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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回收电话(西安回收废金属电话)

一、旧货废旧电池的回收回收话回收与利用的研究报告

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论文

2010年6月20日

摘要: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池生产国和消费国,2001年生产电池180亿只,电话主要有干电池、西安碱性锌锰电池、废金锌汞电池、属电镍镉电池、旧货氧化银电池、回收回收话氢镍电池、电话锂离子电池等,西安占世界总产量的废金30%。2001年消耗电池80亿只,属电折合约40万吨。旧货可想而知,回收回收话其污染程度是电话多么巨大。这么多电池排放到环境中,直接影响环境而且间接通过各种途径对人身体产生有害影响。所以,废旧电池的回收势在必行。

主题词:概况,回收,调查

一、电池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因此电池的使用量越来越大,相应世界电池的产量也正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据统计,2001年我国各类电池的生产总量达180亿只,2003年就猛增到262亿只,其中除少量出口发达国家的为高档无汞电池以外,大部分为低档有汞电池。电池的品种结构也已发展到目前的14个系列250多个品种,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电池工业体系。但与此同时,大量的废旧电池也正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到环境中,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也必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渠道影响到人们的健康。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特别提到要建立废旧电池回收体系。2003年五部委发布了《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都表明了我国对废旧电池问题进行治理的迫切性。

电池的品种繁多,按其用途可分为民用电池和工业电池两大类。目前工业电池以铅蓄电池为主,其主要污染物为铅和硫酸。民用电池按其是否可以充电又可分为一次性电池和可充电电池,一次性电池主要包括锌锰电池、锌汞电池、锌银电池及锂电池等,其中最主要的一次性电池为锌锰电池,2003年我国锌锰电池产量高大246亿只,占电池总产量的90%以上,其废弃物中除了汞以外,还含有锌、锰、铜等重金属。可充电电池使用较多的有镍镉电池、氢镍电池、锂电池等,镍镉电池中的镉是环保部门严格控制的重金属元素,锂电池中的有机电解质,镍镉电池、氢镍电池中的碱和制造电池的辅助材料铜等重金属,都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一)国内外电池的发展动态

联想集团和中科院物理研究所强强联合,正在共同组建苏州星恒电源有限公司,该公司采用了中科院物理所的锂离子动力电源技术成果,在苏州组建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基地。此外,中南大学在湖南晶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助下已将其研究出的锂离子动力电池中试技术产业化。另外,为推动我国光伏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科技部制定出未来5年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国家“光明工程”将筹资百亿元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的应用。热光伏系统的主要优点有效率较高、噪声低、可便携、可靠性高、高体积比功率、可将热能利用与发电结合在一起等。

近日,美国能源部与日本经贸部官员签署了合作研制氢燃料电池的协议。氢燃料电池不经过热功转化过程,按电化学方式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它具有清洁、高效、灵活等优点。氢燃料电池若能研制成功将使人类不再依赖石油和煤炭,因此可以减少污染。目前,欧洲和美日等国家已有多家研究单位和企业在从事小型燃料电池的研究,为手机、笔记本电脑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另外还有很多厂家和科研单位正在开发电动车用燃料电池,也有一些科研单位正在从事镁燃料电池的研究。

