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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矿加工 2024-09-30 20:26:06

中国金属废料网(油田金属废料回收)

一、中国甘肃省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工作,金属合理开发利用再生资源,废料防止盗窃犯罪,网油堵塞销赃渠道,田金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属废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结合我省实际,金属制定本办法。废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网油生产性废旧金属是田金指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属废收废旧机电设备及厂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中国其他可以利用的各种金属边角废料等。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金属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废料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生活性废旧金属器皿、装饰品和迷信品等。

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废次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后的废物等。

废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锡、镍等材料的废料、加工废物、废旧零件和废旧包装罐等。

废旧机电设备包括废、旧的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和各类机械零部件、配件与军队退役废弃装备等。第三条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加强回收,合理利用。第四条省计划委员会设立甘肃省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的宏观管理,在废旧金属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对全省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加工进行统一管理,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统筹安排,

(二)负责全省废旧金属回收、利用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审批下达省供销联社、省物资局编制上报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年度计划;

(三)组织废旧金属回收、串换、加工利用与合理调拨;

(四)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废旧金属的物价监督管理工作;

(五)管理废旧金属出省审批工作。第五条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业务,仍由供销和物资两个系统承担。

设立收购经营废旧金属专营企业,须经地(州、市)以上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意,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特种行业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第六条除供销、物资两个系统外,不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收购经营工作。

对现有收购废旧金属的集体单位和个体户,由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进行清理,并停止其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活动。第七条不准跨区域收购经营废旧金属。外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本省境内收购废旧金属。

厂矿、油田、铁路、施工工地附近区域内不准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第八条凡本省内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出售的废旧金属,一律由供销、物资两系统废旧金属回收部门设立的专点凭单位证明收购,不是专点的,不许收购。一律不许现金交易。

个人出售自用或拣拾的废旧金属,只能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收购,其他收购站、点一律不得收购。

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所在街道、村委会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凭证件登记收购,无证件的一律不得收购。第九条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下列物品:

(一)钢铁、铜、镍、铝、铅、锌等生产性金属原材料;

(二)铁路、油田、供电、邮电、矿山、水利、测绘专用等器材;

(三)市政公用设施;

(四)军用器械和设施;

(五)贵重稀有金属;

(六)各类机械零部件。第十条企业废旧金属实行内部回收。所有国营、集体企业的边角废料、更换报废设施及设备、剩余材料等废旧金属,一律由单位内部统一回收后,由专业回收部门按计划统一上交调拨,不准进入回收市场。第十一条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所需废旧金属,由当地供销、物资回收部门按当地计划部门的计划安排负责供应。加工企业不得直接设点收购废旧金属,不准自行串换,更不准与非废旧金属回收部门或个人签订收购合同,已签订的收购合同一律无效。第十二条加强废旧金属购销价格管理。凡国家实行最高限价的,必须执行最高限价,尚未实行限价的,由省物价委员会参照省计划委员会再生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的参考价格核定本省的市场购销价格,供省内执行,并在收购站、点张榜公布。

严禁抬价争购和转手倒卖,严禁变相提价买卖废旧金属。第十三条凡以废钢铁为原料的小电炉、小高炉,一律要经省、地计委审批,所需废钢铁纳入计划供应。未经批准的供销、物资部门不得供应废钢铁。

二、油田油泥可以用什么方法处理

油田油泥处理的方法有很多,目前,比较常用的方法是油泥热解析和油泥热水洗。其中油泥热解析方法由于经济投入高,功耗大,逐渐被油泥热水洗方法取代。

油泥热水洗处理方案:能耗低,投入低,原油能回收,处理效率高(20吨左右/小时),经济高效易投产,目前成为采用比较多的含油污泥处理方案。

油泥现状

含油污泥热水洗处理系统

三、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可以委托供销合作社等事业机构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或者商务部门委托的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商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第九条设立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第十条新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经建成的居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可以设立流动回收站(点)。

设立回收站(点)不得影响社区环境和社区容貌。第十一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由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如实登记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地址和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住区内高声唱收,噪声扰民,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再生资源过程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随意对废弃物进行焚烧,不得污染环境。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和行业利益,组织人员培训,开展信息咨询等服务,并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定期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状况信息,进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统计、调查。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参考资料:机制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