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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电子金属回收之乡)

一、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电金发展,节约资源,属回收保护环境,再生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电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属回收制定本办法。再生资源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是电金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属回收经过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回收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电金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经营备案

相关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通知》精神,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受理备案登记事项,由各区(县)工作处对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凭单位介绍信或备案登记申请书到所在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领取《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叁份)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半年报信息表》(一式叁份),并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不得复印或复写。

(二)经营者将上述填好的列表及下列证明材料,按规定期限一并交至所在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办理备案登记申请。

1、单位介绍信或备案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还需提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5、是本会会员的,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三)各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是否一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进行核对,并在《备案申请登记表》上“派驻地工作处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统一送至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四)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行业协会工作处送达的《备案申请登记表》后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交还给行业协会工作处。

(五)各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将经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备案登记申请表》及申请备案登记经营者的申请材料一并送至行业协会秘书处。

(六)行业协会秘书处对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按规定统一编号,并将经营者信息输入计算机进行备案,统一打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续)”,并通过工作处向备案申请经营者统一发放,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由工作处统一收回送至秘书处,秘书处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发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

(七)本市市、区(县)两级商务部门是负责备案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授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并于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对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汇总,并将《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统计表》报送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相关部门;各区(县)工作处同样要对本区(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汇总,并将《上海市××区(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统计表》报送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1]

三、贵屿:电子垃圾第一镇|贵屿镇电子垃圾

资料提供/绿色和平摄影/白玲绿色和平执行/李�数以百计的河流因含有重金属物质而呈现漆黑色;大街上随处可见成堆的电子垃圾和堵在街道上正装卸垃圾的大型汽车;镇区外,那些被抛弃的田地变成了各式各样的垃圾堆放点,经常冒出遮天蔽日的滚滚黑烟,并散发出令人作呕的刺鼻气味……这不是一场关于世界末日的描述,而是一个位于中国南方潮汕地区普通小镇――贵屿的日常情景。

贵屿第一印象:富庶之地与污染重镇

贵屿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占地面积52.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5万。地处粤东练江西岸一片低洼地的中央地带,这种地形使得贵屿成为严重的内涝区,农业生产基本没有保障。建国以前,由于当地的地理优势,贵屿开挖了发达的水上通道,成为潮汕地区的水路枢纽之一,这也是“贵屿”名称的由来。当时水路的发达给贵屿人提供了很多农业以外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建国后,随着公路的扩建和水路的废弃,贵屿人这方面的优势和机会便完全失去了。

面对沉重的生活压力,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发挥潮汕人经商的传统。贵屿人的选择是收购旧废品。贵屿镇的农民在20世纪上半叶就已经开始在邻近的地区走街串巷,收购鸡毛、废旧铜铁等等。废旧品的收购逐渐成为当地另一种形式上的主业。到上世纪80年代,贵屿人从事废旧品收购的人数之多使得贵屿在潮汕地区非常著名,只要说到贵屿人,潮汕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收破烂的。

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贵屿镇开始涉及旧五金电器的拆解生意,由于获利丰厚,整个行业规模逐渐扩大,而与此同时,国外的电子废物通过深圳、广州和南海等地的转运点大规模进入贵屿。传统的收旧利废行业真正发展为贵屿人的主业。

经过十几年垃圾拆解业的发展,如今的贵屿已成为一个富庶的小镇,辖区内举目即可以看见成片的新建楼房――这些被称为“下山虎”式的房子造价非常昂贵;路上疾驰着挂本地车牌的各种进口轿车;几条主街道的繁华程度不亚于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的小镇;几家颇具规模的超市则显示了贵屿人的购买力;比广州还高的物价水平,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贵屿人的经济收入水平。

富裕起来的贵屿又是一个生活极为不便的地方。糟糕的生态环境使得初到贵屿第一件事就是适应当地的空气,在那里,经常会因为突然袭来的刺鼻气味而呼吸急促。同时,人们还不得不饮用瓶装矿泉水,当地绝大部分的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都已经不能饮用。当地的景观之一是不时看见跑来跑去的卖水车,这些水从9公里外的陈店运来,马上从1.5元/吨变成1到2元/桶(40升)。运水业成为当地重要的行业之一。

回收电子垃圾带来的生态危机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贵屿如此恶劣的生态环境呢?

罪魁祸首竟然是电子垃圾!

