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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家电回收电话(成都废旧电池回收电话)

一、手家收电收电成都电瓶车新规2015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时间:2014/12/9 9:21:43

(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销售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四章道路通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电回都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话成话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旧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手家收电收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电回都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话成话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旧电制定本条例。手家收电收电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电回都废是话成话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旧电空车质量、手家收电收电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回都废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话成话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经信、公安、环保、城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相关非机动车行业协会应当开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

第五条在本市生产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本市对车辆的电动机功率、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技术参数的要求。

第六条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经信、公安、环保、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重新核定。经营者不得销售与产品目录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

消费者因购买未纳入产品目录或者与产品目录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三)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禁止销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

第十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将废旧电池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鼓励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经营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所购非机动车的安全驾驶常识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前款所列非机动车未经依法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十六条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

申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应当依法提交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在本市中心城区,除市政、环卫等公用事业特定需求外,一律不再对人力三轮车新办、补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变更、转移的,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转移登记;被盗、遗失、灭失的,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已经取得外地牌证的非机动车在本市使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信息进行采集,并实行档案管理,提供有关信息查询。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申请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章道路通行

第二十一条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应当登记的新购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确保车辆制动器、鸣号装置(车铃)、夜间反光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或者驶入人行道;

(三)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通过过街人行天桥应当下车推行;

(五)禁止醉酒驾驶;

(六)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机动车道;

(七)禁止在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等人员流动密集场所周边区域非停车道路上停放车辆;

(八)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九)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

(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二十五条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三)驾驶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禁止载人,驾驶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二人,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限载一名陪护人员。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道路停车点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和非机动车停放需求进行规划与设置,并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规划与设置。

申请设置占道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负责设置管理的部门审查同意,纳入规范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禁止占道非机动车停车场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九条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体育馆、展览馆、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频繁的场所,可以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收费或者免费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并落实专人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停放非机动车,应当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应当停放在划定区域内。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销售不符合本市要求、未纳入产品目录或者与产品目录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退货或者更换不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处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的非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随意丢弃废旧电池或者将废旧电池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者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并可以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监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或者擅自划线定位停放车辆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改变占道非机动车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驶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而拒绝接受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车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可以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以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电器公司简介范文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各种家电,而在我们的周围也有不少家电公司的身影。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电器公司简介范文,供大家参阅!

苏宁电器公司简介

苏宁电器(Suning Appliance of China)1990年创立于江苏南京,是中国3C(家电、电脑、通讯)家电连锁零售企业的领先者,是国家商务部重点培育的“全国15家大型商业企业集团”之一。截至2009年10月,苏宁电器在中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300多个城市拥有900余家连锁店,80多个物流配送中心、2000多个售后网点,经营面积500万平米,员工12万名,年销售规模突破1000亿元。品牌价值455.38亿元,蝉联中国商业连锁第一品牌。名列中国上规模民企前三,中国企业500强第54位,入选《福布斯》亚洲企业50强、《福布斯》全球2000大企业中国零售企业第一。2010年,苏宁电器与韩国三星电子签署2010年度战略合作协议,达成全年销售冲刺100亿的销售目标。三星成为继海尔、美的之后携手苏宁电器的又一百亿级战略合作伙伴。

苏宁电器坚持“整合社会资源,合作共赢;满足顾客需要,至真至诚”的经营理念,全力打造并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包括店面规模、服务能力、信息技术、服务品牌、协同供应和企业文化的核心竞争力体系,一直引领行业发展。

2000年苏宁电器确定实施全国连锁发展战略,采取横向扩张、纵向渗透、立体开发、精耕细作的方式,在中国重要大中城市建立连锁覆盖网络。苏宁电器在国内已经形成了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的立体化电器零售网络体系,构建了从核心商圈的3C旗舰店到次商圈的中心店、再到社区店的区域布局系统,全方位、高密度地覆盖了中国家电市场,最大程度地获取了消费购买力。 2006年4月28日,受到业界广泛关注的苏宁电器南京珠江路店顺利完成改造,隆重投入试运行,成功开创中国家电第四代连锁店模式——“3C+模式”;10月1日,苏宁电器在全国新开10家3C旗舰店,成功将3C模式推向全国。苏宁的高速发展,带动了整个电器零售行业的快速整合与迅猛发展,促进了整个业态的不断成熟。

苏宁电器相继在杭州、北京、南京等地开发建设了现代化物流基地,上海、天津、沈阳、成都、长春、无锡、合肥、徐州等地物流基地建设也全面铺开。预计到 2015年,完成全国60个物流基地的布局。通过专业化、机械化、信息化的运作,苏宁电器物流基地可支持50-200亿元的年商品销售规模,零售配送半径最大可达150公里,同时还承担、地区售后服务中心、地区呼叫中心、地区培训中心等功能。