(二)废旧电池的污染与危害

随着电池的生产、使用量越来越大,电池的应用遍及我们生活和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据调查,仅2001年,我国电池消费量就高达80亿节。每年产生如此多的废旧电池,如果处理不当将使之对环境的污染和人类的危害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电池的化学组成可以看到,电池中含有多种重金属,酸,碱等物质。电池的危害主要集中在所含的少量重金属上,如铅,汞,镉等,这些有毒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长期积累难以排出体外,就会损害人的神经系统、造血功能和骨骼,甚至可以致癌。废电池经过长期机械磨损和腐蚀,使得内部的重金属和酸、碱等物质泄露出来,进入土壤和水源,就会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的食物链,当进入水体的重金属被水生生物摄取并经过食物链的放大作用而在生物中成千上万倍的富积后经过食物进入人体,在某些器官中积累造成慢性中毒。如40年前在日本发生的“村庄集体发疯事件”就是由于电池的污染造成的。因为废旧电池中的锌、镉、二氧化锰等成分长期埋在地下会与土壤中的化学物质发生作用,生成锌锰酸式盐等并渗入地下,污染该地区的饮用水,造成周围居民蓄积性中毒。据专家测试,一节小小的钮扣电池就能污染60万升水,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饮水量;一节一号电池烂在地里,它的溶出物能使出1平方米的土地失去利用价值,而我国每年要消耗钮扣电池400000粒;2002年全国干电池的产量达到了近160亿节,我们有多少水源、土地供其污染呢!因此,对废旧电池无污染的处理刻不容缓。

二、废旧电池的回收

(一)国内外电池的回收状况。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池生产国和消费国,2001年生产电池180亿只,主要有干电池、碱性锌锰电池、锌汞电池、镍镉电池、氧化银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等,占世界总产量的30%。2001年消耗电池80亿只,折合约40万吨。可想而知,其污染程度是多么巨大。这么多电池排放到环境中,直接影响环境而且间接通过各种途径对人身体产生有害影响。所以,废旧电池的回收势在必行。

而现在收还是不收——电池行业的激烈交锋

针对电池回收,我国电池行业有两派观点正在激烈争论。

一派认为集中回收一次性电池意义不大,在没有条件处理的情况下,集中回收会造成集中污染。一些专家认为,目前回收量最大的干电池,其主要成分是铁、锌、锰,还有微量的汞。这种电池汞含量不高,没有必要集中回收。铅酸蓄电池和对人体健康危害非常大的镍镉电池应该回收。高汞电池中的汞含量只有电池总量的千分之一,随垃圾填埋后,电池里的重金属进入填埋场渗液数量非常小,并不构成污染。而回收处理废旧电池成本过高,从经济角度看无利可图,何况在回收过程中还可能产生二次污染。

中国电池协会有关负责人说,目前我国的一次性干电池已经基本做到低汞化,正在迈向无汞化,随垃圾分散处理不会对环境产生威胁。更应该做的是从生产龙头上消灭污染,即实现无汞化。由于回收一性电池的费用很高,没有经济杠杆刺激企业来回收利用一次性电池,事情很难办。需要回收的是那些对环境污染大的充电电池及铅酸电池。一些专家还举例说目前一些发达国家也不集中回收一次性电池。

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既然要达到无汞化,那么对一次性电池的回收不支持也不反对。这种观点,似乎是对目前我国民间回收电池巨大热情颇有意味的嘲讽。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哪类电池,都必须坚持回收。

这派观点的专家认为,虽然1997年我国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出《关于限制电池汞含量的规定》,要求电池制造企业逐步做到降低电池汞含量,2002年达到低汞水平,2005年达到无汞化。但我国的现状是,绝大部分民用电池是一次性电池,而且电池的无汞化进程并不乐观。据调查,目前我国1000多家电池生产企业中,在中国电池协会注册的仅300多家。虽然大电池企业生产的电池目前都做到了低汞化或无汞化,但大量小企业生产的电池还存在高汞现象。河北省干电池检验站高级工程师张虎说,目前我国电池含汞量参差不齐,有的质量非常好,小于百万分之一;有的极差,高于低汞电池标准的20倍,高于无汞电池标准一万倍。

我们了解到,我国目前能批量生产低汞无汞的大电池厂家还不到15%。不久前国家工商局对电池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市场上的电池有20%达不到标准。所以,用已实现电池无汞化的发达国家不回收一次性电池的经验来套我国现实,还不合国情。有关专家认为电池中不仅汞会造成污染,锌、锰、镉、铅等随生活垃圾腐烂渗入地下,超过一定的限值,也会造成污染。这些有害物质随着食物链进入人体,极大威胁着人的健康。

