报酬。<BR>浙江是"资源小省",产业结构的特点是"两头在外"(即资源和市场主要依靠省外)。浙江生产的产品有20%销往国外,50%销往省外,仅30%在省内销售。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对商业的尊重是建立良好的商业环境最重要的因素。浙江人历来有重视经商的传统。改革开放初期,农民自发地办起了工业品市场,通过市场调节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使资源趋向合理配置,极大地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浙江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就是商品市场的领先发育,继而引发了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甚至可以说浙江走出了一条"市场大省"通向"经济大省"的独特发展道路。在闯市场的实践中,浙江人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引进来"(在本地大办市场)和"走出去"(出外经商,或创办外地市场),如今浙江省内市场和外地市场的成交额均遥遥领先于国内其他地区。<BR> 1978年以来,各类市场的迅速崛起,成为推动浙江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浙江早已成为全国著名的市场大省。1999年,浙江有商品交易市场4347个,总成交额3606亿元,连续9年列全国第一。义乌的小商品、绍兴的轻纺产品、海宁的皮革、嵊州的领带等商品成交量连续多年稳居全国同类市场第一。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已拥有摊位24350个,成交额已连续8年居全国榜首,成为"中国第一市";绍兴中国轻纺城是亚洲最大的纺织面料交易中心;嵊州领带、诸暨珍珠均占全国交易量的80%。<BR>到1999年底为止,浙江专业市场已在外地开办分市场30个,在国外开办市场3个。漂洋过海办市场,成为浙江农民"赚洋钱"的又一条捷径。至今,浙江在巴西、南非、阿联酋、俄罗斯、匈牙利、喀麦隆、尼日利亚等10多个国家已创办或即将创办自己的市场。<BR><BR>四、浙江特色产业的比较优势<BR>兴旺的各类商品市场为浙江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正是以贸带工、以销促产,市场优势与产业优势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才使浙江经济如此充满活力。浙江发展特色产业有的是在传统优势的基础上推陈出新;有的是原来没有丝毫基础,但产品小而专,投资少、上马快、资金回收快、凭借市场信息灵即可赚钱的轻小型产业。<BR>服装、丝绸、茶叶是最具浙江特色的传统产业。在全国纺织业普遍不景气的大环境中,浙江的服装、纺织业可说是一支独秀。如今浙江服装出口占全省出口总额近40%,浙江服装企业在中国服装双百强企业中"四分天下有其一"。浙江服装业三巨头"茉织华"、"杉杉"、"雅戈尔"同样也是全国服装业三巨头。一省有2个城市(宁波和温州)都一年一度举办"国际服装节",争创服装名城,全国也唯有浙江。<BR>温州和台州地区是全省特色产业发展最有特色,也最成功的地区。温州目前已建有30多个特色工业园区,如龙港的包装印刷、平阳的皮鞋、温州的服装、乐清的低压电器、瓯海的眼镜、永嘉的桥头纽扣等,其产品在全国市场的占有率均在30%以上。</P><P><BR>五、浙江企业经营机制的比较优势<BR>历史上,浙江企业具有"轻、小、集、加"的特点。即轻工业为主、小企业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加工型企业多。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多种所有制成分经济的增加,特色产业的发展,浙江企业的特点越来越表现出"轻、小、民、特"的特点。<BR>浙江第二产业的比重在全国居第二位,属工业领先省份。浙江工业的特点首先表现为轻型工业为主,企业规模小,与市场联系紧密。浙江是工业结构轻型化最典型的省份之一。1999年全部工业总产值中,轻工业占62.8%,重工业只占37.2%,而且相当部分重工业属于轻小型的机电、金属加工业和精细化工业。轻型工业对企业规模的要求较低,因此浙江小企业地位重要。目前全省工业小企业占企业数的99.8%,改革开放以来小企业对全省工业增长的贡献率高达70%以上。<BR>小企业机制灵活,适应现代社会消费需求个性化、多样化的特点,更适合搞专业化分工协作,有利于提高竞争力。如今,浙江的小企业已经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方向发展,加强了专业分工协作,许多产品的生产企业已成为全国最大的生产基地。<BR>浙江工业的特点还突出表现在非国有工业和农村工业比重大,个私经济发展基础好。在1999年全部工业总产值中,非国有工业占89%,其中个私工业占45.6%(表3)。浙江个私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工业总产值、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均居各省、市、自治区首位。在全国最大私营企业500强中,浙江占有数量也列第一。温台地区的工业总产值中,民营经济的比重甚至超过90%。民营经济大多决策迅速、善于抓住市场机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我省赢得了宝贵的发展时机,从而成为全省经济的重要增长点。</P><P><BR>表3:浙江与全国工业不同经济类型所占比例比较(%)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城乡集体工业个体私营工业其他经济类型工业<BR>浙江 10.2 31.9 45.6 12.3<BR>全国 28.2 35.4 18.2 26.1<BR>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浙江年鉴2000》<BR> 1999年浙江第三产业增加值中,非国有经济的比重高达54%;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非国有经济的比重更高达78.3%,比全国平均水平高9.8个百分点。<BR> 1979-1999年,全省工业总产值新增量的78%来自乡镇工业。1999年浙江农村工业占全省工业的比重为76%。乡镇企业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销售产值、利润总额、实缴税金的绝对额和增幅均居各省、市、自治区首位。<BR>近20年来,浙江经济的快速增长主要来源于工业经济的增长。而工业经济的增长是市场带动、农村工业的迅速发展、民营经济的崛起、轻型工业的基础较好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经济制约瓶劲

