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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选专家系统 2024-09-30 16:15:07

废旧废铜回收(山东金属回收处理)

一、废旧废铜山东景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回收回收废旧塑料是怎么处理的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山东问题,塑料制品处理方法是金属根据塑料的品种而下定论的一般较为常见的处理方法是:

废旧塑料的回收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资源。处理热塑性塑料废弃物是废旧废铜价值良好的

可再生资源,将它们回收造粒,回收回收或通过改性以后再造粒,山东可以再次用来生产塑料制品。金属

一、处理废旧塑料的废旧废铜特性

废旧塑料按其产生的场合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生产过程产生的边角废料,这种

废料较为洁净,回收回收较少污染和含有杂质,山东如薄膜生产中的金属不合规格的薄膜、切边,处理PP扁

丝生产中的废丝,管材、型材生产中的引料部分或不合格品,注射生产中的未充满制件

等等;一种是使用过的、物料体系单一的塑料废弃物,如拆卸下的管材、门窗、经严格

分拣按树脂种类区分的包装材料或其他废塑料制品;还有一种是难于区分的或根本无法

分开的混合废塑料,如多层共挤复合薄膜、带有涂层的塑料制品,塑料与其他材料的复

合制品等。

不同种类的废旧塑料有着不同的特性,就杂质含量而言,工厂生产中边角废料杂质

含量低于0.1%,堆放了一定时间的边角料和其他用过的产品杂质含量为0.1%~

0.5%,混有铝、布和纸的复合废塑料杂质含量往往大于10%。对于使用过的废塑料,

根据使用条件的不同,会包含紫外线辐射,热、氧老化产生的影响,污染物产生的影

响。对于不同形状的废塑料,经破碎后物料的体积密度有很大的差别,薄膜、片材、扁

丝的破碎料体积密度较小,这是在废塑回收造粒的加料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二、废旧塑料的预处理

