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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孪生 2024-09-30 22:24:25

回收旧金属的意义(深圳旧金属回收公告最新)

一、回收深圳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全文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旧金旧金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属的深圳属回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告最结合本市实际,回收制定本规定。旧金旧金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属的深圳属回收通行、意义驾驶、告最停放、回收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旧金旧金适用本规定。属的深圳属回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意义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告最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民生服务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企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并制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的举办者、管理者,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加强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其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驶、通行、停放和充电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充电等活动的安全巡查。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生产、销售及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条未按本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通行、驾驶、充电和停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车辆标准与登记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国家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且具备强制性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禁止对销售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翻新等改装行为。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网络申请登记,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流程,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和农贸(农批)市场管理者收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材料,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企业所在行业有行业协会的,可以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由行业协会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

(二)个人及企业所在行业没有行业协会的,可以由个人及企业向所在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由社区工作站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

(三)农贸(农批)市场的商户可以向市场管理者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由市场管理者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

第十七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运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发电动自行车智能信息化号牌,依照核定的非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的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电动自行车因灭失、毁坏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更新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更新登记。

变更、更新登记按照申请登记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民生服务行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登记的用途进行使用,并坚持自用原则,不得交由其他企业或者人员使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第三章通行与驾驶

第二十三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条件,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公告实施。

第二十四条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确定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通行。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实际需要,商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时段进行调整,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公告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

(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不得饮酒驾驶;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九)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

(十)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十一)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十二)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三)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

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十四)法律、法规关于交通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要求安装号牌或者过渡期标识,不得故意污损、遮挡。

第四章停放与充电

第二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下列地点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内;

(三)地下车库、住房和办公室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关地点。

第二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第三十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充电。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充电设施。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充电控制功能,同时安装电器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由充电设施运营方设专人对集中充电设施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设置集中充电设施以及提供充电服务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责任制,购买合格产品,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建设、安装和验收,并建立充电设施安全档案。负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确保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充电;

(二)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

第三十三条个人和企业应当向具备资质的商家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并保留购买凭证,以备查验。

蓄电池及线路存在老化或者破损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得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应当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

个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四十三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驾驶人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生服务行业包括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医疗卫生行业;

(二)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三)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四)环卫清洁;

(五)外卖配送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

(六)农贸(农批)市场商户销售和配送货物。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民生服务行业范围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发放行驶证、号牌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发放过渡期标识,有效期至2022年8月1日。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3年。

二、废物回收点环境整治活动方案

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准备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其实就是针对活动相关的因素所制定的书面计划。制定活动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废物回收点环境整治活动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废物回收点环境整治活动方案篇1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废旧物资回收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为,改善全镇镇容村貌,营造优美的城乡环境秩序,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废旧物资回收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为,加强我镇废旧物资回收点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我镇城乡环境秩序,为全镇人民营造优美宜居生活环境。

二、整治对象

我镇区域内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废旧物资收购点。

三、整治时间

从xx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四、整治内容及要求

1、凡是在我镇区域内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收购点,场地内废旧物资堆放整齐有序,以保持场地整洁,道路通畅,生产和生活污水按照环保部门要求予以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2、在我镇区域内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废旧物资收购点,码放废旧物资必须打围,打围点距离公路不能少于五米,打围高度不能低于四米;在住宅内码放废旧物资的,其码放高度不能高于住宅围墙。

3、平时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实施卫生保洁工作,废旧物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地)。

4、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制成安全标识牌摆放在醒目位置。按照消防要求配置灭火设备(设施),废纸、废塑料等废品的堆放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

召开全镇废旧物资回收点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部署整治任务。(责任单位:镇政府)

2、调查摸底阶段

各村(居)对辖区内整治对象开展全面摸底调查,摸清辖区内回收点的数量现状,经营规模及环境卫生状况等,为开展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请将调查表(见附件)于6月10日前交镇二楼党政办。(责任单位:镇政府、各村(居))

3、集中整治阶段

各村(居)、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和部署,针对存在问题的废旧物资回收点,通过发放书面通知和上门督促等方式,全面开展集中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工商所、派出所、各村(居)、废品回收点负责人)

4、总结巩固阶段

各村(居)、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整治工作经验,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和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并将整治工作总结材料和长效管理措施于6月30日前报镇党政办汇总。(责任单位:镇政府、工商所、派出所、各村(居)、废品回收点负责人)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协作。各职能部门、村(居)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整治行动的必要性、艰巨性,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要密切配合,服从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与各项整治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清理整治行动圆满成功。

2、健全机制,广泛宣传。一是将废旧物回收点的整治工作作为各村(居)综治考评的重要内容,明确“一把手”是回收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同时,要将责任制落实情况同各村(居)年终考核相挂钩。二是通过广泛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主动举报违法经营的站点。

3、依法行政,规范治理。在整治工作过程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着装,佩带或出示执法证件,履行相关告知等程序要求,对行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向上级咨询请示或沟通解决。

