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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浸出 2024-09-30 18:34:25

上海金属网金属交易网(上海金属物资回收利用)

一、上海属交上海废旧物资回收可以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吗

以电动车为例,金属金属报废电动车的网金物资拆解产品主要是铁、铜、易网铝、回收强磁、利用铅。上海属交上海首先是金属金属电瓶可以拆出铅板,一个废旧电池的网金物资铅板大概1.5公斤,一组4个电池的易网铅板,能卖到70-80元;一个后轮车轱辘可以拆出0.45公斤铜、回收2公斤铝、利用3.4公斤铁和0.33公斤强磁。上海属交上海前轱辘加上车架子大约拆出20公斤铁和2公斤铝。金属金属根据现在的网金物资市场价格,粗略测算了一下,一辆完全报废掉的、不能再流入市场的电动车也能产生200元的收益。当然,多数的电动车还能再利用,包括废旧电瓶,或者如果车子不是完全不能用的话,价格还会更高。另外一种情况是,对于这些报废了的摩托车,所谓正规的厂家回收渠道,让消费者心理不适很“爽”。超期服役的电动车,停着还得出保管费,干脆白菜价卖掉。但是所谓正规的渠道,出一辆电动车,只要300元,还不够电池的钱。在现实中,不少车主干脆把废旧电动车放进车棚不闻不问,变成僵尸车。所以你如果有办法收集这类型的车子,经过拆解来卖配件,烂的严重的,直接变成原料,是利润可观的。

不错有个前提是,你应该有一些报废原材料的销售渠道,一开始你想入这个行,不要盲目太大投入的,应该去类似企业打工一阵子,对这些来龙去脉多少有些了解才干这个。

还有一点是,对电动车摩托车要有一定的零件了解,能够拆装分类这些器件,这样有很多配件能够利用起来,让它进入二手维修改装市场。

废旧网:

整个废旧行业现在是遇到了行业冰冷期,环保大力查处,很多废品回收站已经关门;不仅如此,很多大型的废铁废钢废纸等厂商停产的停产,限产的限产,倒是现在这个行业很不好做。

看你的时间应该是去年的10月份,当时的行情应该很好做,按照摩托车来说,一辆废旧的摩托车可以拆分为废铁、废塑料、废旧轮胎等等,拆分以后再进行分类,分解,破碎,造粒等等;然后进行2次再生。

其次,你要先做好市场调查和地位,也要有供货商来收购你这些废旧电瓶车这些!或者是你自己把摩托车拆分分解造粒等在去卖给收颗粒的这些人去!当然了,你要有门路,基本上大的公司都会有采购,如果是那种二道贩子,也要有自己的人脉才可以。

因为环保越来越严格,但是对废塑料的影响还是小一点,如果你要做这个行业,希望你慎重考虑!

武动娱乐:

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动车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每家每户都会有一到两辆电动车,有的甚至4辆,电动车使用的增多使其能源供给设备铅酸蓄电池的使用量也成几何倍数地增加。废旧蓄电池也得合法利用回收也成为目前我国的难题。

虽然我国早已开展电池回收,但是回收体系不健全,法律滞后现象,正规回收企业少,再加上废旧铅酸蓄电池利润行业的巨大,导致一些非法商贩回收废旧电池非法处理造成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废旧蓄电池环境污染来源多为电动车。“电池作为电动车的动力“核心”来源,是整个电动车的心脏。电动车的大量增加,使其能源供给设备铅蓄电池的使用量也成几何倍数地增加。而蓄电池最重要的部分是由金属铅组成,铅蓄电池的生产和回收稍有不慎就会对环境造成巨大污染。”

蓄电池是电动车动力主要来源

目前,在我国电动自行车等车型上使用的电池主要是铅酸蓄电池、锂电池和镍氢电池。其中,铅酸蓄电池因其低廉的价格在市场中占有龙头老大的地位。“虽然目前锂电池是大势所趋,但是由于之前技术以及价格问题等因素,造成现下依然是铅酸蓄电池占主导。我国对废旧电池的回收的规划,在2012年出台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2014年出台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废旧电池回收的主体企业和利用方向,至于处理工艺还处在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阶段。

