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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孪生 2024-09-30 18:40:32

贵州回收旧电瓶的厂家(贵州废旧电池回收资质)

一、贵州贵州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回收回收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旧电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废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电池法规的资质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贵州贵州制定本办法。回收回收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旧电生产、销售、废旧登记、电池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资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贵州贵州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回收回收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旧电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提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相关责任保险。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

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销售电动自行车。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及蓄电池销售商负责回收废旧蓄电池,并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条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当日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号牌、行驶证;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对发放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第十五条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二、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申请的问题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可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或书面向拆解经营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回收拆解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方案。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专家复评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企业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公告制。未经依法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第六条提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相关责任保险。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第七条生产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告。

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销售电动自行车。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及蓄电池销售商负责回收废旧蓄电池,并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条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发放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

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车主主动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牌、证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部上缴国库。第四章通行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参考资料:矿用过滤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