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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浸出 2024-09-30 18:19:12

沈阳有色金属回收市场在哪(吉林金属回收市场)

一、沈阳市场市场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有色保护生态环境,金属吉林金属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回收回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沈阳市场市场结合本市实际,有色制定本办法。金属吉林金属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回收回收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社会回收、沈阳市场市场加工整理、有色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金属吉林金属各种废旧物资。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回收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沈阳市场市场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色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金属吉林金属机动车、船舶等;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医疗器械等。第四条凡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市供销合作社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经贸、环保、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行规范管理。废旧物资经营网点须进入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统一设置的交易市场经营。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

(二)具备储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社区应设置收购亭,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社区环境;

(二)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三)统一制作,统一样式;

(四)收购的废品日收日清,不准过时堆放。第七条除统一设置的交易市场和收购亭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站点。第八条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制作颁发证件,统一车牌编号,统一服饰标志;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

流动收购的废旧物资须送交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或收购亭。第九条生产性废旧金属由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购,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第十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十一条凡从事再生资源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

(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第十三条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根据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具备条件的还可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设置收购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市场或收购亭外设收购站点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取缔拆除,并可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第十五条违反第八条规定,流动收购人员不符合统一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市供销社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元至200元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没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设地点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各种违禁物品的,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办法规定了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单位的要求和管理措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于2013年2月1日印发实施,共分十章六十九条。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定义和分类:明确了再生资源的定义和种类,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等。2.回收管理要求:规定了回收人员、单位应当遵守的管理要求,包括注册备案、安全保障、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方面。3.回收许可证管理:规定了回收单位应当取得回收许可证,回收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并设立了许可证核发、变更、撤销等管理程序。4.回收站管理:规定了回收站的设立条件、管理要求和监督检查等事项。5.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明确了回收单位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要求,包括防火、防爆、防电等方面。6.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该办法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可依据的法律支持。

回收管理的成效如何评估?评估回收管理的成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回收量,比较各时期、各地区的回收数据,判断回收管理的总体趋势;二是回收质量,检测回收资源的质量指标,例如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评估资源的再生利用价值;三是回收市场,观察回收行业的市场现状和趋势,了解管理政策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管理者提供参考意见。

再生资源回收是推动循环经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行业规则,强化管理监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值得肯定和推广。

【法律依据】: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回收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回收站点、回收业务范围、回收车辆、从业人员等情况,严格执行回收范围和条件,不得私自扩大回收业务范围和量。

三、1999年吉林省平均收入是多少

作为世界性的共同课题,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和发展倍受关注。面对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困境,党中央提出了支持资源型城市接续产业发展的战略决策,为这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国家最终确定了60个资源型城市,给予重点支持。吉林省辽源、松原、敦化、珲春、临江、和龙等六个城市被列入其中。第一批重点扶持的资源型城市,将主要从这60个城市中产生。但国家本着以市场为主导的原则,提出不会以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来审批项目,下发经济转型资金。政府也不会直接参与到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去。吉林省资源型城市大部分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曾为国家提供大量的资源性产品,为新中国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伴随着资源的枯竭,城市主导产业的衰落,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大量职工失去工作,整个城市陷入发展危机之中。因此,尽快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转型,同时利用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有利时机加快发展,是它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突出问题

资源型城市作为老工业基地的组成部分,具有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的双重特征,同时由于其独特的发展历程,使它们具有与其它城市不同的发展特点和问题。

1、城市主导产业衰落,综合竞争能力急剧下降。这些城市产业结构单一,以资源性产业为主导产业,并形成了一条关联度高、依赖性强的产业链。资源性产业是支撑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资源性产业的产值曾占整个城市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从业人员占40%左右,提供的财政收入约占40—50%。但目前资源型企业普遍处于不景气的状态,很多企业破产,城市有大量劳动力溢出。资源型城市的支柱产业正在走向衰落,整个城市处于投入多、产出少、效益差的尴尬境地。从1995年到2001年,吉林省资源型城市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增长了22%,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1个百分点;其中,辽源、敦化、和龙和舒兰等地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都超过了30%;2000年,比全国典型的资源型城市大同市和淮南市分别高出39%和4%。

但工业企业的资产贡献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却都很低。2001年,辽源、白山、蛟河等城市的资产贡献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分别比全省平均水平低30%、30%和60%。舒兰市资产贡献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为-0.11和-7.78。整个城市已经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支柱。

部分资源型企业管理粗放,技术装备落后,劳动生产率非常低。吉林省资源型产业总体的科技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落后约20年,劳动生产率相差近百倍,资源回收率比发达国家低10—20%。2001年,资源型城市的全员劳动生产率仅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的36.9%。所以大多数资源型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如果说某些优势矿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还有一席之地,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

