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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破碎机 2024-09-30 20:30:02

金属的回收(金属物资回收税费)

一、金属废品回收站 交税怎么算

按增值税规定的收金属物收税税率17%,缴纳增值税。金属

根据《财政部、收金属物收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金属通知》(财税[2001]78号文)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收金属物收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金属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收金属物收税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从文件规定来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金属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该企业其他税收仍应依法缴纳。收金属物收税

扩展资料:

废铁回收注意事项:

1、金属露天存放的收金属物收税废铁受潮后,由于夹杂的金属水分和其他润滑脂和油会对熔融的金属造成污染。

2、收金属物收税废铁回收经常粘有油和润滑脂之类的金属污染物,不能立刻蒸发的润滑脂和油会对熔融的金属造成污染。

3、露天存放的废铁回收受潮后,由于夹杂的水分和其他润滑脂等易汽化物料,会因炸裂作用而迅速在炉内膨胀,也不宜加入炼钢炉。为此采用预热废铁的方法,使用火焰直接烘烤废铁铁,烧去水分和油脂,再投入钢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品回收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二、请问废纸回收没有进项,怎样交税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从2009年1月1日起将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二、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但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而此次的调整取消了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及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三、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

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扣进项税

三、公司如何上税

满意答案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生产性废有色金属回收、各种废弃物资回收,应当缴纳的税费如下:

1,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免增值税。

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经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实地核实,认定免税资格,未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认定免税资格的,不得免(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发布的财税[2001]138号文就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作了如下规定: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2,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附加费,3%。

3,这样的企业,需要交纳以下税费:

企业所得税,25%,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附加费,3%。

是否涉及印花税,具体要看是否签订合同账册。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种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六、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八、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九、为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管,总局决定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时移送稽查。

四、废品回收行业怎么做账报税

废品回收行业是特种行业,不允许定额征收税务管理,必须实行查帐征收管理,如果企业规模小可请代理记帐公司或兼职会计记帐报税。

一,随着污染防治持续推进,环保督查力度进一步加大,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减少原生矿产资源的使用量,不断提高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环保原料的使用比例,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总量增长较快。然而,随着国家税收法治和税收征管的逐步完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存在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增值税税负过重、虚开发票等税务问题越来越凸显,时至今日已经成为制约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发展的“顽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2017年以来,税务机关在废旧物资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稽查江浙等12省市。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等地废旧物资购销交易虚开问题持续发酵,废旧物资行业虚开风险全面爆发,涉案企业陷入生存困境。

二,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进入黄金发展期,整体发展趋势向好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十大类别的再生资源回收总量为3.20亿吨,同比增长13.4%。其中,废钢铁和废旧纺织品回收量涨幅较为明显,分别同比增长22.3%和8.6%;废纸和废玻璃回收量出现下滑,分别同比减少6.1%和2.8%。

三,受主要品种价格上涨的影响,2018年,我国十大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值为8704.6亿元,同比增长15.3%,除废纸回收价值有所下降外,其余再生资源品种回收价值均有增长。其中,报废机动车增幅最高,同比增长36.9%;废轮胎增幅相对最小,仅同比增长1.8%。据相关数据预测,到2021年,我国主要废旧物资回收总量将达到3.25亿吨,再生资源回收价值达到9506.52亿元。

参考资料:废旧电池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