目前我国垃圾处理方式水平较低,九五期间,我国垃圾年产生量为1.4万吨,处理率为63%,但真正做到无害化处理的不到10%。我国大中城市的近千座垃圾填埋场中,90%仍是简易堆放,这种原始的处理方式极容易造成大面积污染。把废旧电池与生活垃圾一同处理后患无穷。专家认为,大量旧电池都随着垃圾到垃圾场,也是一种集中,怎么就不可能产生污染?北京市政管委会有关负责人郑先生说,把废旧电池集中起来,等有了条件再处理,这样比分散更安全。

从资源利用的角度上,电池回收也得到许多专家的肯定。北京科技大学的曾平荣教授说,目前国内生产的电池中90%以上是干电池,不可能对环境无污染。而且,对这些电池不回收利用也是巨大的资源浪费。3000吨废旧电池可以回收杂锌锭141吨、冶金二氧化锰300吨、铁皮260吨、电解锌181吨、电解二氧化锰340吨、铁皮500吨,价值相当于国家开发两个中型矿山的费用,更何况这些都是不可再生的一次性资源。

我国目前年消费电池80亿只左右,平均回收效率还不到2%,99%都随生活垃圾一起进入了垃圾填埋厂。就是这2%,已经让管理部门处于尴尬处境。企业不愿干处理废旧电池的赔本事

既然许多环保部门都认为应该谁污染谁治理,那么,从法理上应该承担废旧电池处理的企业怎么想呢?

北京金普电池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曾经说,回收处理废旧电池,是赔本的事儿,因为技术设备都不配套,收回来不及时处理,也都烂了。而且,国家对回收处理电池也没有补贴,回收成本太高,现在是市场经济,企业怎么能干无效益的事儿?天津力神电池企业有关负责人说:“我们只卖电池,收电池不是我们的事。”大电池企业大都持以上观点,有的人甚至不知电池回收之事。

当大电池企业都对处理废旧电池不感兴趣时,民营的北京东华鑫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却建立起了我国第一个,目前也是惟一的一个废旧电池处理厂。

其董事长王自新有“环保狂人”之称。之所以“狂”,就是敢做别人不做之事。王自新在北京建立起了几百个废旧电池回收点,建立了废旧电池回收电话,以至于我们把电话一打到北京市环保局,人家立即就把王自新的电池回收热线电话告诉我们。王自新对我们说,为了对后人负责,他要在废旧电池的产业化上做一番事业,为此现在已经把自己的几百万财产全部投入进去。他说,只有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的产业链,才能把这个事业进行下去。

王自新说:“大量一次性电池不回收,污染环境不说,还浪费了大量资源。每节电池中含有22%的锌、26%的锰、17%的铁,如果不处理就扔了,等于每年白白把几千万吨的有用原料都扔了,这可是从几万吨矿石中提炼出来的呀!这绝对是个朝阳产业,国营企业不做的事,我们民营企业要做!”

王自新以前学医,深入研究过废旧电池对人体的伤害,后来改做化工企业,又研究过废电池的利用。1999年,他开始了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的事业。

王自新走着一条布满荆棘的道路。他的废旧电池回收企业建立在河北易县,虽然技术设备都已经到位,却迟迟开不了工,原因是当地有关部门反对。当地有关部门认为,废旧电池处理企业肯定会产生污染。尽管这个企业的排放条件完全合乎国家标准,也不让生产。王自新曾想迁址,但到哪个地方,一说是废旧电池处理企业,人家就都不让进门了。王自新无奈地说:“不知道我的家到底能落在哪儿!”不过,他没有灰心,正在努力用最新的工艺让企业达到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然后争取得到国家环保部门的认证。他说要探索一条中国独特的处理废旧电池之路。

有税务部门问王自新:“民营企业,没利的事能干长吗?”

