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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选专家系统 2024-09-30 18:42:24

工业固废利用补贴政策(回收废旧电池税收优惠政策)

一、工业固废废纸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是利用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卖废品就上废品之家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补贴废塑料、政策政策废轮胎、回收废纸、废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池报废汽车、税收废旧纺织品、优惠废玻璃、工业固废废电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巨大市场的利用背后是困难重重,2018年6月6日,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政策政策可谓是回收一石激起千层浪,随着这一文件的废旧发布与执行,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传统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上游是零散的个体工商户,较大型的回收站整合当地资源再向下游销售。而最上游零散的个体户往往都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直接导致中下游的企业缺乏进项发票,税金成本极高。而行业内过去的操作是抬高价格提高企业利润,利用税收洼地解决增值税全额无抵扣硬缴税负过重的问题,所得税进项票据的缺乏则采取核定进项的方式解决。随着国税第28号文出台以来,各地税务部门对于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管更加严格,过去的做法不再使用,导致行业内许多企业经营困难、税金负担极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过重,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成为了行业迫切所需!

二、国家对再生资源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二、有奖有罚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三、优惠多多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四、可抵可免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三、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完善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更新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政策出台后,省财政厅高度重视,立即对照3个旧版政策和目录进行全面梳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政策有关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据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5类17种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对照梳理情况与旧版《目录》相比,新版《目录》将5类17种项目增加至8类30种项目;调整了优惠项目条件,取消了对项目立项等要求,更加体现可操作性和专业特点;增加了农村污水处理、生态环境监测、有机废气收集净化等项目,扩大了原有烟气治理等项目优惠领域,拓展了生态环境项目优惠范围;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热泵技术改造等节能减排项目纳入优惠,体现了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导向。具体情况如下:

1.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将脱硫脱硝除尘优惠领域扩展为电力、钢铁等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和建材、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烟气治理项目;新增了有机废气收集净化、恶臭气体治理项目。

2.公共污水处理方面。新增了农村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水体修复与治理等项目。

3.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方面。本部分为新增内容,新增了土壤与地下水修复项目。

4.公共垃圾处理方面。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扩展为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项目条件明确包括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项目。

5.生态环境监测方面。本部分为新增内容,新增了对国家、省、市、县级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的优惠。

6.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方面。新增了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通信基站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以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项目。

7.节水改造及非常规水利用方面。新增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和工业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工业节水改造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政策有关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据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对3类16种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对照梳理情况与旧版《目录》相比,新版《目录》将3类16种项目增加至3类19种项目,变化集中在再生资源方面,主要情况如下:

1.共生、伴生矿产资源方面。新增了黑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2.废水(液)、废气、废渣方面。新增了社会回收的废金属(废钢铁、废铜、废铝等)资源。

3.再生资源方面。一是综合利用的资源新增了废旧太阳能光伏板、风电机组、废橡胶、蔗渣、酒糟、中药渣、废旧家具、废旧汽车、废旧办公设备、废旧工业装备、废旧机电设备、废玻璃、餐厨垃圾、铸造废砂、废纸等;二是生产的产品新增了塑木产品、再生橡胶、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质压板、沼气、生物炭、活性炭、有机肥料、玻璃熟料、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纸浆、纸制品等;三是技术标准作了调整,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废塑料、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等资源生产的产品原料含量由100%调整为90%,将废旧轮胎、林业三剩物等资源生产的产品原料含量由100%调整为70%。

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政策有关情况为进一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08年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并于2015年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印发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15年版)》,对涉及的5类41种资源综合利用给予增值税优惠。(二)对照梳理情况与旧版政策相比,新版政策将5类41种项目增加至5类45种项目,变化集中在再生资源、污水处理、大额退税复查等方面,主要情况如下:

1.废渣、废水(液)、废弃方面。一是新增磷石膏、氯化氢废气、工业副产氢、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化工尾气、生物质合成气、垃圾气化合成气等资源;二是新增土壤调理剂、燃料电池用氢、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液)氯气等综合利用产品;三是调整技术标准,建筑垃圾、煤矸石产品的原料含量由70%调整为50%;四是调整退税比例,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70%,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退税比例由70%调整为90%。

2.再生资源方面。一是明确了再生资源的税法范畴;二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补、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四是新增废的塑料复合材料、镉渣、废农膜等资源;五是新增金属盐、氢氧化锂、磷酸铁锂、改性再生塑料、再生塑料颗粒、浆粕、再生纤维、金属镉等产品;六是调整技术标准,废旧轮胎、废旧橡胶制品的原料含量由95%调整为70%,废玻璃的原料含量由95%调整为90%;七是调整退税比例,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退税比例由30%调整为50%,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橡胶制品、废弃天然纤维及其制品、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70%,废玻璃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90%。

3.农林剩余物及其他方面。一是新增玉米芯等资源;二是新增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等产品;三是调整了退税比例,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玉米芯退税比例由70%调整为90%。

4.税收征管方面。一是省级税务机关在公示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之前,要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二是对纳税人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原件原文: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参考资料:电池黑粉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