资源短缺阻碍浙江经济发展

“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钱、正在投资的项目没有地、正在生产的项目没有电。”这句话在浙江企业中广为流传。

据调查,浙江现在可用于工业用地的耕地不足400万亩,按一年使用50万亩的速度计算,8年后浙江的工业用地将告罄;同时,浙江面临着水资源短缺、矿产资源短缺、劳动力资源短缺等一系列瓶颈。

濒临东海之滨的宁波市,甬江、奉化江和余姚江三江贯穿市区,为名副其实的水乡,但事实上,宁波全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1315立方米,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2%,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1750立方米的用水紧张线。据有关部门预测,如今宁波、舟山地区年缺水总量约为6亿立方米,即使到2020年周边地区引水工程和10座水库建成,但因经济一直飞速发展,这一缺口仍将维持在6亿立方米左右,情况相当严峻。

宁波市的缺水形势可以说是整个浙江省的一个缩影。由于缺水,浙江不得不对地下水大量开采,直接导致地面下沉。到2003年底,宁波市的沉降区域总面积达175平方公里,宁波整个市区已成了一个巨大的碟形洼地。浙江省工商联的一份议案中指出,2010年,浙江省水资源需求缺口将达55亿立方米;2020年将上升到67亿立方米。

不仅是水,电力也是如此。国家动能经济研发中心总经济师胡兆光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浙江省的电力短缺最为严重。据统计,从2003年上半年以来,浙江省电力供应短缺问题越来越严重。2004年夏季,全省实际最大电力供应缺口在700万千瓦以上。2004年1月至8月,全省拉限电损失电量达56.6亿千瓦时,占全国的59%。

“不到一个月诸暨城区就涌出了12家自备发电机的经销商,由于供不应求,公司仓库里放了好几年的存货也一销而空。”诸暨市机电设备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电力短缺,去年浙江几乎每家企业,连理发店都自备发电机。在全国百强、浙江十强县(市)的诸暨,全市共有自备发电机约11655台,发电容量26.05万千瓦。

电力短缺等问题已经造成了大量浙江企业迁往外省。2005年初,国家统计局企调总队和浙江企调队对浙江596家企业的迁移问题作了调查。

根据调查,这次调查的浙江省596家企业中,已迁往省外的企业196家、有意向迁往省外的企业74家、省内迁移的企业128家、省内意向性迁移的企业48家、外省迁入浙江的企业150家。总体趋势是向省外迁移。

浙江外迁企业最为关注的前三位迁移因素是:土地资源,认同率为55.6%;电力供应,认同率为45.4%;原材料及能源供应,认同率为42.9%。企业离开长三角的理由都很简单:土地、劳动力成本高、电力、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紧张。