王自新说:“我把回收处理废旧电池当成事业。”

他充满激情说:“我现在就是当代的唐吉诃德,举着长矛冲刺。”他所挑战的,除了复杂的社会环境,还有观念的壁垒。

王自新对废旧电池产业链的每一个链条,都有详细的方案,力图做到让利益机制来运转电池的回收网络。他给北京市长写信说,到2008年,北京市的废旧电池回收率要达到50%。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情况则相对较好。它们对失效电池的收集和处理大都制定了相当严格的法律法规。如日本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和消费者均必须交纳一定比例的回收处理费用,并联合多家公司成立了遍布全国的收集分支机构和网点,以方便废旧电池的收集,同时由政府资助建成了数个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工厂,并享受很多优惠政策。这些措施对于废旧电池的回收都是相当有效的。

目前对于废旧电池的处理,西方国家也存在一些问题,他们的处理方法大多采用岩洞封存待处理或用防渗水泥固化后填海造地的方法,绝大多数尚未无害化回收。只有日、德、美、韩等少数国家开发出了较成熟的处理工艺和技术设备。如:日本Sumitomo重工发明的高温挥发和还原熔炼工艺;瑞士Batrec公司建立了较为先进的生产线,年处理能力达3千吨;此外,德国Ald公司也开发出了真空冶金的办法处理废旧电池的应用技术。而我国北京矿治研究院提出的“一步法”处理废旧干电池的方法也是十分有效的。

(二)废电池的回收工艺与技术。

由于废旧电池的种类繁多,因此对它们的处理方法也各异。目前的处理方法有单类别废旧电池综合利用技术和混合废旧电池综合利用技术,但由于混合废旧电池综合利用技术尚未成熟,所以目前废旧电池的处理技术主要为单类别废旧电池综合利用技术。它包括湿法和火法两种处理方法。

1湿法冶金处理方法。

湿法冶金回收过程的原理是基于废旧电池中的金属及其化合物溶于酸的性质,先将废旧电池溶解,溶液经净化后电解生成锌、二氧化锰或生产其它化工产品(如:立德粉、氧化锌等)。其优点是设备投资少、操作费用低;缺点是产品纯度低、工艺流程长、可能会产生二次污染等。荷兰、德国等使用此法处理废旧电池。

2火法冶金处理过程。

火法冶金处理废干电池的原理是将废干电池破碎后在高温下将其中的金属及化合物氧化、还原、分解、挥发和冷凝的过程。火法又包括常压和真空两种方法常压冶金法所有作业均在大气中进行,而真空法则是在密闭的真空环境下进行。多数学者认为,真空法冶金是处理废电池的最佳方法,尤其对汞的处理回收最为有效。其优点是过程中不引进新的杂质、再生产品纯度较高、处汞效果较好等;缺点是耗能大、设备费用高等。目前,瑞士、日本、美国等国家采用此法处理废旧电池。

目前,传统的处理废电池的方法一是在较低的温度下加热废电池,先使汞挥发,然后在较高的温度下回收少量烯和其他金属。二是将废旧电池在高温下培烧,使其中易挥发的金属及其氧化物挥发,残留物作为冶金中间产物或另行处理。

由于常压冶金在空气中作业有污染重,流程长,高消耗和成本高等缺点。人们又研究出了真空法。真空法是基于组成废旧电池各组分在同一温度下不同的蒸汽压,通过在真空中蒸发与冷凝,使其分别在不同的温度下相互分离,从而实现综合回收利用。其处理过程为:蒸汽压高的组分进入蒸汽,蒸汽压低的组分则留在残液或残渣内;冷凝时蒸汽在温度较低处凝结为液体或固体。真空法的流程短,污染小,回收利用率高,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值得广泛地推广。