因此,资源型城市的综合竞争能力非常弱。1998—2000年辽源、白山综合竞争能力得分分别降低了14.7%和21.1%,2000年分别比长春市低3948.04分和3481.59分。对全省41个县市综合竞争能力进行比较,在综合积分后十位的城市中,资源型城市占了6个。其中,舒兰市2000年GDP在县域当中排第4位,但他的效益指标却均排在最后。(

2、城市发展高度依赖国家投资。资源型城市受国家对资源型产品价格的长期限制,资金利税率很低,根本谈不上资本积累和产业的转型发展。

主要原因是资源型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实行价格“剪差”政策,造成资源型城市比较效益下降、利益流失严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造成资源开发和输出越多,利益流失也越多的困境。这使资源型城市形成了一种依赖型发展理念,城市发展高度依赖国家投资。1995—2001年,辽源、临江、珲春、和龙人均财政收入分别增长了11.3%、8%、7.1%和4%,而同期财政支出却分别增长了15.2%、12.5%、11.3%和16.3%。2001年,资源型城市人均财政收入仅相当于财政支出的34.6%,比全省平均水平低5个百分点。其中,辽源、东丰、和龙分别比全省低9、13和13个百分点。

资源型城市的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国家投资、财政补贴和基本经营活动收入三个部分。但长期以来,资源型城市的基本经营活动部分—资源型企业的效益低下,亏损严重,自我发展能力弱。

3、融资环境恶劣,缺乏资金支持。资源型城市已经完全失去了金融的支撑。从“七五”到“九五”的十五年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交通银行累计向吉林省企业投放贷款2808亿元,其中向国有企业贷款2041亿元,占贷款总额的72%。国有商业银行仍是资源型城市融资的主要渠道。但到2002年末吉林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处于亏损状态。亏损额占全省银行系统亏损总额的63%,历年未弥补亏损额占全省银行系统历年未弥补亏损总额的54%。不良贷款率为38.3%,高于全国国有商业银行平均水平16.9个百分点。尤其是资源型城市的不良贷款压占了可用资金,使金融机构贷款增量逐年减少。1999年全省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投放比上年增长10.2%、2000年比上年增长8.8%、2001年比上年增长6.7%、2002年比上年增长6.7%。吉林省大部分资源型城市的商业银行已经失去了为企业发放贷款的能力和资格。金融对资源型城市经济的支持能力严重不足。

另外,吉林省森林资源经过多年过量采伐,林分结构破坏严重,成过熟林比重越来越小,可采资源十分有限;同时,大部分国有矿山进入中老年期,矿山资源枯竭面临闭坑威胁,矿业勘查工作严重滞后,造成后备资源储量下降,保证程度低。据有关资料显示,资源型产业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矿业的投资环境,特别是非油气矿产投资环境,被国际业界认为是最差的国家之一,名列全球最后。这使国家、民间和外商的资金都不太愿意投向这些行业。造成资源型城市投融资途径受阻。

4、环境恶化已成为阻碍资源型城市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吉林省资源型城市由于森林资源的大量采伐、工矿业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特别是煤炭开采、石油化工炼制与加工、铁矿及有色金属矿产开采与加工等,对城市自然景观的破坏,对大气、水体、生物及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的影响,都十分严重。因此,资源型城市面临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压力要远比其他城市大。据统计,每采万吨煤引起地面下沉0.2ha;每形成万吨铁生产能力,需占地3.5ha;每采万吨矿石压占土地0.5—1ha。目前,吉林省矿山占用土地面积达2.82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0.2%,而且每年正在以300—450公顷的速度增加。有人这样描述一些煤炭城市,挖走的是煤炭,留下的是报废的矿井、塌陷的土地、污染的水源、堆积如山的煤矸石和粉煤灰。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江河之中,污染严重;煤、煤矸石、尾矿、自然粉尘、扬尘和一些易挥发气体,形成了大量的废气、废渣、废水,其中矸石堆自燃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大气污染源,直接影响到附近居民的生活质量甚至生命财产的安全。另外,由于资源长期的开采,矿城与油区出现城市塌陷问题。辽源、通化、珲春、舒兰4个矿务局采煤沉陷区,沉陷面积达100平方公里,受损面积262万平方米,涉及居民5.7万户。白山市矿区下沉面积870多公顷,受影响的地面建筑物面积有124.3万平方米,严重地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与安危。