有关资料显示,废弃的电子垃圾中含有丰富的可回收物资,包括贵重金属、塑料、玻璃以及一些能再利用的零部件。根据国外的研究报告,1吨电子板卡,可以分离出286磅铜、1磅黄金、44磅锡,仅1磅黄金就价值6000美元,因此对这些电子垃圾进行不需要先进技术、设备、成本的手工拆解是非常有利可图的事。由于电子行业的特点和它在生产设计环节上对环保回收问题的忽视,使其报废回收所需要的成本极高。而同时,全球范围的资源紧缺又使电子垃圾的回收非常有利可图。于是,在国际贸易中存在各种漏洞的前提下,很容易造成发达国家的电子废物向发展中国家流去的现象,国际间的垃圾转运便随之产生并逐年加剧。例如,世界第一电子类产品消耗国――美国所产生的电子垃圾,80%都被装进集装箱出口运到了印度、中国和巴基斯坦,之中中国又占其90%。但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目前却连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垃圾处理企业都没有,这些走私电子垃圾基本上都流入了广东、福建沿海的一些手工作坊被非法拆解。

流入中国的电子垃圾不但数量大并且危害严重,特别是电视、电脑、手机、音响等产品,含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如电视机的显像管、阴极射线管、印刷电路板上的焊锡和塑料外壳等都是有毒物质。电脑的有害物质更多,制造一台电脑需要700多种化学原料,其中50%以上对人体有害,一台电脑显示器中仅铅含量平均就达到1公斤多。而在电子垃圾的加工过程中,吸入锡、铅、溴化二�英、铍、镉和汞会对工人和附近居民产生毒性危害;铅、钡和其它重金属渗入地下,会污染地下水;直接倾倒在河里和河岸上的碳氢化合物、重金属、溴化物会使河流酸化,伤害鱼和植物。

小镇贵屿就带着这样的伤痕这样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饱受其害的,首当其冲便是从事回收行业第一线的工人。在贵屿电子垃圾拆解业中,对工人健康损害最大的当属北林的电路板处理和龙港的塑料颗粒原料生产。外地人在这些污染严重的工厂和作坊里埋头工作,往往没有必要的保护和净化措施。北林电路板回收处理是将集成电路板直接拿到炉火上面烘烤,等到电路板受热软化以后,再将电路板上的各种晶片、电容以及后面焊点上的锡用钳子取下来。电路板在受热软化过程中,会释放出刺鼻难闻的气体――北林地区满大街的刺鼻气味就由此产生。

龙港的塑料回收和加工产业,无论从规模还是产值来说,都可以称得上贵屿电子垃圾拆解业的支柱。但是,就算在这个支柱产业的工厂和作坊里,却也还是采用最原始的生产方式。在塑料清洗之后、加工切粒之前,由于缺乏相应的识别设备,工人们需要点燃样品塑料,通过闻气味来判别塑料种类,比如是否阻燃,是否含有甲醛等等。长期嗅闻这种塑料燃烧气体,必然对身体产生危害。

尽管面对如此恶劣的生产环境和苛刻的劳工待遇,但当地经商人的一些基本准则,还是为大量外地人留在当地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和理由。贵屿人继承了潮汕的经商传统:对于诚信原则非常重视,只要老板和工人谈定了价格,那么多数情况下,当地老板会将工资按时按月付给工人。在当地,经常可以听到有人抱怨当地老板打骂外来工,但很少听到他们投诉老板拖欠或克扣工资。在整个社会普遍存在不讲诚信的风气下,能够按事先约定领到工资――这一最基本的雇佣准则,已经成为外来工留在贵屿的最大理由。

电子垃圾身后的权力背景

贵屿的电子垃圾拆解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当地80%的家庭卷入,成为贵屿支柱产业和当地居民最主要的经济来源。而外地人更成为拆解业环节中最基础的节点。

由于贵屿的电子垃圾拆解业使用的原料从一开始就来自进口,而电子垃圾属于敏感货物,因此交易变得十分隐秘。这么多年来贵屿之所以能在电子垃圾拆解业节节发展,和当地的宗族组织发达、有着强大社会关系网有直接关系。

南阳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由于政府的严厉监管,能够顺利从海关进入的电子垃圾越来越少,而从传统的货源地点――南海、广州拿货回来也面临各种严格审查。南阳乡通过庞大的宗族网络,在南海等地找到一些稳定的同宗供货商,并设法使公路监管部门放行,这张严密的网络使得南阳迅速崛起。

不但如此,贵屿电子垃圾拆解业的区域分布特点也和宗族势力有密切关系。在贵屿,每个宗族都有对内互相帮助、对外一致团结的强烈倾向。在这种倾向下,同宗族的各个家庭在经济活动中,会自然而然地互相帮助、互相提供信息,甚至以合伙的形式进行经营活动。同时,对宗族外的人保守秘密,甚至有意阻挠其他宗族的人从事同一生意,以避免竞争的加剧。这样的结果就是经济生产按照宗族为单位进行聚集,形成一块块非常明显的拆解生产区域。

究其原因,贵屿毕竟是一个商业体系刚刚发展的小镇,没有完善的商业信用体系,其商业运作基本延续了传统的“熟人经济模式”。比如,某个塑料收集和粉碎作坊可能只供应几个塑料原料生产作坊,因为他们彼此熟悉,这种信任使得他们之间不需要特别的信用认证过程,同时在货期、现金流和生产工艺方面互相配合。由于贵屿宗族间争斗有很长历史,不同宗族间的信任较弱,同宗族内部成员之间的信任则非常容易建立。因此贵屿内部生产组织自然而然受宗族关系影响,这也是贵屿电子垃圾拆解业依据宗族进行生产的区域聚集的重要原因……

参考资料:浮选专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