经营范围

公司公告称,随着互联网技术、智能终端等信息科技的蓬勃发展和快速应用,为公司加快转型升级提供了机遇与平台。公司经营范围修改为:

许可经营项目:音像制品直营连锁经营,普通货运,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以下限指定的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出版物、国内版图书、报刊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餐饮服务(限分公司经营)(按《餐饮服务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通讯产品及配件的连锁销售和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系统集成,百货、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摩托车、汽车的连锁销售,实业投资,场地租赁,柜台出租,国内商品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商务代理,仓储,微型计算机配件、软件的销售,微型计算机的安装及维修,废旧物资的回收与销售,乐器销售,工艺礼品、纪念品销售,国内贸易。

空调旺季来临,农村市场仍将是2013年空调业的增长点,电商与经销商为抢夺乡镇市场打了起来。苏宁、国美、京东正以线上线下联动模式“悄然”下乡。苏宁广州地区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任伟透露,为拓展乡镇市场,苏宁12月份起在山东、浙江、广东、福建等地推出地区旗舰店,未来三年地区旗舰店将达1000家。苏宁还通过其电商平台易购“空降”,将配货网下沉到三四级市场。2苏宁首次以线上线下融合的模式来卖空调。苏宁预测,2013年代理商渠道将受到冲击,市场进一步萎缩。线上线下渠道融合发展将是2013年空调渠道的主要特点。

格力电器公司简介

格力公司成立于1991年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空调企业,2008年前三季度实现销售收入351.12亿元,全年预计实现净利润19.50亿元,连续八年上榜美国《财富》杂志“中国上市公司100强”。

格力电器旗下的“格力”品牌空调,是中国空调业唯一的“世界名牌”产品,业务遍及全球9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5年至今,格力空调连续14年产销量、市场占有率位居中国空调行业第一;2005年至今,家用空调产销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2008年,格力全球用户超过8800万。

作为一家专注于空调产品的大型电器制造商,格力电器致力于为全球消费者提供技术领先、品质卓越的空调产品。在全球拥有珠海、重庆、合肥、巴西、巴基斯坦、越南6大生产基地,4万多名员工,至今已开发出包括家用空调、商用空调在内的20大类、400个系列、7000多个品种规格的产品,能充分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各种需求;拥有技术专利近2000项,自主研发的GMV数码多联一拖多机组、离心式大型中央空调、正弦波直流变频空调等一系列高端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打破了美日制冷巨头的技术垄断,成为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的典范,在国际舞台上赢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个没有创新的企业,是一个没有灵魂的企业;一个没有核心技术的企业是没有脊梁的企业,一个没有脊梁的人永远站不起来。”展望未来,格力电器将坚持“自我发展,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发展思路,以“缔造全球领先的空调企业,成就格力百年的世界品牌”为目标,为“中国创造”贡献更多的力量。

经过近30年的发展,格力集团目前已成为珠海市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国有企业集团。截至2013年末,格力集团净资产总额393亿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1230亿元,净利润110亿元。

近几年来,格力集团推行“集团多元化、各子公司专业化”的发展模式,紧紧围绕既定的整体发展战略,迎难而上,勇于创新,保持了平稳较快的良好势头,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绩,业已形成以格力电器为核心的工业、房地产业两大板块综合发展的格局,特别是格力电器,坚持自主创新,持续高速增长,保持空调行业的单打世界冠军。与此同时,集团公司核心企业格力置业、格力新技术和建安集团也明确了发展方向和规划,积极界入珠海市海岛旅游开发,着力打造“浪漫珠海”海岛旅游产业。尝试进入锂电池新能源领域,努力打造新的业务板块,拓宽公司多元化经营领域,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目前集团2家上市公司,分别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和珠海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还承担了港珠澳大桥人工岛填海及上部珠海口岸工程、投资入股中航通用飞机公司等政府工程。

●创业阶段(抓产品)

1991~1993年,新成立的格力电器,是一家默默无闻的小厂,只有一条简陋的、年产量不过2万台窗式空调的生产线,但格力人在朱江洪董事长的带领下,发扬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的精神,克服创业初期的种种困难,开发了一系列适销对路的产品,抢占了市场先机,初步树立格力品牌形象,为公司后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发展阶段(抓质量)