(三)我国废电池的管理现状。

针对废电池带来的一系列危害,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中规定:对于危险废物应遵循分类管理,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置等重点环节重点控制,集中处置的原则进行管理,但此法没有专门对电池管理作具体的规定。废电池的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还缺乏可操作的具体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在电池行业管理中。1997年12月31日,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出《关于限制电池汞含量的规定》,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种汞含量大于0.025%的电池(实行电池低汞化),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各种汞含量大于0.025%的电池,同时,进入市场销售的国内外电池产品均需标明汞含量。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实行电池无汞化),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汞含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此文件中具体对各种类电池中的汞含量、具体控制办法、办法的监督执行等事项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此法规对于其他类别废电池中的有害物质,如:镉、铅等还没有具体规定。

在废电池生产,回收利用与环境无害化处置管理过程中,由于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有关知识缺乏了解,对废电池会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管理体系尚未健全,使得管理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我国废电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电池的生产者、使用者没有很好地履行在电池管理中的义务。

2缺乏具体的管理法规。

3管理体系不健全。

4缺乏合理可行的管理运行机制。

5缺乏先进的废旧电池再生利用,处理处置技术。

6公众缺乏对废旧电池管理知识的正确了解。

这些问题在今后的经济发展和环保方面急需有关部门来解决。

(四)废旧电池回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废旧电池在回收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由于公众对废旧电池的危害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大多数公众对废旧电池的处理方式为同生活垃圾一起丢弃,绝大部分废旧电池未实现回收。

2由于我国没有建成完整的废旧电池回收网点,有些公众想把废旧电池交回电池回收站,可是却找不到一个电池回收站,迫于无奈只能将其丢弃。

3由于我国没有对电池生产销售征收环境税,废旧电池回收、处理资金来源不足,严重的影响废旧电池的回收。

4以前主要以锌锰电池为主的处理问题变成多种废旧电池共存,而现有的回收处理方法是建立在对电池分类的基础上的,所以我们要改进现有的废旧电池处理工艺及设备。

(五)关于废旧电池回收的建议

鉴于以上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以便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2建立完整的电池回收、处理体系,使人们能方便的把废旧电池交到回收站。

3对于毒性较大的铅蓄电池、含汞电池、镍镉电池等必须标有相应的再生利用标志。

4强制淘汰部分厂家落后的电池生产工艺及其产品。

5鼓励开展再生利用技术研究。对废旧电池再生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在政策及经济应有所倾向,以确保再生利用技术的经济技术指标及工艺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废旧电池有价成分的综合回收和无二次污染。

6对电池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以及消费者等环节采取买新交旧、收取处理费和环境税等方法筹集资金,建立完整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体系,以确保废旧电池能够完全回收并得到妥善的处理。

三、关于废旧电池的调查报告

(一)本调查的主要目的

1了解消费者使用电池的主要类型、数量、以及使用后废旧电池的处理方式。

2了解消费者对目前市场所销售电池的建议与意见。

3了解公众对废旧电池污染环境的认识程度。

4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及资源危机意识。

(二)本调查的主要对象

1山东农业大学部分学生

2泰安市部分市民

(三)本调查问卷的设计方案

本调查问卷共分4个方面10个问题。由于各种类型废旧电池所含主要危害成分及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本调查问卷的第一个方面(包括问题1~4)主要是为了了解目前消费者使用电池的主要类型。由于本调查对象众多,每个人的文化层次及知识结构不同,因此本调查问卷中的问题3~4主要是为了对问题1~2的补充。南孚电池、双鹿电池、白象电池等主要为碱性电池,大公电池、牡丹电池、中华电池等主要为酸性电池。价格在1元以内的主要为酸性电池、在1元至2.5元的主要为有汞碱性电池、在3元至5元的主要为无汞碱性电池、价格在5元以上的主要为可充电电池。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池在消费者心目中必然存在着某些方面的不足,这也就决定了未来电池的发展方向,因此本调查问卷的第二个方面(包括问题5~6)主要是为了了解消费者对目前市场销售的电池的不满。由于目前世界性的资源问题、能源问题、污染问题正阻碍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加强环境保护及合理利用资源与能源的宣传迫在眉睫。本调查问卷的第三个方面(包括问题7~8)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普通公众对废旧电池污染的认识及对废旧电池污染环境加以宣传。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中国每年产生的废旧电池总量大约为80~90亿只,平均每人每年产生7只废旧电池,本调查问卷的第四个方面(包括问题9~10)主要是为了了解本调查范围内每人每月产生的废旧电池量以及其对废旧电池的主要处理方式。