七、组织领导

成立废旧物资回收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镇综合治理办公室。

废物回收点环境整治活动方案篇2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进一步规范废品收购站点的经营行为,20xx年5月下旬,如皋市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际,制定《如皋市废品收购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将方案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专项整治方案》的背景

自20xx年7月份以来,江苏省连续五年开展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如皋市紧紧围绕省及南通市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一方面解决了老百姓反映的难题,提高群众生活的质量;另一方面,进一步改善了城市面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通过近年来的精心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取得显著成效,赢得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普通认可。但在当前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之际,部分废品收购点无证经营,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收购点周边环境脏、乱、差问题还比较突出,与创建工作要求相悖,严重影响了城市面貌。为做好20xx年如皋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及开展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二、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的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依法整治、堵疏结合、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对全市废品回收站点进行清理,规范废品回收经营行为,达到“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目标,彻底扭转废品回收行业无序经营及脏、乱、差局面,净化城乡环境,提高群众生活品质。

三、《专项整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整治目标

主城区:原则上主城区范围内废品收购点必须全部取缔。

各镇(区、街道):道路两侧废品收购点原则上全部取缔,村居范围内废品收购点进行规范提升。

(二)明确整治时间

20xx年5月25日至6月10日。

(三)明确职责分工

各镇(区、街道)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取缔后的延伸管理,解决经营者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城管局负责全市废品收购点专项整治的信息统计汇总、方案制定、情况通报等工作。具体负责城区废品收购站点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的查处,对废品收购点外环境卫生的`专项治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具有固定、封闭场所废品收购站点无证无照经营的,符合办照条件的,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逾期不办或不符合办照条件的,予以取缔。对城区有证有照的限期迁出。

行政审批局负责废品收购站点的登记发照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可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对从事可回收物(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加强备案管理。

市供销总社负责协调做好可回收物(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公安局负责废品收购站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打击废品收购站点收赃等违法行为;制止和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为执法部门执法行动提供安全保障。

(四)明确整治标准

对于符合要求,有工商营业执照,占地面积符合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市容市貌和卫生环境,不在主城区或镇区范围内,无安全隐患的予以保留。需整改的标准为:

1.废品收购点必须设置围墙(彩钢板或砖混结构),堆放的废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围墙上需按要求设置公益广告);

2.大门不能通透、牌匾规范、门面整洁,院内场地平整;

3.生活性、生产性废旧物资、必须分类存放;

4.消防设施配备齐全;

5.办公区、仓储区环境清洁、卫生达标;

6.安全防火制度、收购登记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各项制度健全;

7.建立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台账。

(五)明确实施步骤

从20xx年5月25日开始,各镇(区、街道)、市场监督局、城管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废品收购站点存在问题进行整治。整治中对废品收购站点非法占用空地,违章搭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违法收赃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同时加强废品收购站点流动人口管理,使废品收购站点符合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标准。

20xx年6月10日开始,市整治办对清理整治期整治成果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废品收购站点脏、乱、差的现象回潮。

(六)明确具体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废品收购站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镇(区、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确保通过文明城市迎查,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切实承担起整治责任,确保在限定时间内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整治任务。

二要坚持标准,精心实施。各镇(区、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狠抓落实。对已明确的任务分工,不得相互扯皮推诿、延误整治进度,要坚持效率优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要严格执法,确保效果。整治推进过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置。要转变执法方式,做到处罚与疏导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提高行政执法服务水平。

废物回收点环境整治活动方案篇3

按照省安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和区经促局《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隐患整治月活动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意外或重大事故,尤其是亡人事故的发生,现对全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开展安全隐患整治行动。结合《龙岗区防范监管漏洞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试行)》和辖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布吉街道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组,由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吴浚弘任组长,经科办主任叶剑辉、安监办主任周亚飞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经科办、城管办、群团工作部(宣传部)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安监办、社区网格管理中心、水务管理中心、布吉派出所、罗岗派出所、布吉环保所、布吉市场监督管理所、龙岗供电局布吉供电分局及各社区工作站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负责统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问题。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科办,负责工作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叶剑辉兼任。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1.整治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各类隐患及违法行为;

2.厘清各部门职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监管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对于规模以上再生资源站点,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

2.对纳入“三小”场所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场所(指设立在城中村、出租屋内的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由各社区工作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三、任务分工

(一)经科办: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统筹工作,根据整治情况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负责协调制定并督促落实长效监管机制。

(二)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监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持照经营情况;负责判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与商事登记信息不相符的站点。

(三)派出所:负责严格落实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治安管理措施;依法查处非法收赃、销赃、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各类拒绝、阻碍职能部门正常执法的违法行为。符合处罚条件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监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消防设施配备、消防通道管理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负责判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等手续,依法查处应办理而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负责判定站点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65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中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四)布吉环保所:负责监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情况;负责判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是否需要办理环保备案,依法查处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五)水务管理中心:负责判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是否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在水源保护区范围从事再生资源拆解和加工利用等污染环境的活动,并告知整改。