“百姓经济”抗风险能力不强

浙江,中小企业总数占到全部工业企业的95%以上,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属于民营经济,浙江经济是典型的“百姓经济”。民营经济在浙江已经超过了“半壁江山”的作用。

“从历次经济增长周期和加强宏观调控阶段的表现看,浙江工业往往显现出上得快下得也快的特点”。浙江经贸委的一份经济运行报告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与浙江以中小企业为绝对多数有关。

浙江的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而大企业和特大企业与其他省市相比不但数量较少,而且规模也不大。这导致浙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企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不强,一遇到宏观调控等形势,经济发展速度就明显下滑。

中小企业是浙江工业的命脉。2004年浙江实现工业总产值24461亿元,其中中小企业实现总产值21601亿元,占整个工业总产值的88%。中小企业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面临土地紧缺、电力短缺、水资源短缺、资金短缺等方面的困难时,中小企业处境尤为艰难。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只可能优先保证大企业。”浙江温州一位建材企业的老板告诉记者,“尽管浙江省中小企业总数占到全部工业企业的绝大多数,但仍然是并不被优先考虑的群体。”

浙江经济模式急需转型

“浙江民企以后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是粗放型,而是靠新的技术,改进产品,提高技术含量来提高他们的竞争力。要找出新的推进工业化方式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史晋川认为,不仅仅是企业要转型,浙江的经济模式也急需转型。

事实上,浙江模式的经济增长已经到了极限。以2003年为例,当年非典对浙江经济的影响大约在0.3个百分点,而电力短缺、拉闸限电导致的GDP损失是0.6个百分点。浙江经济模式的转型已经是当务之急。

目前,浙江经济发展受土地、能源、水资源瓶颈制约相当突出。受此影响,浙江企业成本上升很快,一些企业出口订单无法完成,一些新增投资受阻,企业纷纷外迁,影响了浙江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宏观形势、体制条件尤其是资源环境情况的变化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资源约束将会是未来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长期因素。所以,要考虑如何保障资源供给、合理利用资源的问题,要选择适合浙江资源供给状况的发展战略。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技术进步,实现经济向高级化发展。

三、浙江省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本款规定的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政策。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绿色包装工作,培育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指导有关工业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和宾馆(酒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场所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与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源头减量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有关部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七条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快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第八条科技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智能化,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当加强文明餐饮、拒绝浪费的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污染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住宿服务场所、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

鼓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并按照规定列入社会实践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设区的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保洁、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交易市场的布局、规模和标准。

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逐步改造;确实无法按照规定标准改造的,经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储存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本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源头减量、减量措施、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组织制定绿色包装相关地方标准,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推动地方标准有效实施。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直接回收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经过绿色认证的电子运单、胶带、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提供可循环利用包装袋,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并建立和运用积分、计价优惠等制度,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电子商务、外卖行业经营者应当使用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要求的包装材料,避免、减少快递企业二次包装。

第二十条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以及时限要求,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不得在餐饮服务场所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但餐后打包的除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厉行节约、文明餐饮,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建立用餐动态管理制度,按需备餐、供餐,杜绝餐饮浪费。

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推动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不得在其内部办公场所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可以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台账,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易腐生活垃圾就地进行处理。

偏远山区、海岛和人口分散区域,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组织建设易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实行就地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易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扶持政策,推进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低值可回收物目录,由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活垃圾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引导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回收网络,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

鼓励在住宅小区、村庄、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智能回收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本省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纸、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二)易腐垃圾,指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及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并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指导目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分类类别。

推动建立垃圾分类标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垃圾分类标识。

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鼓励从事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生产经营者针对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第二十九条城镇住宅小区等居住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具体类型分别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村庄应当分类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

餐饮服务场所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仓储物流企业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场所设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具有密闭性。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商业设施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报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行业监管内容。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二条城镇生活垃圾,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船舶;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运的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易腐垃圾采用堆肥、厌氧产沼、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除应急处置外,不得以填埋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七条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大件垃圾存放、中转或者分拣场所。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分类接收和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理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

(三)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接收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再生产品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

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和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移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处理量,通过双方议定的方式向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有关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车辆、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的;

(二)未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和其他镇的建成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参考资料:自动化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