(四)本调查问卷的调查结果

通过我们一周时间对西北大学部分学生及西安市部分市民的调查结果如下:(本调查过程中共发放调查问卷600份,收回有效问卷504份)

(五)问卷调查结果的讨论

由于本调查的范围有限,所以其中的某些结果可能与总体情况略有出入,但是本调查必定反映了总体中一个地区的情况,因此还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调查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电池的消费量使用后对其处理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六)调查问卷的结论

由以上调查问卷结果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目前消费者使用的电池主要为一次性碱性电池。这种电池的各方面性能优于一次性酸性电池,但是由于无汞碱性电池的生产工艺尚不成熟及其造价要高于有汞碱性电池,因此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碱性电池主要为有汞碱性电池,所以废旧电池如果同生活垃圾一同掩埋、焚烧、堆肥等仍然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另外,由于碱性电池的外壳是由钢制成,因此废旧电池同生活垃圾一同处理更是对资源的严重浪费。

2由问卷的调查结果我们看到消费者对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池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满,比如电池的质量太差、不够环保、价格太高等。因此电池生产厂家及科研单位必须加强对电池生产工艺的研究,以便能尽快生产出高质量、低污染、低造价的新型环保电池。

3由问卷的调查结果我们还可以发现,目前绝大部分公众对废旧电池若不妥善处理会污染环境已有一定的了解,但是缺乏更近一步的认识及实际行动,因此我们要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以便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及资源危机意识。

4由问卷的调查结果我们还可以发现,目前消费者每月使用的电池为两节左右,而绝大部分消费者对废旧电池处理方式为随生活垃圾一起丢弃,这样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更是对资源的严重浪费。据有关资料表明,如果全国废旧电池全部得以回收利用,每年就可以回收1万吨锌、18~20万吨二氧化锰、2~2.5万吨铜,这是多么大的一笔财富呀!

(七)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部分消费者已具有一定的环保意识及资源危机意识,认识到废旧电池同生活垃圾一同丢弃不仅污染环境还是对资源的严重浪费。可是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有些消费者把用完的电池收集在一起,并且有的收集了很多,可是苦于找不到废旧电池回收站,最终迫于无奈只能将辛辛苦苦积累下的废旧电池随生活垃圾一起丢了。另外,我们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中了解到北京某废旧电池处理厂却因原料供应不足而被迫破产。由此可见我国在废旧电池回收管理中存在很大的问题。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使问题得以解决。

四结束语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池生产国和消费国,废旧电池的收集和处理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于解决。虽然2003年五部委发布了《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但是政策还有待于落实,公众的环保意识还有待于加强。另外,废旧电池的处理工艺及设备也有待于改进

二、西安市开锁行业管理规定

转摘:

关于《西安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市法制办发布时间: 2015-04-24索引号: 000000000/2015-01523790

关键字: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西安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主题分类:其他

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7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

(三)传真请发至:86788348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西安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中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服务场所和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范围】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六)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七)机动车维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八)印刷业;

(九)开锁业;

(十)经营性休闲服务场所;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和开发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商务、交通、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卫生、质监、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推广】公安机关应当推进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广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效能。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旅馆业、典当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引导、督促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控责任。

第七条【制止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特种行业、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八条【表彰奖励】公安机关对在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从业管理

第九条【治安安全条件】从事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按照规定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条【视频监控要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经营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视频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禁止设点收购废旧金属区域】矿区、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区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限制】开锁业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训。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其他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场所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特种行业许可】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办理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五)《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特种行业许可程序】受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意见报市公安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到所在地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含库房)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备案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名单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实施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尚未备案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备案信息变更和注销】已经备案的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停业、歇业、转业,或者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变更或者注销备案信息。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九条【治安责任人】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的,该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第二十条【治安责任】治安责任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排查治安隐患,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单位规模,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