1994~1996年,公司开始以抓质量为中心,提出了“出精品、创名牌、上规模、创世界一流水平”的质量方针,实施了“精品战略”,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出台了“总经理十二条禁令”,推行“零缺陷工程”。几年的狠抓质量工作,使格力产品在质量上实现了质的飞跃,奠定了格力产品在质量上的竞争优势,创出了“格力”这一著名品牌,在消费者中树立良好的口碑。1994年,董明珠总裁开始主管销售工作,凭借不断创新的营销模式,95年格力空调的产销量一举跃居全国同行第一。

●壮大阶段(抓市场、抓成本、抓规模)

1997~2001年,公司狠抓市场开拓,董明珠总裁独创了被誉为“21世纪经济领域的全新营销模式”的“区域性销售公司”,成为了公司制胜市场的“法宝”。1998年公司三期工程建设完毕,2001年重庆公司投入建设,巴西生产基地投入生产,格力的生产能力不断提升,形成规模效益;同时,通过强化成本管理,为公司创造最大利润。自此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一直稳居国内行业领头地位,公司效益连年稳步增长,在竞争激烈的家电业内一枝独秀。

●国际化阶段(争创世界第一)

2001年至2005年,公司提出了“争创世界第一”的发展目标,在管理上不断创新,引入六西格玛管理方法,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加大拓展国际市场力度,向国际化企业发展。2005年,公司家用空调销量突破1000万台/套,实现销售世界第一的目标,成为全球家用空调“单打冠军”。“格力空调,领跑世界”的时代已经来临!

●创全球知名品牌阶段

格力人在成功实现“世界冠军”的目标后,2006年公司提出“打造精品企业、制造精品产品、创立精品品牌”战略,努力实践“弘扬工业精神,追求完美质量,提供专业服务,创造舒适环境”的崇高使命,朝着“缔造全球领先的空调企业,成就格力百年的世界品牌”的愿景奋进。

美的电器有限公司简介

创业于1968年的美的集团,是一家以家电业为主,涉足房产、物流等领域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企业集团,旗下拥有四家上市公司、四大产业集团,是中国最具规模的白色家电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之一。

1980年,美的正式进入家电业;1981年开始使用美的品牌。目前,美的集团员工20万人,旗下拥有美的、小天鹅、威灵、华凌等十余个品牌。目前,美的集团在国内建有顺德、广州、中山,重庆,安徽合肥及芜湖,湖北武汉及荆州,江苏无锡、淮安及苏州,山西临汾,河北邯郸、江西贵溪等14个生产基地,辐射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华北五大区域;海外在越南、白俄罗斯、埃及建有三个生产基地。

美的集团主要产品有家用空调、商用空调、大型中央空调、冰箱、洗衣机、饮水机、电饭煲、电磁炉、电压力锅、微波炉、烤箱、风扇、取暖器、空气清新机、洗碗机、消毒柜、抽油烟机、热水器、吸尘器、豆浆机、电水壶等家电产品和空调压缩机、冰箱压缩机、电机、磁控管、变压器等家电配件产品。现拥有中国最大最完整的空调产业链、洗衣机产业链、冰箱产业链、微波炉产业链和洗碗机产业链,拥有中国最大最完整的小家电产品群和厨房家电产品群,同时产业拓展至房产、物流及金融领域。在全球设有60多个海外分支机构,产品远销200多个国家和地区。

美的集团一直保持着健康、稳定、快速的增长。上世纪80年代平均增长速度为60%,90年代平均增长速度为50%。21世纪以来,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

2010年,美的集团整体实现销售收入达1150亿元,其中出口额50.8亿美元。在“2010中国最有价值品牌”的评定中,美的品牌价值达到497.86亿元,名列全国最有价值品牌第6位。2010年2月,在国际知名机构、英国品牌价值咨询公司Brand Finance公布的“全球最有价值500品牌排行榜”中,美的集团作为唯一的中国家电企业入选。2010年9月,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美的集团列第67位。

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美的集团也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十一五”期间,美的上交税收超过160亿元。1998年至今,美的集团已为赈济灾害、社会福利、科教文卫、体育事业等累计捐赠超过4亿元。

展望“十二五”,美的将继续贯彻“专业化、产业化、全球化”发发展战略,加强自主创新力度,积极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全球竞争能力。到2015年,美的年销售收入将突破2000亿元、“再造一个美的”,进入世界500强,成为全球白色家电前三位的具备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企业集团。

三、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经信、公安、环保、城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相关非机动车行业协会应当开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五条在本市生产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本市对车辆的电动机功率、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技术参数的要求。第六条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经信、公安、环保、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重新核定。经营者不得销售与产品目录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

消费者因购买未纳入产品目录或者与产品目录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三)在非机动车上搭蓬、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禁止销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第十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将废旧电池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鼓励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经营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非机动车。

参考资料:锂矿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