来自于废弃包装物,如包装袋、购物袋、瓶、罐、箱及废旧农用膜的废旧塑料,在

造粒前要经过预处理。预处理的过程主要包括分类、清洗、破碎和干燥等。

分类的工作是将种类繁杂的废塑料制品按原材料种类和制品形状分类。按原材料种

类分拣需要操作人员有熟练的鉴别塑料品种方面的知识,分拣的目的是避免由于不同种

类聚合物混杂造成的再生材料不相容而性能较差;按制品形状分类是为了便于废旧塑料

的破碎工艺能够顺利进行,因为薄膜、扁丝及其织物所用破碎设备与一些厚壁、硬制品

的破碎设备之间往往不能互相代替。

对于造粒之前的清洗和破碎,有如下三种工艺。

1.先清洗后破碎工艺

污染不严重且结构不复杂的大型废旧塑料制品,宜采用先清洗后破碎工艺,如汽车

保险杠、仪表板、周转箱、板材等。首先用带洗涤剂的水浸洗,然后用清水漂洗,取出

后风干。因体积大而无法放进破碎机料斗的较大制件,应粗破碎后再细破碎,以备供挤

出造粒机喂料。为确保再生粒料的质量,细破碎后应进行干燥,常采用设有加热夹层的

旋转式干燥器,夹层中通入过热蒸汽,边受热边旋转,干燥效率较高。

2.粗洗-破碎-精洗-干燥工艺

对于有污染的异型材、废旧农膜、包装袋,应首先进行粗洗,除去砂土、石块和金

属等异物,以防止其损坏破碎机。废旧塑料制品经粗洗后离心脱水,再送入破碎机破

碎。破碎后再进一步清洗,以除去包藏在其中的杂物。如果废旧塑料含有油污,可用适

量浓度的碱水或温热的洗涤液中浸泡,然后通过搅拌,使废塑料块(片)间产生摩擦和

碰撞,除去污物,漂洗后脱水、燥干。

3.机械化清洗

图4-51所示为一套生产效率较高的机械化清洗设备。

废旧塑料进入清洗设备之前,在一个干的或湿的破碎设备中进行破碎,干燥后被吹

人一个储料仓,再由螺旋加料器将破碎料定量输入到清洗槽中。

两个反向旋转的浆叶轴慢慢地输送物料通过清洗槽,产生的涡流漂洗掉塑料上的脏

物。脏物沉人清洗槽底部,并在槽底按规定的时间间隔清除。经过清洗干净后的废料浮

起,由螺旋输送器排出。大部分水被去掉。螺旋输入器将破碎料定量送入干燥系统。干

燥系统由旋转干燥器和热风干燥器组成。从干燥系统输出的物料残余水分占1%~2%。

清洗干净的料被送入储料仓,再由这个储料仓送往挤出造粒机造成颗粒料。

三、废旧塑料的挤出造粒工艺及设备

废旧塑料在性能上与新树脂是不同的,这是由于它们经受过成型加工过程的热历程

和剪切历程,并且在使用过程中经历了热、氧、光、气候和各种介质的作用,因此,再

生材料的力学性能,包括拉伸强度和冲击性能均低于原树脂,龟裂引起表面结构变化,

外观质量也大不如前,颜色发黄、透明度下降。

各种材料的性能变化是不同的。聚烯烃料的变化比较小。由于加工,特别是多次加

工造成的相对分子质量降低,可以通过交联反应加以补偿,因而,加工性一定程度上可

以保持恒定。图4-52和图4-53说明了这种作用。

苯乙烯共聚物的情况有所不同,每经过一次加工过程,拉伸性能就降低一次。如图

4-54所示,大约经过四个加工过程,韧性降低非常严重。而且橡胶相冲击改性剂的效

用由于交联也被降低了,虽为高抗冲聚苯乙烯,但冲击韧性并不比通用聚苯乙烯好。

废旧塑料性能可以通过掺混新料或添加特定的稳定剂和添加剂加以改善,如加入抗

氧剂、热稳定剂,可以使废塑料造粒过程中减少热、氧作用产生的不良影响。在一些混

杂的废塑料当中,还可以适当加入相容剂,如在聚乙烯和聚丙烯混杂的废塑料当中加入

EP D M或E V A。在废塑料回收造粒中还可以进行填充改性,如在PP废膜中同时加入

10%~35%的填充料,3%~6%的润滑剂,2%~4%的色母粒。填充剂为CaC O 3制得的

再生料用于注射制品,可有效地缩短成型周期,改善制品的刚性,提高热变形温度,减

小收缩率。润滑剂则改善了熔体的流动性。一些工程塑料的回收利用中,也可以进行填

充、增强和合金化。对于一些易吸湿的材料,如PA、PET等,在加工中,水分会造成

降解,使相对分子质量减小,熔体粘度降低,物理性能下降。加工之前应除去废塑料中

的水分,充分干燥,以确保再生料的质量。

不同类型和不同形状的废料,可采用的回收系统多种多样。图4-55所示为用于预

先切短的薄膜、纤维状废料和各类破碎料的挤出造粒设备。

与一般挤出造粒生产相比,废旧塑料再生的挤出造粒设备在如下方面有其特点。

1.加料

废塑料制品破碎后物料的体积密度较小,尤其是废薄膜和纤维的破碎料,为了保证

这种物料能准确地喂料且对熔融区和造粒机头供料充足,可采用加大加料段尺寸的设计

形式,如图4-56所示。图中(a)为螺杆加料段为锥形,而熔融和计量段为圆柱形,

(b)的加料段为直径较大的圆柱形,然后是锥形过渡段,计量段为圆柱形。

当废塑料体积密度小于200g/L时需采用强制加料,大于200g/L则不需强制加料装

置。加大加料段的设计,对于不易输送的物料,像PP、PA和PET纤维废料也能令人满

意地再生加工。对于PA、PET可采用加料段螺杆加热的方式提高输送效率,对PP料加

料段料筒开槽,并对料斗座部分充分冷却,将大大改善喂料和输送性能。若加入的物料

是薄膜、丝和带状边角料,可将加料口开得更大,以便于加料。

2.塑炼

对于废旧塑料的塑炼要考虑到回收料是由不同的熔体流动速率、不同润滑剂成分、

不同填充剂或不同类型的聚合物构成的混合料这样一个事实,所以,废塑料的塑炼应足

够充分,以便使物料中的各种组分均化,质量均一。

一般说来,废塑料的造粒过程只是再生而不进行填充和增强时用单螺杆挤出机,若

在造粒的过程中还进行填充、增强和合金化的改性加工,则需采用混炼效果良好的双螺

杆挤出机。就产量而言,双螺杆挤出机高于单螺杆挤出机。

3.排气

大多数聚烯烃的再生无需排气,而吸湿性聚合物,如PA、PET,排气是必需的。有

些废塑料上未清洗干净的污染物也可能是一些易挥发物,加热过程中会产生气体。排气

段应保证熔融物料在此有较长的停留时间、高的熔体温度、强剪切变形和大的熔体表面

积,以使熔体中的气体充分脱出。

4.熔体过滤

熔体过滤的作用是滤去废旧塑料中的杂质。这些杂质会使得再生料的质量大大下

降。杂质会造成吹膜时的破泡,纺丝时的断丝,注射成型中的喷嘴堵塞,并最终导致制

品质量下降或全部不合格。

允许的污染程度取决于最终制品所要求的级别和质量。

再生料如用来生产薄膜,杂质颗粒应小于20μm,以便生产30μm厚的薄膜不至破

泡。用于注射成型,杂质尺寸即使大于100μm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过滤网细度选