(三)组织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

经营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治安责任,制定治安防范措施,排查治安隐患。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从业规定】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在经营场所内、经营活动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和人员,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经营场所内发生治安灾害性事故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处理;

(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涉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公安机关。

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第二十三条【视频监控资料管理要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并应当留存三十天以上。

典当业的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六十天以上。

第二十四条【服务对象登记要求】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个人的,应当查验服务对象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服务对象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如实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查验、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前款规定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物品管理要求】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应当如实登记交易物品或者承接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在物品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物品为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

(二)物品为非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编码等,有电机的还应当登记电机号码;

(三)物品为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的,应当登记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

(四)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

前款规定的照片、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禁止交易、承接的物品】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接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来源不明、有赃物嫌疑或者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

(四)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发现放射性污染物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旅馆业治安管理要求】旅馆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发现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要求】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持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二十九条【开锁业治安管理要求】经营开锁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

(二)现场开锁时,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培训、传授开锁技术。

第三十条【经营性休闲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经营性休闲服务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除卫生间外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

(二)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服务区域整体环境。营业时间内,服务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三)包厢、包间门不得安装内锁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的装置;

(四)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照明灯亮度应当能够清晰辨明室内整体情况;

(五)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张贴治安管理相关标识;

(六)客房和按摩间必须明显区分,并悬挂标识、标牌,按摩人员不得进入客房服务;

(七)禁止服务对象在按摩间留宿;

(八)不得在服务场所内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职责】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经营者做好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组织开展治安检查;

(三)对从业人员免费进行治安安全防范知识培训;

(四)及时查处涉及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五)建立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信息系统及治安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治安管理措施】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安全条件落实情况和交易、承接的物品;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工作标志,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询问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和相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治安检查要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治安检查证件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未出示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特种行业、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十四条【隐私保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和查办案件,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扣押、收缴物品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单据,并按法定的程序对物品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者签字,归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部门协作】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行政许可、备案登记、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发现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相关部门。

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时,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职务违法行为预防】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视频监控设备品牌、销售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维护单位等,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视频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等费用。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三十八条【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处罚主体和援用规定】对违反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视频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漏有关个人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经特种行业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单位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许可变更、注销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未办理许可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未办理备案及变更、注销备案信息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未办理备案,或者未变更、注销备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规定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未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法交易、承接物品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交易、承接物品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六条【违反公章刻制治安管理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为无准刻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开锁业治安管理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对经营者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培训、传授开锁技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经营性休闲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从事色情活动或者为色情活动提供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罚款;

(二)为赌博、吸毒提供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至五万元罚款;

(三)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至十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营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注销】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未开业的;

(三)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四)《特种行业许可证》到期后,无正当理由一个月以上不申请换发新证的;

(五)《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实体。

本条例所称的旅馆业,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实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经营单位等。凌晨二时至八时允许顾客滞留休息的洗浴、足浴、按摩场所等其他经营单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厅等,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单位或者机构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定名称章。单位或者机构专门用于公务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印章(包括签名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经营性休闲服务场所,是指桑拿、洗浴、足疗,以及提供按摩服务的美容、美发、美体、养生等场所。

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三、请问废旧电池回收可以做什么

正是由于废旧电池对人类造成的巨大危害,我们意识到废旧电池的回收的不足的严重性,并且开始分析废旧电池在我国回收利用的可行性。

第一:在《固体废物防治法》的基础上,出台废旧回收利用的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制定我国实际的管理办法及具体的可操作的管理实施细则,建立起完善的废电池运输管理制度。

第二: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电池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利用废旧电池,在电池销售时,实行抵押金制度,国家向电池生产厂家收取一定的治理费用,并一定的比例返回给回收治理企业。在我国可以利用人工分拣来降低成本,这得益于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