相关人士指出,废旧电池回收虽然开展了多年但是效果并不是太明显,仍存在法律滞后现象,国家应该制定更细致更严格的法律对这个行业进行规范。而且,除了相关部门加大固废回收市场的查处外,还应该加大政府扶持,回收铅酸电池属于环保行为,政府应该予以补贴。

废旧电池回收企业少

电动车蓄电池的使用寿命只有1年到2年,大部分铅酸蓄电池在使用1年后就得更换。目前回收和处置许可基本上可以说是‘绑定’发放。仅上海等地为推进回收工作,将回收许可和处置许可区分发放,北京市只有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有焚烧、填埋、资源综合利用等回收处置功能的专业处理机构。

二、废金属回收后干什么用

废旧金属实际上也有着非常广泛的用途,而对于废旧金属的回收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废金属在各个金属制作的领域中是一种重要的来源,很多时候各种金属制品都是从废金属中提取原料的,可以重新利用做成钢筋、铝合金等材料。

比如说废旧金属中的废铜金属实际上在各种各样加工工艺行业的关键来源于,各种各样铜制品绝大多数都是以废铜中提炼的原料。在其中都包含废铜及其新废铜,旧废铜是来源于旧机器设备及其旧设备,一些废旧物件公用设施这些,全是废铜的大批量来源。废铜在每个铜门铜艺制做的各个领域中是一种主要的来源于,许多情况下各种各样铜制品都是以废铜中获取原料的。各种各样除开铜精矿以外,废铜作为精炼铜的关键原料之一,包含旧废铜和新废铜,旧废铜来源于旧机器设备和旧设备,废旧的房子和地下排水管;新废铜来源于生产厂弃掉的铝屑(铜材的产出率之比50%上下),一般废铜供货较平稳,废铜可以分成:裸杂铜:品味在90%以上;黄杂铜(电缆线):含铜原材料(旧电机、线路板);由废铜和其它相近原材料生产制造出的铜,也称之为再造铜。因此,废铜金属是一种很重要的生产制造原料,在日常生活中开展垃圾分类回收也有益于废铜的回收,这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都是有十分积极主动的功效。

废旧金属还可经过加工,成为金属雕塑、工艺品等,实现更高的美学价值。在上海老港的生活垃圾科普展示馆,其设计、建造和布展的方式,也融入了很多废旧金属的元素。比如,门厅背景墙的一尊绿色山水概念雕塑,是利用回收金属做成的。

废金属可以利用有色金属分选机,不锈钢分选机进行分选提纯,代替了传统的人工筛选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

有色金属分选机

目前我国废旧有色金属和贵金属的回收和提纯能力大大提高,废旧物资回收加工机械的品种和规格也呈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各类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加工以及产品开发的科研院所逐年增多,废旧回收利用正朝着产业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经营备案

相关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通知》精神,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受理备案登记事项,由各区(县)工作处对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凭单位介绍信或备案登记申请书到所在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领取《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叁份)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半年报信息表》(一式叁份),并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不得复印或复写。

(二)经营者将上述填好的列表及下列证明材料,按规定期限一并交至所在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办理备案登记申请。

1、单位介绍信或备案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还需提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5、是本会会员的,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三)各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是否一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进行核对,并在《备案申请登记表》上“派驻地工作处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统一送至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四)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行业协会工作处送达的《备案申请登记表》后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交还给行业协会工作处。

(五)各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将经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备案登记申请表》及申请备案登记经营者的申请材料一并送至行业协会秘书处。

(六)行业协会秘书处对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按规定统一编号,并将经营者信息输入计算机进行备案,统一打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续)”,并通过工作处向备案申请经营者统一发放,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由工作处统一收回送至秘书处,秘书处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发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

(七)本市市、区(县)两级商务部门是负责备案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授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并于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对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汇总,并将《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统计表》报送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相关部门;各区(县)工作处同样要对本区(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汇总,并将《上海市××区(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统计表》报送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1]

参考资料:湿法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