5、劳动力技能单一,收入水平低,已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吉林省资源型城市由于其产业衰退,造成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到2001年,辽源失业约8万人,约占全市从业人员的14%;白山林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已达6.1万人,占全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75%。全省18个国有林业局在册职工18.8万人(不含退休和集体职工),有近10万人富余,且相对集中。还有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就是随着资源的衰退和清理整顿,依赖资源而生存的人员要转移就业,而且这部分职工劳动技能单一,自身无再就业能力。由此而引发的社会保障与社会安定等问题接踵而来。当前矿山企业的下岗人员、伤残人员和资源枯竭、濒临关闭的矿山企业的职工已形成社会最贫困的阶层。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资源性企业的职工收入位于各行业之首。改革开放20多年来,他们的收入虽有增长,但增长的幅度是全社会最低的。2000年,吉林省4个矿务局和营城、蛟河煤矿职工平均工资收入5366元/人?年,低于全省职工平均收入水平1558元/人?年,比全国煤矿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低4005元/人?年。尽管各级政府、组织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资源型城市群体性事件仍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6、人才集聚能力差。人才即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也是利润和效益的追逐者。他们不断地寻找能够充分发挥其创造能力的机会,他们需要一个可以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发展环境。但大部分资源型城市的支柱产业处于衰退期,缺乏吸引人才进入的资金支撑,很难满足他们的这些要求。2001年,辽源市和白山市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占全市总人口的6.48%和7.88%,比全省平均水平低2.3和1.3个百分点,仅相当于长春市的9.4%和12%。近几年,大中专毕业生到资源型城市就业的比例微乎其微,有些城市已经连续近十年没有接收到大中专毕业生。

二、发展方向

目前,全球化竞争正在实实在在考验资源型城市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全球化带给我们的不只是问题与挑战,有些挑战客观上为资源型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机遇。资源型城市发展的当务之急是以实现生存和解决就业为出发点,以相对稳定为主发展接续产业、充分利用原有的人力和资产,在开放状态下实现发展。

1、寻求新的资源,促进资源型产业接续发展。目前,资源型城市的支柱产业仍以资源型产业为主,在没有确立新的支柱产业时,必须稳定城市发展的基础。另外,吉林省资源型城市的资源储量仍很丰富,具有继续发展的潜力。而且吉林省经济发展对资源性产品的需求量将迅速增加。据预测,在未来5—10年内,煤炭缺口将达55%、石油35%、铁矿石为60%。目前,吉林省现有煤炭储量10.1亿吨,其中,九台市羊草沟、梅河口煤矿、珲春煤田板石矿等地区的大型煤矿尚未被利用,如按生产能力1800万吨/年计算,这些煤炭储量可继续开采20年以上,可以解决约28万人就业(到2001年末吉林省矿业城市从事矿业生产的在岗人员为28.69万人)。铁、铜、金的储量分别为1.8亿吨、30万吨和60370千克,如果进行适度开采可解决5—10万矿业职工的就业问题。此外,油页岩、镁、镍、钼等矿产资源的储量均排在全国前4位,它们也是资源型城市赖以发展的基础。同时,吉林省公益性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制运行的体制尚未形成,各级财政对各种勘查的有效投入不足,特别是公益性地质工作薄弱,使商业性地质勘查缺乏基础资料和工作靶区。这使吉林省相当一部分资源的储量还没有被完全发掘出来。因此,继续寻求新的资源,将是资源型城市实现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2、废物利用发展接续产业。吉林省矿山二次资源的总体利用水平比较低:尾矿的利用量和治理率不到7%;废石治理率,国有矿山个别矿种近50%,低的只有7%左右;煤炭矿山回采率多数在50%以下,煤矸石的利用率大约在20%左右,矿山土地复垦(生态重建)率,国有矿山28%,集体和个体矿山为8%。由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整体水平不高,矿业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使矿山二次资源中的各种有用组分含量较高。从利用水平看,吉林省矿山二次资源综合利用大有潜力。目前,吉林省满足矿山二次资源利用的一般技术需求不存在问题。如煤矸石发电、制砖技术、低品位矿石推浸技术,以及从废液、烟尘中回收稀散元素的技术等在我国已十分成熟。辽源、通化煤矿每年可形成500多万吨煤矸石及废石,珲春、蛟河、舒兰煤矿现也有近百万吨的煤矸石有待处理;珲春金铜矿、临江金银矿等矿山还有大量的尾矿及废液等可进行综合利用的资源。辽源、梅河口、通化、珲春矿务局煤矸石空心砖项目年产可达到7亿块标砖;通化、辽源矿务局,水泥及配套窑尾气余热发电项目可以扩建到105万吨生产规模。辽源、通化、舒兰矿务局,洁净型煤项目可实现80万吨生产能力;辽源、梅河、珲春洗煤厂项目可达到79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按现有生产能力推算,充分利用这些废弃资源可解决3—6万矿业职工实现就业。

3、实施产业和城市的整体转移。吉林省部分资源型城市居

参考资料:机制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