第三:实现电池生产的低汞化和无汞化,加强对可充式电池的生产。实现电池回收的规模化产业化道路。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勒令其改造或关停,对不改造和关停的处于罚款。

第四:国家给予废旧电池回收企业一定的政策扶持,对于技术上有突破,工艺先进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做大做强;鉴于我国有庞大的拾荒队伍,可以最大程度的利用经济手段提高电池的回收率,例如以一定的金额回收每千克的旧电池等。

第五:在报纸和电视等媒体向人民群众宣传和教育,培养公众的回收利用意识。

4.我国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的经济可行性分析

废电池回收利用的成本可以归结如下:

废电池从众多消费者手中集中到废电池处置场所的费用。

废电池在处置场所进行处理时所需的生产性支出。

废电池回收所得产物的销售成本和财务管理成本。

回收利用废电池过程中的环保费用。

通过政策上的扶持,规模化和产业化的改造,电池生产的低汞化和无汞化,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有效地降低了回收利用中的成本,降低了处理的难度,容易实现规模化和产业化效益。

废电池回收利用的收益表现如下:

从回收利用过程中所得材料的销售收入。以我国每年可以生产100亿只电池计算,全年可回收15.6万吨锌,22.6万吨二氧化锰,2080吨铜,207万吨氯化锌,7.9万吨氯化铵,4.03万吨炭棒,还有各种有色贵金属的回收价值更高。有人计算,即使我们只是回收其中的一半,就可以达到两万/天的利润,全国电池回收的年利润可达7亿多元。由于行政上的罚款,提高了普通电池的生产成本,从而不得不提高普通电池的销售价格,再而人们会选择性价比高的新型电池,这有利于电池的更新换代,从而促进电池产业的升级。从另一侧面也是提高了新型电池的利润空间。

5.我国废旧电池的处理能力分析

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不仅吸引了外资企业的进驻,而且带动了我国本地企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经济活动活跃有生气,面对我国庞大的市场需求,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如:广州某一电池回收企业可以回收处理旧电池20T/天,但是仅仅回收到了15T/年的量,而且大部分电池是从海关缴获得来的.如:北京一外资回收利用电池企业,可以达到150T/天的处理能力,而且开发的产品具有市场前景,却苦于没有足够的废旧电池而不得不向国外进口旧电池,但另一方面,数以百万吨的旧电池被填埋在垃圾填埋场。以我国年产销电池超过150多亿只的巨大数量,现在的企业还不能完全消化,可喜的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处理企业上马建设,相信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处理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废旧电池处理企业完全有有足够的处理能力。

5.与国外回收技术的对比分析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的回收技术普遍较我国先进,这是由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决定的,我国在短短的时间里发展迅猛,许多技术和设备达到了或接近国外的先进水平。如陕西省西安市废电池的回收工艺为物理—化学常温无害处理,技术先进、可靠,基本达到了产业化要求,为我国废电池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提供了技术支持。我国具有我国的特有的优势,一是我国的废电池总量巨大,这为市场提供了基础,二是我国的人力资源丰富,庞大的人力市场为我国提供了低的生产成本;三是我国具有深厚的科研力量,科研人才不断涌现,为我国的科研事业不断地提供后备军;四是我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方针政策得到了更好的实施和管理,极大地调动了生产积极性。

6.结论

经过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可以大力回收和利用废旧电池。回收和利用废旧除了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还有巨大的环境效益。具体表现在:废电池的回收直观地表现为减少了废电池等的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压力;同时美化了环境,减少了大气、水、土壤等的污染,很好地保护了人们的身心健康。

7.对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的治理

废电池的综合利用可以采取清洁生产管理模式,调整产品结构,进行综合回收利用。在电池制造业大力开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的绿色工程,建立绿色标志,绿色产品等。但废旧电池在回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废水废气,这是生产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我们在完善技术水平的同时,也要积极做好废水废气的治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参考资料:机制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