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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优化控制 2024-09-30 22:16:21

金属网(河北回收金属资源)

一、金属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网河节约资源,收金属资保护环境,金属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网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收金属资法规的金属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网河制定本规定。收金属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金属是网河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收金属资经过回收、金属加工处理,网河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收金属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可以委托供销合作社等事业机构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或者商务部门委托的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商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第九条设立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第十条新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经建成的居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可以设立流动回收站(点)。

设立回收站(点)不得影响社区环境和社区容貌。第十一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由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如实登记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地址和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住区内高声唱收,噪声扰民,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再生资源过程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随意对废弃物进行焚烧,不得污染环境。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和行业利益,组织人员培训,开展信息咨询等服务,并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定期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状况信息,进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统计、调查。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二、河北省涞源铜矿小立沟矿产资源评估

此文原载《国有资产管理》1993年第12期

1基本情况

涞源铜矿直属河北省冶金集团公司,位于河北省涞源县境内。涞铜规划开采矿床有4个,本次评估的小立沟矿床仅是其中之一。

涞源铜矿始建于1970年,由北京有色设计院完成规划设计,1972年已正式投入生产。按设计方案,首采矿床目前已基本采完,对小立沟矿床开采已全面展开。

涞源铜矿区位条件优越,紧靠京原铁路,公路贯穿矿区而过,交通十分便利;矿区供电充足,劳动力资源丰富,后备矿产储量也较充裕,有一定的发展前景。现在,矿山有一座日选能力300吨的选厂,地下采矿设施完备,基本实现了机械化采掘、运输;地面配套设施包括供电、排风、尾矿坝、修配车间、居民住宅、学校等;另外,还有几个下属矿山,生产效益较好。

2评估单位

×××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

3评估目的

为小立沟矿床矿产资源资产采矿权出让,转化价格提供参考。

4评估基准日期

1992年12月31日。

5评估日期

1993年3月。

6评估原则

(1)公平科学性。从矿山的经营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有关资料,做到公平无误;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选择合理的参数进行测算。

(2)客观性。尊重科学,广泛结合生产实际及以往的实践,客观地评价矿山的生产能力及后备资源的服务年限。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对某些参数的意见,吸收他们的合理建议修正所选参数。

(3)预测性。预测未来矿产品市场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变化,并对今后的经济政策、社会变革等作出合理的推断。

(4)简便可行性。

7评估的依据

(1)实地调查的地质勘探资料,包括到原勘查单位收集有关投入情况、储量圈定、块段品位、水文地质资料等;矿山的采、选、精矿运输、加工;采矿方面的采出率、损失率、贫化率、选矿方面的回收率、产出率及采选成本。矿山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包括历年的综合成本、收入、利润、税收等。另外,还口头了解或书面参阅了矿山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及矿山开发历史。

(2)国家、地方、部门的法规、文件等。

8评估方法的选择

收益现值法。

9评估过程

(1)收益现值法的计算公式。

运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是将被评估资源各年预期收益额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累加得到的。公式为:

矿产资源资产价值=矿山生产收益现值=∑[(剩余)各年预期收益额×各年折现系数]

这里:

预期收益额=年矿产品销售收入-所有与矿山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资金利润

(2)有关评估参数的选定与测算。

①剩余资源服务年限的测算。小立沟铜矿截至1992年底共采出矿石约113929吨;按1980年河北地质六队提交的勘探储量1062798.4吨计算,尚剩余948869.4吨。从勘探圈定的储量来看,全矿床平均品位为2.43%,块段品位大于1%的占90%以上,2%以上的也有40%;低于1%,在0.35%~0.70%之间的不足10%。按照现在我国的铜矿采选技术及涞铜近几年来入选品位在1%以上的实际,勘探提交的所有储量均在规划开采之列,即全为经济可采储量。按设计日处理量300吨,年工作300天计算,年处理量为9万吨。实际上,根据这几年的处理量统计,平均只达到83711吨/年。按经济合理服务年限计算生产规模的公式为:

P(矿山生产规模)

=Qk·ε采/T(1-p)

那么:

T=Qk·ε采/P·(1-p)

式中:Qk为可采储量,取剩余经济可采量948869.4吨;ε采为采矿回收率,取1990、1991、1992年平均为85.62%;P为矿山生产规模,取矿山实际年处理量83711吨;ρ为采矿贫化率,取1990、1991、1992年平均值为24.52%。

将上述取值代入公式即得:

T=(948869.4×85.62%)/[83711×(1-24.52%)]

=12.8(年)

②年矿产品销售收入。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所售铜精粉中的金、银、硫等伴生元素要计价,并纳入到电解铜价格之中;第二,将电解铜和铜精矿统一折成电解铜价格,产品成本和费用作加权调整后也按电解铜计。

第一,电解铜产量。涞源铜矿自出售电解铜以来,按近3年平均的冶炼回收率和平均年产量(电解铜和铜精矿)折算出年平均电解铜产量为1070吨。因为没有大的技改规划,因选1070吨/年为不变量。

第二,电解铜价格预测。预测依据如下:

首先,据英国经济学家情报社预测,未来3年内,西方国家对铜的需求将以3.1%的速度递增,发展中国家对铜的需求平均年增长率将为6.2%。从1993年起,铜价格将曲线上升。到1995年铜的年平均价格将会升到2800美元/吨,而1996年将为2688美元/吨。1991~1995年的年平均价格增长率为4.3%,1991~1996年为2.6%。

