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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浸出 2024-09-30 18:30:44

可回收废金属有哪些(废金属回收准入条件)

一、收废收废品要办什么证

需要营业执照,金属金属还要到市科工贸信局、有废市公安局备案。回收

珠海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秘书长表示,准入从2009年和2012年开始,条件市科工贸信局、收废市公安局分别委托协会对取得工商执照的金属金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两个备案登记缺少的有废也不算“正规”。没有违建、回收不占道经营也都是准入硬指标。

不过,条件营业执照还能接受,收废“备案”对于很多从业者来说,金属金属实在是有废“闻所未闻”的事。珠海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秘书长表示,协会备案的只有一百来家,而且备案的大部分是协会会员单位,且是大一点的回收公司,因为他们参与市场招投标需要备案证书,而个体经营一般都不会主动备案。

据珠海市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一大队大队长介绍,公安机关备案登记主要针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可以追查废旧金属来源,若涉及收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则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备案目前有500多家。

扩展资料:

新中国成立前,这个行业没有暴利,是最底层的生存方式,有一个卑微的称呼,叫"拾破烂的".建国后,"拾破烂"变成一个行业,更名为"废旧物资",其中生活物资回收交由供销社系统负责,生产物资回收则由商业系统负责。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废旧物资"合并归供销社管理,并向社会资本开放,2002年下半年,由供销社审核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公安部门审核的《物资准许证》取消,自此行业准入全面解禁。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废品回收,如何才能“合法”?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捡破烂”有大江湖废品回收正规军举步维艰

二、汽车拆解行业准入条件

1、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拆报废车需要的资质如下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3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

3、一拆报废车需要的资质如下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3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4、6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环境。

5、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6、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二报废车辆的标准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7、汽车报废拆解公司的资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条件完成审批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

8、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办报废车拆解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许可证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9、法律分析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3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4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0、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6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车辆的回收拆解工作。

11、6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2、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车辆拆解资质的话是要去管理部门申请的,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颁发证书,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这些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一步的要求,可以咨询相关律师2019。

13、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法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14、报废汽车公司注册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申请人2拆迁现场面积不少于五千平方米3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4符合国家环保标准5正式员工不少于20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6无。

15、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可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

16、6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二什么是报废车辆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

17、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A类报废汽车拆解工B类报废汽车拆解工新能源。

三、国家发改委74号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作废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74号

为遏制氯碱行业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氯碱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

(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三)新建、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鼓励采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鼓励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鼓励新建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三、能源消耗

(一)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准入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准入值

产品规格

质量分数(%)

综合能耗准入值

(千克标煤/吨)

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

(千瓦时/吨)

≤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离子膜法液碱≥30.0

≤350

≤360

≤370

≤2340

≤2390

≤2450

离子膜法液碱≥45.0

≤490

≤510

≤530

离子膜法固碱≥98.0

≤750

≤780

≤810

隔膜法液碱≥30.0

≤800

≤2450

隔膜法液碱≥42.0

≤950

隔膜法固碱≥95.0

≤1100

注1:表中离子膜法烧碱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按表中数值分阶段考核,新装置投产超过36个月后,继续执行36个月的准入值。

注2: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 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增减100 A/m2,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44千瓦时/吨。

(二)现有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现有烧碱生产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限额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现有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产品规格

质量分数(%)

综合能耗限额

(千克标煤/吨)

电解单元交流电耗限额

(千瓦时/吨)

离子膜法液碱≥30.0

≤500

≤2490

离子膜法液碱≥45.0

≤600

离子膜法固碱≥98.0

≤900

隔膜法液碱≥30.0

≤980

≤2570

隔膜法液碱≥42.0

≤1200

隔膜法固碱≥95.0

≤1350

注: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限额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增减100A/m2,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44千瓦时/吨。

(三)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消耗应小于1420千克/吨(按折标300升/千克计算)。新建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乙烯消耗应低于480千克/吨。

(四)推广循环经济理念,提高氯碱行业能源利用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建设热电联产、开展直购电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有资质单位组织的环境、健康、安全评价,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各项管理规范和标准,并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汞触煤、废汞活性炭、含汞废酸、含汞废水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严格监控。

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烧碱/聚氯乙烯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电石渣回收及综合利用措施,禁止电石渣堆存、填埋。

五、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管理,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

(二)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在达到准入条件之前,不得进行试生产。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单位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暂停项目的建设。

(四)各省(区、市)氯碱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氯碱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和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氯碱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氯碱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参考资料:溶剂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