(六)城管办:负责判定再生资源回收站是否存在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规定的经营行为,依法协助街道执法队拆除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规划待建地、规划预留地内违法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负责判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是否设置在绿地、公园内,并依法查处;负责协助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影响市容及污染周围环境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七)安监办:负责监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判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是否设置在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范围(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内开设回收站,并依法查处;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八)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负责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新增违法建设行为。

(九)社区网格管理中心:负责判定设置于出租屋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房屋出租用途;负责调查站点经营场所的房东信息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整治行动。

(十)龙岗供电局布吉供电分局:负责对需要依法查处的再生资源站点进行断电处理,并协助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十一)各社区工作站:对纳入“三小”场所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场所开展安全检查。纳入“三小”场所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按《龙岗区防范监管漏洞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试行)》进行监管。

(十二)群团工作部(宣传部):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过程、典型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传报道力度;集中曝光一批重大问题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的良好工作氛围。

四、整治内容及相关职责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对无照经营的回收站点由市场监管所依法查处。

(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许可办理情况。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环保、消防审批手续的站点由布吉环保所、派出所(消防)按职责依法查处。

(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落实废品收购行业治安管理措施情况。对强买强卖、黑恶势力介入、收购和贩卖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由辖区派出所依法整治和查处;对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站点由辖区派出所依法查处。

(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各回收站点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生活区、办公区与其他区域应有足够防火间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无人货混居现象。对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由派出所(消防)依法查处。

(五)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情况。各站点要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上墙公告;电器线路设置规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操作规范;不回收储存违法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安监办依法查处。

(六)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场地管理情况。不得在公园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范围(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内开设回收站。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再生资源拆解和加工利用等污染环境的活动。场所内不得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新增违法建设,废旧物资堆放整齐有序,不得影响市容及污染周围环境。对不符合上述情况的,由安监办、城管办、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环保所等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专项整治阶段(20xx年4月16日~6月16日)

1.整治工作要求。由经科办牵头组织开展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检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情况,督促站点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及工作台帐,注意收集站点的土地权属、房东信息等资料,每次巡查后要及时更新台帐信息。督促辖区社区组织对纳入“三小”场所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场所开展安全检查。

2.违法行为处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职责的单位,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监管,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手段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执法部门应对其及时予以清理和取缔。

(1)对无营业执照的站点,由市场监管部门所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未依法经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许可,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为,不具备主体合法资质的,由规划土地监察、环保、消防等部门先行整治或取缔。

(2)对有营业执照的站点,经环保部门确定需要办理环保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环保所依法处理。

(3)对有营业执照的站点,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确定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等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4)对有营业执照的站点,并经环保、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确定不需要办理或已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存在消防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①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站点,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②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因存在消防违法行为需要责令停产停业的站点,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责令停产停业。被处罚单位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出具协助执行函,要求电力、燃气、供水经营单位对被处罚单位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服务;

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因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责令停产停业的站点,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二)总结及长效监管阶段(6月17日后)

专项整治结束后,街道将开展“回头看”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站点进行跟踪督促,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效。同时,适时选取在辖区内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的回收站点作为试范点,指导站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管理标准化建设。

专项整治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加快推动各项治理工作进度。

六、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坚持把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根本落脚点,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自辨自控、事故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有执法权限的成员单位一定要加强执法,对在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不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落实强制措施并公开曝光,强化企业抓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和行动自觉。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整治重大隐患。各成员单位要把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作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主要内容,通过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明确隐患整改的时间进度和责任部门、责任人,推动企业做到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的“五落实”,确保发现一个、整治一个、销号一个。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进行取缔;对受自然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整改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取缔。

(三)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各部门要加强沟通,积极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要注重做好行动与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工作统筹兼顾、同步落实。

(四)细化记录,完善各类台帐信息。各成员单位要注意完善工作台帐,保留好有关检查以及送达当事人的材料,保存能够证明履行职责的其他书证、视听证据等。

(五)严格考核,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参与联合执法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服从或拒不执行牵头部门的工作安排、履行职责不到位等导致监管不力的,由该成员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六)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交流、数据统计和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加强信息报送,注重经验总结。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报送相关数据到街道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再由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街道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

三、在深圳注册旧金属回收公司奇妙什么条件和什么前置审批批文

有关的流程如下:

预名-验资-营业执照-刻章-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立基本户

办理公司注册手续,您只需提供以下资料即可;

一、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所使用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各2份及复印件)。

三、出租方的身份证号码(自然人股东)或代码证号码(法人股东)。

四、拟成立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出资比例及任职情况。

核名需要资料:

一、填写由全体股东签名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一)申请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四部分组成,如济南红升科技有限公司。

(二)名称选多个备用(容易重名)。

二、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投资决议。

三、全体股东授权的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资需要资料:

一、全体股东人名章。

二、全体股东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现金缴款单(用途注明投资款)。

四、银行打印的对账单(银行盖章)。

五、银行询证函(银行盖章)。

六、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住所使用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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