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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选矿 2024-09-30 18: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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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电金属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格沈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阳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回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旧电金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格沈法规,阳重结合本市实际,回收制定本条例。旧电金属

第二条、格沈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阳重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回收是旧电金属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格沈固体废物。

宾馆、阳重饭店、餐馆以及机关、厂矿、院校等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企业事业单位等产生的危险废物,不适用本条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建设、服务业、农业、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房产、公安、交通、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城乡一体、统筹规划、科学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逐步形成全市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行顺畅、处置得当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第六条、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研发,综合运用焚烧处理、卫生填埋、生化处理、土壤修复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

第七条、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排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制度。区、县(市)人民政府需要跨区域处置本区、县(市)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置的生活垃圾量,向接纳生活垃圾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费用。

第八条、本市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实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置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生活垃圾产量预测;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重大设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设时序;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技术标准。已经按照有关规划确定的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农村地区应当配备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单位和居民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的建设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广场、景区、体育娱乐场所、商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建成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改变其用途。因规划和建设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十三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场所,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率。

第三章、减量与分类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生产以及销售企业回收废旧有害物品,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实现从源头上减少、控制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鼓励净菜上市和合理包装产品。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相应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

餐厨垃圾:指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类废弃物,主要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废弃食用油脂等。

有害垃圾: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电子产品、废灯管灯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学品等。

其他垃圾:指除去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的总称。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机场、车站、公园、广场、景区、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商务写字楼、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河流、湖泊水面及其沿岸地带,河湖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

根据生活垃圾产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将生活垃圾交由专业服务单位运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主动接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可回收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不可回收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体积较大的废旧家具、废旧家用电器等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另行处理。

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向管理责任人申报,按照规定承担处理费用,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承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置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按照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在线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相关数据和监测结果。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以及相关情况。

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运行数据。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的监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督促改正。

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对生活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的,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活动。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单位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有此行为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单位有此行为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单位和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餐厨垃圾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和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建设、商务、农业、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房产、文旅广电、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生活垃圾分类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在各自管理范围内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关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九条鼓励金融机构对垃圾分类相关项目提供信贷等多种方式的金融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选用绿色环保耐用的家具、电器等物品,减少大件垃圾的产生与投放。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废旧家具、废旧家用电器等物品线上线下交易,促进大件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循环使用。

倡导绿色办公、绿色消费和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环保包装物。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确定分类标识、投放规则,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小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市内弃管小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商务写字楼、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八)河流、湖泊水面及其沿岸地带,河湖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九)农村、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三、沈阳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实行什么分类

沈阳生活垃圾分类采用四分法: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

1.沈阳市规定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及企业的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三类。

2.而车站、机场、购物场所、商用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内的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农贸市场的垃圾则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其它垃圾。

但是针对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一共有三类不同的设定。

第一类为居民区域,也就是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只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厨房中产生的垃圾也放到其他垃圾中即可,无需细分为干垃圾和湿垃圾。

第二类为单位区域,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与居民区区域中的餐厨垃圾不同,单位食堂的剩饭刺菜就属于餐厨垃圾。

第三类即为马路街边、商场等公共区域,仅分为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

沈阳将全面开展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四分类,培养"家里分好类、出行拎下楼、定点精准投"新的生活习惯。全市增绿 3.2平方公里,在城市出入口新建绿地;对小招贴违规号码停机处罚,为精细化管理制定标准。2022年,将重点推进家庭厨余垃圾分类,全面推行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四分类",培养居民"家里分好类、出行拎下楼、定点精准投"新的生活习惯。

2021年,沈阳市将在全市5030个居民小区全部开展“四分类”,厨余垃圾投放设施配备率达到100%,家庭厨余垃圾日均收运量达到100吨,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保持在35%以上。今年,沈阳将重点推动家庭厨余垃圾分类,培养群众“家里分好类、出行拎下楼、定点精准投”的良好生活习惯。同时,要求全市2886个等级物业小区主动参与垃圾分类,组织力量对物业企业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设立红黑榜,每月在媒体公示,将结果纳入物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形成约束机制,并依据《办法》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单位和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餐厨垃圾相关规定执行。建筑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金元素在线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