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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法冶金 2024-09-30 20:22:27

废旧金属回收需要什么手续(旧金属回收收费标准文件)

一、废旧费标再生资源回收的金属旧金件东莞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回收发展,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手续属回收收根据有关法律、准文法规和规章的废旧费标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金属旧金件制定本办法。回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手续属回收收是准文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废旧费标经过回收、金属旧金件加工、回收处理,手续属回收收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准文各种废弃物。对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子产品等的回收、处理、利用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主要包括上门回收、在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驻点经营、在再生资源集中处理中心驻点经营等方式。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实施监管,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职权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和清理整顿。

市供销社系统负责发挥其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和资源优势,牵头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规范发展,规范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

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别成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根据实际抓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企业行为和行业经营秩序,促进回收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条坚持规划引导。市有关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人口、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政策,实现固定站点、集中处理中心的合理布局,明确固定站点、集中处理中心的建设标准和服务功能,突出集中处理中心的专业特色与区域定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环境卫生、科技产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将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相关规划。

第六条坚持市场开放。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入管理。工商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依法在我市自主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各镇街(园区)、村(社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经营地域范围,不得违法侵害产废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交易自主权,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保障企业的再生资源回收双向自由选择权。

第九条坚持公平竞争。任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以设卡拦路、强买强卖等各种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

第十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符合国家退税或减免税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资源节约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研及工程项目,以优先立项、用地指标、财政扶持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十一条凡在我市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经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登记注册名称、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性质、经营范围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经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备案规则由市经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在我市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市公安部门备案,领取《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书》。

第十三条产废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就本企业的再生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再生资源交易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交易双方主体信息、相关经营证照信息、相关许可信息;再生资源种类、数量、价格等交易信息;是否涉及海关监管货物及数量;是否涉及废旧金属、危险废物及数量;物资去向信息。该表一式三联,分别由交易双方和市经信局保管。

该表由企业向所在镇(街)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收取,及时上传到相关监管系统,作为部门共享的基础数据库,供海关、公安、环保、税务等部门核查、稽查时使用。对重点行业和敏感物资的交易登记表,上述监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并追查相关物资的流向。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废旧金属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建立收购台账。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敏感关键词无法上传资料);

(二)非经许可不得回收的@@@@@(敏感关键词无法上传资料)、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危险废物、严控废物;

(三)按有关规定禁止回收的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禁止回收的物品。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二)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再生资源;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四)沿街招揽,占道经营和堆放,在商贸中心区、交通主干道、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高压线走廊内回收再生资源;

(五)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集中处理

第十八条支持市供销社牵头,结合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整合吸纳社会资本,投建和经营再生资源集中处理中心,在保证产废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双向自由选择交易自主权的基础上,实行“企业集中进场、部门集中监管、再生资源集中交易、产业链集中布局、配套设施集中建设”五集中的经营模式,建立进场经营者自主经营、自由交易、公平竞争的平台。

第十九条对集中处理中心的投资和建设,市和镇街给予优先立项、用地指标、财政资助等方面的支持。符合我市重点项目有关规定的,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符合相关规定的再生资源集中处理中心,可向本市税务部门申请授权代征税款,经批准后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计提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集中处理中心应建立实时监控信息系统,加强交易监管,维护交易秩序与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鼓励、引导市内外用废企业、产废企业和符合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入集中处理中心开展购销活动,推动直接交易,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交易效率。

第四章市场监管

第二十三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信息共享发布制度。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设全市再生资源管理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确保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相关信息部门共享、动态更新。

第二十四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沟通协调制度。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市外商协会、台商协会和民营商会等单位及产废、用废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代表定期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十五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联合检查制度。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及经信部门办理备案后,应在7日内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资料抄报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经信、公安、环保、消防、城管和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该经营者依法进行联合检查,对经营场地、经营活动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严格查处。

第二十六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社会举报投诉制度。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投诉中心,通过举报热线、举报邮箱、义务社会监督员以及媒体监督等形式,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社会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建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名录管理制度。市公安部门应推进信息化建设,抓好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者名录登记、公布,通过视频联网、专项整治、定期巡查等方式,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加强监管。

