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镍钴分离 2024-09-30 16:15:07

吉林市旧物回收上门(吉林金属回收)

一、吉林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市旧收上属回收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门吉地方性法规。该办法规定了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林金单位的吉林要求和管理措施,具有重要的市旧收上属回收法律意义。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于2013年2月1日印发实施,门吉共分十章六十九条。林金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定义和分类:明确了再生资源的吉林定义和种类,包括废纸、市旧收上属回收废塑料、门吉废金属、林金废电器电子产品、吉林废旧纺织品等。市旧收上属回收2.回收管理要求:规定了回收人员、门吉单位应当遵守的管理要求,包括注册备案、安全保障、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方面。3.回收许可证管理:规定了回收单位应当取得回收许可证,回收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并设立了许可证核发、变更、撤销等管理程序。4.回收站管理:规定了回收站的设立条件、管理要求和监督检查等事项。5.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明确了回收单位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要求,包括防火、防爆、防电等方面。6.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该办法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可依据的法律支持。

回收管理的成效如何评估?评估回收管理的成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回收量,比较各时期、各地区的回收数据,判断回收管理的总体趋势;二是回收质量,检测回收资源的质量指标,例如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评估资源的再生利用价值;三是回收市场,观察回收行业的市场现状和趋势,了解管理政策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管理者提供参考意见。

再生资源回收是推动循环经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行业规则,强化管理监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值得肯定和推广。

【法律依据】: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回收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回收站点、回收业务范围、回收车辆、从业人员等情况,严格执行回收范围和条件,不得私自扩大回收业务范围和量。

二、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社会回收、加工整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医疗器械等。第四条凡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市供销合作社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经贸、环保、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行规范管理。废旧物资经营网点须进入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统一设置的交易市场经营。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

(二)具备储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社区应设置收购亭,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社区环境;

(二)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三)统一制作,统一样式;

(四)收购的废品日收日清,不准过时堆放。第七条除统一设置的交易市场和收购亭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站点。第八条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制作颁发证件,统一车牌编号,统一服饰标志;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

流动收购的废旧物资须送交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或收购亭。第九条生产性废旧金属由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购,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第十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十一条凡从事再生资源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

(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第十三条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根据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具备条件的还可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设置收购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市场或收购亭外设收购站点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取缔拆除,并可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第十五条违反第八条规定,流动收购人员不符合统一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市供销社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元至200元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没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设地点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各种违禁物品的,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旧货业合法经营,及时发现和打击盗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旧货业,是指收购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书刊和金银及其制品(包括废液、废渣、废科)、珠宝、文物及经营信托寄卖的行业。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旧货业的店、站、门市部等(以下统称旧货业经营者),不论国营、集体、个体经营,还是专营,兼营、常年经营或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旧货业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常年经营的,须有固定经营场所;临时或季节性经营的,须有临时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应有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有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第五条旧货业经营者,必须履行下列手续方可营业:

一、申请经营旧货业的单位,由其上级和主管业务部门开具证明;申请经营旧货业的个人,由其所在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主管业务部门开具证明;

二、经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后,取得《治安管理合格证》;

三、经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取得《营业执照》。第六条经审批合格允许开业的旧货业经营者,因故停业、歇业、转业或变更营业名称、地址、经营项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七条旧货业经营者要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按规定缴纳治安管理费。第八条禁止收购、寄售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禁止收购内部和保密文件(含资料、图纸等);禁止收购铁路、石油、电业、邮电等专用器材和军用器材,以及国家禁止收购和经营的其他物品。

禁止少年儿童寄售、买卖生产性废旧物资和贵重物品。第九条旧货业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购成品、半成品和贵重物品,须查验出售者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并按规定项目登记;

二、收购有色金属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要逐项登记,货物上交入库时,要随货上交有关《登记簿》;

三、收购的废旧物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售到有关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售;

四、个体经营者只能收购个人出售的自有生活器皿;

五、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包括废液、废渣、废料)、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物品,非指定的收购点不得收购;

六、生产性废旧金属,非指定的收购点一律不准收购,批准收购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统一调拨和上交工作。第十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窝赃、销赃,不得转手倒卖、徇私舞弊、敲诈勒索;必须按规定的地区、收购范围、从事营业活动;公开悬挂《营业执照》。第十一条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性废旧金属,须持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国家规定的回收部门或指定的废旧物资收购专业点出售;

二、个人自有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和大量的废旧金属,须持其所在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国家规定的回收部门或指定的废旧物资收购专业点出售;

三、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到金属回收部门、物资回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指定的收购专业点出售。第十二条对跨地区进行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原地《营业执照》经当地县以上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营业。第十三条旧货业从业人员在营业中发现下列情况,要采取措施严密控制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所持证件系涂改、伪造和冒名顶替的;

二、与通缉、通报的罪犯和物品相似的;

三、寄卖、出售的物品来源可疑的;

四、出售者行迹可疑的。第十四条凡属收购、寄卖司法机关查寻的赃物(包括出售后的赃款)罪证和违章收购寄卖的物品或物款,一律由公安机关收缴,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凡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成绩突出的,由当地公安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其费用,可根据“自收自支、以收抵支”的原则提取、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矿用过滤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