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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选专家系统 2024-09-30 18:29:17

金属回收许可证图片(回收金属要什么证件)

一、金属废旧金属回收需要什么资质

1、回收行业许可证,证图证件就是收金属废旧资源回收许可证,你回收哪一类的金属废品比

如金属、塑料、回收纸板等。证图证件这个证找行业协会去办理。收金属

2、金属营业执照,回收带行业许可证去I商局办理。证图证件

如金属、收金属塑料、金属纸板等。回收这个证找行业协会去办理。证图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I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

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I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你好。开废品回收公司资质包括

1、行业许可证,就是废旧资源回收许可证,你回收哪一类的废品比

如金属、塑料、纸板等。这个证找行业协会去办理。

2、营业执照,带行业许可证去I商局办理。

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I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

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I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

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

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

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拓展资料:

废旧金属回收需要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二、收废品要办什么手续

收废品需要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一、废品回收需要办理什么证件以及手续

1、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2、注册资金。

3、拟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4、公司经营范围。

5、注册地址产证、租赁合同。

一、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1、申请。符合从业条件的申请人首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递交申请书,工商所接到申请书后发给申请者开业申请登记表。

2、提供相关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审批发照。对复审认定合格的,批准其具有经营资格,有规定期限内发放营业执照。

二、办理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

1、申报审核:企业将提交申请文件送经贸局审核;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三、国税登记证

1、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带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i印件,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2、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并缴纳登记证工本费(有的地区规定免缴)。如果是服务业、建筑业、饮食业等缴纳营业税的业户,要到地税局办理:如果是缴纳增值税的业户,要到国税局办理

3、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记。

4、逾期办理的会被罚款,税法上规定是2000块钱以下罚款。所以尽快去办理。

5、办理税务登记受理后,主动联系税务管理人员。

四、地税登记证

1.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以上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

2.纳税人应到征收分局(报税大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纳税户数据采集表》。持填写完毕的《纳税户数据采集表》和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到所属税务分局进行税收管理员分配,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为纳税户办理资料填写的核查、审核、涉税鉴定等事宜。

3.税务分局对《纳税户数据采集表》经过审查,内容填写齐全,信息准确的,并且分局局长及税收管理员签字盖章齐全的,征收分局工作人员受理并打印税务登记证,并完成《纳税户数据采集表》的录入,纳税户在此过程中完成税收申报及缴纳。

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废品回收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法律分析:1.办理“废品回收证”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2、注册资金; 3、拟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4、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产证、租赁合同。2.办理流程: 1、到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 2、到公安局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3、银行验资,刻章,刻字社; 4、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5、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四、回收废旧金属需要办什么证

法律分析:废旧回收需要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需要以下程序:1、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申请登记表;2、区经委、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等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件的审核批准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经理、经营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经理、经营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6、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墙基、路基最短距离大于500米的方位图;7、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治保组织登记表;8、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9、企业自行制定的各项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五、金属回收拆解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

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

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扩展资料: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1.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的废物为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锈钢废碎料、废汽车压件、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沉积铜(泥铜)、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等,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第41号;

2.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的废物为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

3.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的废物为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新的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新的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数字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