第二十八条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征管。市国税、地税部门应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用废企业交易发票、台账以及产废企业边角料交易台账加强检查,依法查处再生资源买卖双方的偷税漏税行为。

第二十九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信用等级制度。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组织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相关部门根据经营者诚信等级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

第三十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自律承诺书制度。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自律管理,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准则和承诺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再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按照再生资源固定站点设置要求进行设置,违反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的;

(二)回收明令禁止回收的物品,从事收赃、窝赃、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在堆放、运输、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未采取围挡、覆盖、保洁、清理、无害处理、人身防护、安全生产等措施,造成相关物质飞散、溅落、溢漏、扩散、爆炸等污染或公共安全事故的;

(四)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抬价、压价或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擅自上路设卡拦车、强买强卖、压级压价,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诱发群体性上访、械斗等事件的;

(五)超出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经营;

(六)违反海关和环保部门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交易或处置相关再生资源的;

(七)违反再生资源交易登记表填报规定,故意瞒报、多次漏报、串通作假的;

(八)不办理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和以财务资料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

第三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交易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市经信部门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我市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到市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市公安部门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再生资源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其他涉税事宜的,或者发生偷税、抗税、骗税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将非再生资源混作再生资源购进或销售等骗取退税的,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金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取消其以后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的,属于走私行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明知是上述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按走私行为论处。有上述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或包庇、纵容其违法违规经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动资源格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我市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品回收经营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4〕68号)和《关于修改废品回收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05〕5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德国销售包装物双元回收系统(DSD)是行业自治的成功典例,也是生产者采用委托方式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成功典例。德国对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颁布了严格法规,要求产品生产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和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为执行法规,德国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行业成立了多家回收企业,如回收工业和企业塑料包装的RIGK、回收建材包装和聚氨酯发泡塑料包装的POR、回收销售包装物的DSD等企业,其中,DSD回收的销售包装物占包装废弃物的比例最大(约48%),DSD的回收成绩最为显著。

德国DSD系统是一个社会企业DSD发起和创建的销售包装物回收系统,其运行方式见图2.4所示,享受政府的免税政策。1990年底,为了履行政府日益严格的包装法规义务,95家产品生产厂家、包装物生产厂家、商业企业、运输企业以及再生加工企业自发组建了DSD企业联合组织并创建了德国双元系统,其任务是对包装废弃物组织回收、分类、处理、循环使用。目前,已有1.6万个公司加入,占包装企业的90%。DSD企业成员按照规定向DSD组织支付一定费用后,就可取得“绿点”包装回收标志的使用权。“绿点”标志表明该商品包装的生产企业参与了“商品再循环计划”,并为处理自己产品的废弃包装交了费。DSD组织则利用成员交纳的费用,负责收集包装废弃物并进行清理、分拣及回收利用。DSD通过组织消费者将废弃物“送”到指定排放点和收运单位到指定排放点将废弃物“收”走并运输到废弃物处理企业,理顺了废弃物逆向物流。DSD的收费标准根据回收包装物的不同类型,分别按重量、体积或面积进行计算。DSD的主要运作方式是:标有绿点的包装物从DSD成员生产企业流出,经消费者排放后再由DSD组织认可的收运人(包括DSD成员收运单位和消费者)将其送至DSD成员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利用。资金流则从生产企业流到DSD组织,再随包装物流向收运人和回收企业。对于政府下达的回收指标,DSD组织每年都会进行全国范围的统计,将经核实后的数据报告提交给国家环境部门,完成了回收指标的工商企业即可按规定获得免税。

DSD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企业),由董事会、监督机构和顾问委员会组成。董事会由三人组成,负责DSD具体运行;监督机构由产品生产厂家、包装物生产厂家、运输企业、商业企业以及废弃物管理部门各出三名代表组成,拥有最高权力,负责DSD的监督管理;顾问委员会由政界、工商界、科研单位与消费者组织的代表组成,作为DSD与各类社会团体的媒介,协助、协调DSD的工作。DSD的活动经费来源于“绿点”标志发放许可的收费,平均每名德国人每年为“绿点”标志支付约20欧元。DSD作为一个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企业),以依法收费经营的方式,明晰各方责权利,平衡政府、包装企业、回收公司与居民等各方的利益,自主自治,在销售包装物回收利用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