择必须适应质量要求或二次原料的使用。

过滤过粗对质量不利,而过细又影响经济效益。细的过滤网除产量低外,且换网频

繁。否则,造成生产率降低,能耗增加。更换过滤网的时间间隔应大于30 min。用于薄

膜生产的再生塑料造粒,应使用一层粗网和两层细网;用于注射成型、挤出管材、型材

应采用一层或两层粗滤网。所谓粗网,是指网目距离为500μm,网丝直径0.37 m m的过

滤网;细网是指网目距离为70μm,网丝直径为0.05 m m的过滤网。

5.切粒

由于再生料常常是与一定比例的新料搭配在一起加工,如果颗粒尺寸相差太大,形

状不规则,会造成新旧料加料不均衡,最终造成制品性能不均一。因此,将回收料采用

水冷模面切粒,得到的粒料形状和尺寸与新料差别最小,最易与新料掺混均匀。

我的回答完毕希望能够帮助都您。

二、山东省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是否有补贴山东

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2020年国家出台了一些列固废处理相关政策,旨在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完善激励、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环境,进而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技术创新、支持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固废处理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序号

发布时间

政策、法规名称

主要内容

1

2020年3月25日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

2

2020年4月3日

《关于有序推进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0年1月20日后并网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含沼气发电)项目为新增项目,国家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继续予以支持。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拟申请补助资金的新增项目补贴需求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三年滚动计划,全部机组可在年内完成并网发电。

3

202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新固废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机制,严格了法律责任。

4

2020年4月30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争取 1-2年内尽快实现大城市、特大城市具备充足应急处理能力;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 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并逐步覆盖到建制镇,争取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炉、水泥窑补足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短板。

5

2020年6月4日

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规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和其他行业领域许可,本办法加强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以及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6

2020年7月3日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提升计划(2020-2022年)》

到2022年,区域年综合利用工业固废量8亿吨,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1.5亿吨,产业总产值突破9000亿元,形成30个特色鲜明的产业集聚区,建设50个产业创新中心,培育100家创新型骨干企业。区域协同机制较为完善,基本形成大宗集聚、绿色高值、协同高效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新格局。

根据目标要求,提出协同利用工业固废制备砂石骨料、推进大宗冶金与煤电固废协同利用、壮大工业固废高值化利用产业规模、提高废旧金属利用水平、推动废旧高分子材料高效利用、加快退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推动生产系统协同处理城市废弃物、建设绿色雄安、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等10项主要任务。

7

2020年7月18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8

2020年7月31日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是重要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补齐处理能力缺口,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

9

2020年8月27日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旨在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

10

2020年9月11日

《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

自2021年1月1日起,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新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同时,为促进生物质发电项目充分发挥环境治理和增加可再生能源供给等方面的作用,确保补贴资金科学高效使用,在建项目应在合理工期内建成投产。自2021年起,新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包括2020年已并网但未纳入当年补贴规模的项目及2021年起新并网纳入补贴规模的项目)补贴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

11

2020年9月29日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非水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意见提出:一、完善现行补贴方式;二、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和补贴退坡机制;三、优化补贴兑付流程;四、加强组织领导,在补充通知里对项目合理利用小时数、项目补贴电量、补贴标准以及加强项目核查等事项进行补充。

12

2020年10月15日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强化资金保障与政策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对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的企业,在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13

2020年10月20日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推动动力电池全价值链发展。鼓励企业提高锂、镍、钴、铂等关键资源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动力电池模块化标准体系,加快突破关键制造装备,提高工艺水平和生产效率。完善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和再资源化的循环利用体系,鼓励共建共用回收渠道。建立健全动力电池运输仓储、维修保养、安全检验、退役退出、回收利用等环节管理制度,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

14

2020年10月26日

《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完成“装、树、联”后,方可纳入补贴清单范围。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后,电网企业可拨付补贴资金,并在结算时将未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期间的补贴资金予以核减。2020年6月30日前已纳入补贴清单、但未完成“装、树、联”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先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待发电企业完成“装、树、联”且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后再拨付补贴资金。

15

2020年11月5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新《名录》减少12种,新增豁免16个种类的危险废物,同时亦有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这些改动势必将对危废的产生、运输和处理等环节产生深远影响。

16

2020年11月17日

《关于公布2020年生物质发电中央补贴项目申报结果的通知》

拟将河北、山西等20个省(区、市)的77个项目纳入2020年生物质发电中央补贴规模,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所需补贴总额已达到2020年中央新增补贴资金额度15亿元。其中,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18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6个、沼气发电项目13个

17

2020年11月25日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审批、发放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会上郑重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0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进一步明确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为2021年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

三、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第六条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询和服务。第二章回收管理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第九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和储存,应当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本条第二款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城市公用事业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提供快捷、便民的回收服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单位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回收、运输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采取保洁措施,防止废弃物飞散、溅落或者遗漏。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井盖、井箅等城市公用设施;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通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

(三)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参考资料:湿法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