其次,国内铜价格因1991年的旺盛需求。一路攀升1992年突破2万元/吨大关,高于按公布汇率折算的国际市场价数百元。1993年以来现货交易一直保持在2万元/吨以上,期货合约价也接近此值。原物资部专业人士认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内铜市场将是“先稳后升”的趋势。

其三,综合考虑国际、国内铜价格预测,可以肯定,今后的铜价格呈上升趋势。考虑到国内经济发展趋势及以后汇率调整、国内矿产品进出口政策的完善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实际,矿山企业经营机制向市场化的转轨,技术改造、管理水平会有一定程度提高,铜产量增长速度会逐步接近消费增幅,从而使价格稳中趋升。将种种因素综合考虑,我们认为选择价格增长率3.5%较适宜。

其四,就涞铜本身而论,由于前几年外延基建投资过多,而贷款或合资款的偿付是按当年的电解铜产量协商确定的,价格受总趋势影响较小,据了解,还债期要延续到1996年。由此,我们确定涞铜电解铜售价1993、1994两年平均价为1.9万元/吨,1995、1996两年为2万元/吨,之后的生产年电解铜价格年涨幅按3.5%计算。

③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产品工厂成本、销售费用、各种税金三项。产品工厂成本包括:A.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项。前3年实际工厂成本增长率为9.16%。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不断贯彻,原材料等涨价会趋于稳定,1995~1997年估计稳定在8%,之后可降为5%。B.地勘费的分摊。这是现在矿山财务报表中所缺乏的。小立沟铜矿1972~1980年间地勘费投入额为371.39万元。为简化计算,我们将其视为1980年投资。按1988年和1990年建设银行有相关基建储备贷款类纯拨款项目利率为3%的规定,1980年投入的371.39万元投资按复利计算到1992年为:371.39×(1+3%)12=529.51万元。提交探明储量1062798.4吨,那么,吨探明储量的地勘费投入为5295213.3/1062798.4≈4.98元/吨。按年出矿量83711吨计算,年勘探费支出应为83711×4.98≈41.73万元/年。这是一笔固定支出。产品销售及其他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基金、运输费、展览费、广告费、工资增长费用、教育费附加、技术转让、开发费及提取的流动基金。从实际运作情况看,销售费用占大头,而销售中运输费又占绝大部分。1989年以来,涞铜销售及其他费用逐渐降低(主要是运距的缩短所致),1993年运费有所增长,尤其铁路运价由原来的3.85分/(吨·千米)涨至5.35分/(吨·千米)。因此,产品销售费用应按新运价计算,并延至矿山闭坑。其他费用则按产品工厂成本涨幅计算。年运矿量核定为1112.7吨/年。

销售税金: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建、教育基金和应交所得税、调节税、承包利润等。这几年该矿在这方面的支出基本稳定在150万元/年上下。故这里选择税金为150万元的标准数额,并一直延续到矿山闭坑。

④资金利润。包括两项内容,即企业全部资金和资金利润率。

企业全部资金(固定资产净值和定额流动资金)。1990~1992年基本稳定在2500万元以上。据了解,目前该矿尚没有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的设想。因此,本评估以1992年末该矿山的实际净资金为准,即2543.02万元。

资金利润率。1989~1992年波动较大,最高的1992年比最低的1991年相差2个百分点,4年平均为5.96%。全国有色金属采选业1989~1991年间的资金利润率处于一种下滑态势,1989、1990、1991年3年分别为12.95%、9.45%和6.16%。考虑到涞铜小立沟矿床是一小而富的矿,盈利水平本应较高,因此选择其最高年份7.63%作为1993、1994和1995年3年的资金利润率,以后各年稳定在8%。8%的资金利润率可能偏低一些,但因为矿山固定资产较庞杂,与生产无关的设施较多,这样即使较低的资金利润率,与资金总额相乘后,资金利润的数额也很可观;若去掉与生产关系不大的配套设施,资金利润率可能会大幅增加。另外,在矿山生产的后期,由于矿山开采难度增大,巷道运距加长、设备老化等可能会造成低于8%的资金利润率。综合考虑,长期开发选择8%的资金利润率也是可取的。

⑤折现系数。按社会折现率计算。根据国家计委投资〔1990〕1260号文规定,社会折现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12%。

折现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1/(1+12%)n(n为开采年份)

根据上述分析、阐述,参数的选择与预测,各年各项数据计算结果综合为附表。

10评估结论

通过附表,计算结果表明,小立沟铜矿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为556.5万元。因此,小立沟铜矿床出让或转让的底价可以556.5万元为参考价。

附表:河北省涞源铜矿小立沟铜矿床矿产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综合表

三、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22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可以委托供销合作社等事业机构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第七条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第九条设立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第十条新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经建成的居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可以设立流动回收站(点)。

设立回收站(点)不得影响社区环境和社区容貌。第十一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由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如实登记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地址和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住区内高声唱收,噪声扰民,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再生资源过程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随意对废弃物进行焚烧,不得污染环境。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和行业利益,组织人员培训,开展信息咨询等服务,并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定期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状况信息,进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统计、调查。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电池黑粉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