二、国家电网农[2003]157号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农[2003]157号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国家电网公司根据近年来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对原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有关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文件重新进行了修订。5月19日,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农〔2003〕157号文发出通知,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电网(含县城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农网建设与改造。

第三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为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安排。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必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一规划,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农网建设与改造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指导规划编制与计划立项审查、协调平衡和监督实施。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结合农网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第八条 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要编制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以县为单位制定规划,编制项目计划。

第九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确需调整时,应按原申报渠道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报表统计制度,跟踪农网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建立严格的农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并认真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国债资金项目,要实行农网改造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根据工程计划和工程进度编制资金配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五条加强工程审计监督,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严禁截留、滞留和挪用工程资金。

第十六条对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要停工整顿,暂停拨付工程款;对连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单位,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上报新项目。

第十七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计。加强概预算管理,严格审查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严防出现高估冒算,套领资金问题,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组织保证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开工报告、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遵循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九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技术原则,制定各电压等级农网改造的通用或典型设计方案,统一标准,缩短设计周期。根据技术标准和要求,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农网改造工程新建35千伏及以上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直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第二十一条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设计可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设计责任人应从事电力工作满5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法人要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库;对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表。

第二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工程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全权负责工程的组织、管理与实施。不断完善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工程实施计划,并按投资计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对于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公开招标选择,工程建设必须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的施工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但必须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低压电网的施工质量。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符合资质条件,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办”职责(即:控制进度、质量、资金、安全,做好信息资料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实施),监理工作要针对农网改造工程的特点编制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要做好监理记录,特别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关键阶段,必要时要进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严格规范的合同管理。要参照电力工程合同范本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等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和履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加强资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工程,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五章招投标的管理

第三十条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单位要成立农网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遵照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对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招标人员的管理,建立招标工作专家库,实行推荐、评标和定标“三分离”,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

第三十一条在农网改造工程管理方面,严禁“三指定”,即:指定施工单位,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价格。

第三十二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和规范农网建设与改造设备和物质采购的管理办法,农网建设与改造的设备招投标工作,在网省公司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实行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国债项目的农网改造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招标采购价格是设备和材料的最终购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

第三十四条 35千伏及以上工程的主要设备和材料要公开招标采购,其他产品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为缩短招投标周期,保证工程进度,农网工程一般设备和材料可以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三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设备招投标工作,不应因设备招投标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

第三十六条加强农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加强监管和执法监察。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农网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要严格执行《农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八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履行相应的责任,要实行技术负责人和领导签字制度。如出现质量事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实行质量事故责任追溯制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代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领导和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十条建立质量报告制度和质量举报制度。要建立质量报告制度,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签字负责。要建立质量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立和完善农网改造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对于施工安全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警钟常鸣。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农网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农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及相关规定,特别是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和人员群伤事故。

第四十三条要根据各类项目施工的不同特点,监督参建单位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要明确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对施工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户表以下工程

第四十五条对居民用户出资进行户表以下改造的费用,要按照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严禁借农网改造工程违反规定向农民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向农民收费要规范,开具收据,不得采取停电方式向农民催收户表以下出资费用。

第四十六条户表以下工程要纳入农网改造工程统一安排。

第四十七条尽可能利用用户原有合格设备、材料,不搞不切实际的高标准,不能强迫农民更换合格的电能表、漏电保护器等设施,或统一更换指定厂家的电能表和设备材料。县城电网改造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供电企业在为农民代购电能表、漏电保护器、进户线等设备材料时,要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或比价采购,严禁中间环节加价。

第九章拆旧物资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省要对农网改造工程中的拆旧物资管理制定统一办法,明确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对拆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处置方式与权限。

第五十条农网改造中的拆旧物资,凡质量合格的,应全部用于农网改造。对不能使用的拆旧物资,凡属电力企业资产的,应及时做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处理;凡属集体资产的,应登记造册,残余价值回收的资金要用于农网改造。

第十章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及时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制定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对工程验收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确保工程验收质量。

第五十二条认真做好工程决算。按照工程项目种类不同分别编制工程决算,做到“严、细、实”,决算不能超概算,对于个别特殊情况,超概项目要认真核实工程量和取费标准;要制定对工程决算的审查、审批原则和制度,提倡采用计算机管理,规范工程概(预)算和工程决算编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五十三条加强新增资产管理,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建立工程档案,完善档案材料,为资产移交提供依据。工程验收后要对新增资产并资建账,加强对电网改造工程新增资产的管理和电网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章工程审计和执法监察

第五十四条加强审计监督,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审计的规定和办法,严格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把开工审计、过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关。重点审计执行“四制”情况,建设程序、规模及内容,执行国家法规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建立相应的年度审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各级纪检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联合组织执法监察活动,要制订计划定期检查。

第五十七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积极配合重大项目稽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组织机构、职责划分、验收期限、验收申报材料、验收条件、验收依据、验收内容、考核办法、验收程序、有关问题的处理、附则共十二章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工程中涉及到的1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验收,以及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预验收工作。

《办法》指出,农网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批验收。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检查监督各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和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预验收工作,同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各省(市、区)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

各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和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预验收,并配合各省(市、区)计委(计经委)做好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验收工作。

省级验收组负责新建110千伏、66千伏工程验收;市级验收组负责35千伏工程验收,并报请省级验收组抽查;县级验收组负责10千伏及以下工程验收,并报请省、市级验收组抽查;市级验收组抽查面不能低于30%,省级验收组抽查面不能低于10%,且抽查面不能重复。

单项工程申请验收具备的条件是:

1.单项工程按照项目批复计划和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投入运行;

2.形成工程竣工报告。

竣工县整体工程申请预验收具备的条件是:

1.农网改造全部单项工程要按计划完成,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2.完成所有单项工程的总体验收报告和必备资料。

单项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项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

2.单项工程的建设管理情况报告;

3.单项工程的财务分析报告。

竣工县整体工程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对全县农网改造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2.全县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分析报告;

3.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4.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

5.全县农网改造工程效果分析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管理机构、责任制、安全措施、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临时工安全管理、事故调查处理、考核与奖惩、附则共九章四十一条。

《办法》说,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网公司为全系统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市)、县(市)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的原则。

《办法》指出,所有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否则不得开工。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工程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提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是:

1.凡参加农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管理办法,指定安全总负责人;各作业组均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经工程业主单位确认,签订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

2.施工单位安排工作应全面考虑人员特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或培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根据本措施和具体施工内容,制定和采取可靠的现场安全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宣读和讲解,在确认施工人员理解后,方可开工。

4.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程的任务;发生争议时应由上一级安监部门裁决。

《措施》提出施工现场“十不准”:

1.不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不准无工作票进行停电工作。

3.不准在大雾、雷雨和5级以上大风时登杆。

4.不准在没有确认停电的情况下接近电力设备。

5.不准使用未经检测或已过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6.不准采取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7.不准在高空作业中上下抛掷物品、工具。

8.不准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皮卷尺、钢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

9.不准以约时方式进行停电、送电工作。

10.不准野蛮装卸电杆和其它电力器材。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档案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竣工档案的编制要求、竣工档案验收与核查、附则共六章十八条。

《办法》指出,农网建设与改造档案内容,指凡是列入农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的所有项目,从前期项目提出,到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的提出、调研、可研、评估、决策、批复、勘测、设计、招投标、物资供应、施工、安装、监理、调试、生产准备、试生产、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会计核算材料、声像及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和载体。要求各种文件、资料原件齐全。农网建设与改造单位工程档案工作要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凡是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或部门,要明确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和管理职责,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移交、归档和保管利用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九日

三、关于办理废品收购站营业执照的手续和条件

办理废品收购站营业执照的手续和条件有:

先准备好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有,个人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注册资本报告;要注册的公司名称;业务范围;注册地址,生产许可证。

废旧收购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所以需要申请一个特殊的经营许可证,要请当地公安机关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投资金额取决于设置和他们的能力决定的规模,需要申请牌照的金额按照最低入学要求业务部门在处理资金后,缺乏资金完成后的手柄时,可以操作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拓展资料:

注意:从事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机电设备,废金属回收废旧物资经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除了其审计营业执照等证件信息,也必须检查是否发出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运营商,这种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参考资料:镍钴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